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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的撤回与撤销举例_要约的撤回和撤销有什么区别?

来源:小编整理自网络2022-06-07 22:09:41 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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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要约撤回是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取消要约要约撤销是要约生效后使要约归于消灭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在受要约...

要约撤回是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取消要约要约撤销是要约生效后使要约归于消灭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合同法规定,要约可以撤回。要约撤回,是指在要约生效前,要约人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的表示。要约一旦送达受要约人或被受要约人了解,即发生法律效力。所以,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因此,要约的撤回只发生在书面形式的要约,而且,撤回通知一般应采取比要约更迅速的通知方式。

《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 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合同法》第19条同时规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 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要约的撤回与要约的撤销的区别在于:1、从表现形式上看,要约撤回发生在要约到达(或刚刚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而要约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受要约人尚未发出承诺通知之前。两者的实质,区别在于:前者是在要约尚未生效(或刚刚生效)时发生的,而后者则是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2、对于要约不得撤销的两类情形,应当准确记忆。特别是要求受要约人不仅得“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而且要求“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两个并列条件缺一不可。

邀约撤销发生在邀约生效后,而邀约撤回发生在邀约生效前。  要约撤销是一项使生效的要约归于无效的重要的单方法律行为,要约一旦被撤销,已经生效的要约将归于无效,要约人将不再受要约内容的约束。不同于要约撤回的是,要约撤销发生于要约生效之后,其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也就是说要约撤销的通知到达受要约人的期间应是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  合同法规定,要约可以撤回。要约撤回,是指在要约生效前,要约人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的表示。要约一旦送达受要约人或被受要约人了解,即发生法律效力。所以,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因此,要约的撤回只发生在书面形式的要约,而且,撤回通知一般应采取比要约更迅速的通知方式。  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  邀约成立条件:  

1.要约人应是具有缔约能力的特定人  

2.要约的内容须具体、确定  

3.要约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并表示要约人受其约束  

4.要约必须发给要约人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  

5.要约应以明示方式发出  

6.要约必须送达于受要约人

offer相当于邀约,而不是要约邀请。

根据《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在发出要约邀请以后,要约邀请人撤回其邀请,只要没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要约邀请人一般不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邀约和要约邀请有以下5点不同:

其一,效力不同。要约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即:要约送达,要约人就不得撤回,如果当事人想要撤销要约,也要符合法定的条件。要约邀请对要约人没有在撤回上的限制,当事人可以任意撤回,要约邀请不存在撤销的问题。

其二,要约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受要约人承诺送达,合同即告成立。要约邀请,则不是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它只是唤起别人向自己作出要约表示或使自己能向别人发出要约。

其三,要约必须包含能使合同得以成立的必要条款,或者说,要约必须能够决定合同的内容。如对一个买卖合同要约来说,通常需要标的、数量、价金三个条款。而要约邀请不要求包含使合同得以成立的必要条款。要约邀请一般只是笼统地宣传自己的业务能力、产品质量、服务态度等。

其四,要约一般是针对特定的对象进行。而要约邀请的对象则一般是不特定的大众对象。这是就一般情况而言。但不宜以对象的不同作为划分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基本标准,要约可以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这并不妨碍某特定人的承诺与要约的结合而成立合同;要约邀请亦不妨针对特定的当事人,特定的当事人可以根据要约邀请的内容提出自己的要约。

其五,要约一般是针对特定相对人的,故要约多采取一般信息传达方式:即口头方式和书面方式。要约邀请一般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的,故往往借助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介传播。

要约与要约邀请最根本的区别是:受要约人有承诺权;受要约邀请人没有承诺权。这是效力上的区别。

谢请, 我是这么认为的,首先,在淘宝网页卖家在网页上展示产品,是对不特定对象发出的要约,当买受人拍下货物,支付价款,视为对要约的承诺。双方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双方的权利义务已明确。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是出卖人在履行合同义务。当买受人签收货物时,双方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 其次,合同已经成立,买受人已经履行了付款义务,出卖人已经发货。这时买受人要求更换货物,实质是对前面合同的变更申请,因为合同已经成立,所以不存在撤销和撤回的概念。 再次,收到货物后,若感觉不满意,可以要求依据《消保护法》主张7天退货等权利。 不知道我的回答是否满意,若感觉还可以,请关注,以示鼓励。有什么问题可以加我威信,相互沟通交流。 任海畅·171561341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七条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八条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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