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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的关系_关于无权处分行为与善意取得?

来源:小编整理自网络2022-06-08 00:10:16 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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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占有改定是物权法上的一种观念交付,它转移了所有权,但占有不发生改变。而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善意取得的要件是主观善意已经支付合理对价和现实交付。所以占有改定并没有现实...

占有改定是物权法上的一种观念交付,它转移了所有权,但占有不发生改变。而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善意取得的要件是 主观善意 已经支付合理对价和现实交付。

所以占有改定并没有现实交付,不符合善意取得要件,不能善意取得。

  《买卖合同解释》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该解释的第3条关于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问题,是对《合同法》第51条的一个颠覆性的改变。通说认为,《合同法》第51条将无权处分合同规定为效力待定的合同。而新出台的《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个条文表明,即使出卖人在订立合同时没有处分权,但如果主张合同无效不予支持,则可以反过来讲这个合同是有效的,即该解释第3条将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规定为合同有效。所以,《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是对《合同法》第51条的一个颠覆性的改变。  一、通过一个小案例来对该条文作一个粗浅的解读。  例:设甲将其所有的一幅名画委托乙保管,乙在保管期间以自己的名义将该画卖给了丙。  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的规定,此时无论买受人丙知不知道该画是否为甲所有,即不管丙是善意还是恶意,总之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但由于物权和债权是区分的,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是否意味着丙可以取得该画的所有权呢?应视丙是善意还是恶意而定。  所以,概括的说,《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创设了这样的一个法律关系:首先无权处分人与买受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接着看买受人的主观状态。买受人善意的:如已经完成了交付、登记,买受人善意取得所有权;如未完成交付、登记,所有人取回,买受人追究无处分权人的违约责任。买受人恶意的:不构成善意取得,但所有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权的,仍可以继受取得所有权;未取得所有权的,买受人追究无处分权人的违约责任。  二、相关法律条款:  1、《合同法》第51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2、《物权法》第106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我国《合同法》规定了无权处分行为,而善意取得制度规定在我国《物权法》中。通说认为无权处分行为保护的是静态安全,善意取得制度保护的是动态安全。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之间互为条件、相互制约。

善意取得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和商品交易稳定性。无处分权有很多种,有合法占有而没有处分权,有的是非法占有更没有处分权,在合法占而没有处分权的情况下,经有处分权人追认后,对方能取得合法有效的所有权,但是因为非法占有取得所有权,不需要取得追认,有一种可能是善意第三人是通过正常途径,支付了合理的市场价格而取得,那为了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原物所有人不追认,善意第三人也可以取得所有权,至于原物所有人的权利如何维护,那是另一个法律关系了

《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这是我国第一次从法律上对无权处分行为作出明确的规定。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状态是:①无权处分合同在成立后的效力状态为效力待定,既不是有效也不是无效;②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转为有效的合同;③权利人不予追认、无权处分人嗣后没有取得处分权的,不具备以上两种情形之一的,该合同转为无效合同;④如果合同转为无效,而第三人为善意的,根据善意取得制度,第三人可以主张对标的物的所有权。除非事后取得处分权或权利人追认而取得处分权,不然属于无效。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法定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可见,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制度存在着密切的关系。

(1) 联系:

善意取得正是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才适用的,其前提就是处分人对财产没有处分权,二者互为补充,协调保护着权利人和受让人之间的合法权益。

(2) 区别

①性质不同。无权处分制度属于债权法上的制度;而善意取得则是物权法规定的一种制度。②保护对象不同。无权处分制度保护的是被无权处分的财产的所有人,即财产的权利人的利益,主要是基于一种“静态的安全”;而善意取得制度保护的是交易安全和受让人的合法权益,主要是基于一种“动态的安全”。③构成要件不同。无权处分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两个:处分人对所处分的财产没有处分权;无权处分人处分财产时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包括: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④法律效果上,经过权利人的追认或者无权处分人嗣后取得处分权,无权处分行为将转换为有效的法律行为,相反,则归于无效。但是无权处分行为的无效并不导致物权变更的效果,因为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善意第三人仍将取得无权处分人所处分的物的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善意第三人依照善意取得制度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需要注意的是,无权处分人与善意受让人之间的债权合同是有效的,而无权处分行为这一物权行为是效力待定的。对于两者的关系,可以从概念、内涵方面论述其联系;从性质、保护对象、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四方面论述其区别。

如果不涉及刑事案件,买受人可以以善意取得抗辩,物品所有人要回原物须与买受人协商解决。

1、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涉及三方当事人,所有权人、无处分权人、受让人,由于是无权处分他人财产,法律关系就处于不明确状态,法律上就需考虑哪方当事人更值得保护,以平衡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而其中主要是所有权人和受让人的保护问题,由于所有权人对于其财产的被处分通常有过失,因此善意受让人更值得保护。因此,法律规定善意取得人取得处分物的所有权。而不需要经所有权人的追认。2、说追认才有效,是因为追认是所有权人同意了处分其财产的行为。

  效力待定。但是善意第三人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善意取得。  合同法第五十一条 【效力待定的合同】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物权法  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无权处分合同,合同有效,物权效力待定,你是假设第三人非善意,但又取得所有权吗?理论上不成立,非善意第三人是不能取得所有权的。善意第三人构成要件,没付钱,没交付或没登记,不知情。没交付或没登记,肯定没转移物权。。。如果已经交付或已经登记,但没付款或第三人是知情人,那么原所有权人可基于善意取得制度提起诉讼,要求非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合同有效只是说非善意第三人的损失由无权处分人依据两人所签订的合同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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