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条例_怎样保护女职工的权益呢?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4 10:54:16 人阅读
导读:谢邀!我国政府对女职工的保护非常重视,出台很多相关保护女职工的法律法规条文,目的都是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法律法规对于女职工的倾斜保护,是从女职工的健康方面...

谢邀!

我国政府对女职工的保护非常重视,出台很多相关保护女职工的法律法规条文,目的都是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法律法规对于女职工的倾斜保护,是从女职工的健康方面考虑,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而造成的特殊困难。关于对女职工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妇女权益保护法》等;在这些法律法规中都明确规定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比如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规定了女职工在“三期”中的工作岗位、休假制度、辞退条件等都作出倾斜性的保护。其中,第五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期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或者聘用合同。



因此,女职工在工作中,特别是在“三期”中,用人单位不给予适当照顾或者降薪、辞退的,应当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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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女职工是指女员工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合称,这其实就是人们约定俗成的简称。《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四项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即三期),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非过失性解除)、第41条(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设定"三期"的目的是基于女职工的特殊性,为女职工设定的特殊保护期间,体现了对女职工的倾斜性立法规定

下面来看看劳动合同法 对于三期女职工的具体规定吧。


01

女职工在三期内,用人单位能不能解除劳动关系?

如果用人单位和女职工协商一致,那是当然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

如果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如果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女员工自己也不想继续履行的,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员工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员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员工支付,另外,产期按照工资的100%支付,孕期和哺乳期按照正常工资的20%支付。


下列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

第一,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第二,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第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第四,与其他企业建立劳动关系;

第五,被追究刑事责任;


02

不符合生育政策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只要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有相关规定的,女职工违反生育政策视为严重违纪的,就可以合法解除,也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如果规章制度没有相关规定,那么用人单位是不能依照此条来解除劳动关系的,否则那就属于违法解除。


03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能够约定女职工的 结婚、怀孕时间吗?

劳动合同中不能约定限制女职工关于结婚、怀孕的时间,不能违反法律、法规上的限制性规定。用人单位也不能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与女职工约定了限不和你女女女 n制结婚、怀孕等类似的内容,那么关于这样的条款是属于无效的条款。也就是说,虽然这一部分的劳动合同无效,但是除此内容之外的其他条款内容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04

产检算不算是工时?用然单位可以扣工资吗?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 ,花去的时间计入劳动时间,用人单位不能以此克扣女职工的工资

但是,女职工是需要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关于请假的相关手续和程序,同时提供给用人单位相关的检查记录,这份检查记录自己也要保存好,如果出现纠纷也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


05

女职工如若流产,能有产假吗?

根据《劳动法》第8条的相关规定,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院相关部门的证明,给与一定时间的产假,给一段时间让女职工恢复身体。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而正常的产假却是90天。

所以从法律规定来看,流产的女职工是可以获得产假的,但是流产的产假天数与正常分娩产假是不同的。


06

对于女职工权益的特殊规定有哪些?

★ ⑴ 用然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 ⑵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能够适应原来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院的证明,应该减轻原工作的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工作。

★ ⑶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场所。

★ ⑷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于怀孕7个月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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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

三期女职工指的是孕期、产期及哺乳期;在三期中女职工受到《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特殊保护;这是国家倡导保护妇女合法权益从法律法规制定中的具体表现。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聘用关系。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也有相关的规定特殊保护三期女职工。但是,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未强制规定三期女职工不能解除劳动关系;如果三期女职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并无需支付补偿金。用人单位解除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关系,相对来说存在较大的风险;一是她们受相关法律法规的倾斜保护,二是她们有可能通过劳动仲裁和诉讼的形式要求恢复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三期女职工存在重大的过错,行政执法部门有可能认定用人单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那么用人单位必须承担由此带来一切后果。



既然三期女职工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特殊保护,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尊重和爱护三期女职工,不让三期女职工从事禁忌的劳动岗位;不延长她们的劳动时间、不安排她们夜班工作等等;这也是相关法律所规定的,这样的单位会受到全体职工的拥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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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女职工享有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四期”保护。相关法律规定,女职工的“四期”保护主要包括如下: (1)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 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3)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4)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享受哪些特殊劳动保护?根据《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根据《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下列劳动:食品冷冻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二级(含二级)以上的作业。根据《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女职工在100人以上的单位,应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健全相应的制度并设专人管理,对卫生室管理人员应进行专业培训。女职工每班在100人以下的单位,应设置简易的温水箱及冲洗器。对流动、分散工作单位的女职工应分发单人自用冲洗器。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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