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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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付资金,形成对公司的债权,认缴资金不是实缴资金,公司不能将股东垫付的钱当然当作实缴出资。我是中国注册会计师,拥有国家法律职业资格,下面具体分析一下,供参考。
股东垫付资金,在实质上是形成了公司对股东的负债,该股东是债权人,公司是债务人。
首先,股东垫付资金形成债权,与资本无关。比如,股东为公司垫付100万元发工资,那么,在公司的账上,应该记一笔短期借款100万元,同时减少应付工资100万元,而与资本无关。
其次,公司具有按照约定归还垫付股东债务的义务,不能以股东出资作为借口拒绝。在上个例子里,比如约定股东的垫付资金期限为3个月,则3个月期满,公司必须按照约定把这100万元还给股东。
根据《公司法》,我国目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股东可以认缴一定数额的注册资本,并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到期完成实际出资。而在约定之前,公司是没有权利要求股东实缴出资的,更不能将股东个人正常的债权,当作实缴出资。
比如,股东A认缴资金100万,约定出资期限是2030年1月1日前,则在此之前,A是没有义务实缴出资的。如果公司欠A的钱,应该按照正常的债务进行处理,不能与注册资本出资进行互相抵销。
综上所述,当某一主体既是公司股东,又是公司债权人时,二者的身份不能混同,应分别对待。股东垫付资金无法当成出资。
这个问答是关于经营主体适用认缴制设立的概念!题主借钱在公司账户过一下账,然后取出的神操作,是对认缴制的误读!本文详细介绍一下,认缴制下,对注册资本金实缴的规范和具体操作规范。
认缴制全称注册资本认缴制度,是相对于注册资本金实缴为前提设立经营主体的一种全新制度。也就是说,经营主体设立时,注册资本不再需要马上实缴到公司账户,可以根据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和约定期限逐步充实注册资本金!
认缴制理论上可以0元注册一家公司,仅仅是约定了认缴义务——注册资本金的多寡!认缴制设立经营主体,实缴注册资本金不再是经营主体设立的前提条件!实缴制注册设立经营主体,注册资本金到位是设立登记的必要前置条件!
实缴制设立经营主体,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将注册资本金到位;而认缴制设立经营主体,注册资本金在约定的认缴期限缴足即可(现实工作中,到期依然没有缴足的,可以向主管行政工商管理部门申请延期)。
这样的神操作,是实缴制设立经营主体的惯性思维。现实最新的政策,除少数金融类企业注册需要按照实缴制注册登记外,大部分经营主体可以用认缴制设立!
过去很长一段时期,题中所述的神操作,是很多缺乏资金(资本)的创业者,且在实缴制度下,设立经营主体的无奈选择!现在不一样了,认缴制完全没有必要这么操作!
注册资金实施认缴,我到时借钱在公司账户过下账,然后取出,涉嫌抽逃资金罪!股东实缴注册资本金的过程,无论是自有资金还是借款充实注册资本,关键点在于实缴资本的本质是将自然人股东或者法人股东的财产权转移到目标经营主体名下。这一实缴的过程,财产权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财产权已经属于经营主体了,题主将本属于经营主体的钱取出。是对财产权的漠视!涉嫌抽逃资金罪!
抽逃资金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自然人股东触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罚金;
法人股东触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无论是采用实缴制还是认缴制注册设立经营主体,法定的注册资本其属性和法定权利义务不会发生变化!
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采用实缴制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金设立之初缴付到指定公司账户(非货币出资过户到经营主体);采用认缴制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虽然没有全额或者部分缴足注册资本,但是约定的注册资本已经明确,并以法定的形式记录在案。
当发生偿债义务时,已经缴足注册资本的公司,以其公司全部资产作为偿债上限,不在追究股东的认缴责任,承担有限责任;没有实缴或者部分实缴的公司,以其公司总资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部分,股东以认缴的注册资本为上限承担有限责任。
因此,无论是采用何种注册设立登记制度,注册资本金的法定权利义务,不会因为采用的制度发生根本性变化!
认缴制度下,注册资本金完全没有必要按照题主的操作实施。注册资本的实缴主要看生产经营的需要逐步充实。在认缴期临近,实缴有困难的,向主管行政工商部门申请延期即可!
注册资本金一旦实缴,财产权必然发生转移。经营主体的财产不属于其他个人或者法人所有,“取出”或者转移本不属于自己的财产,广大老板慎重行事!
关于公司的债务承担问题,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应该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很好理解,如果我们和某一公司签了合同,这个公司后来违约,我们起诉的应该是这个公司而不是它的法定代表人。
以上,希望能够对你有所帮助。我是榨汁小二郎,有任何法律问题都可以关注并私信我,我会尽力解答。
其实我们在现实生活中公司在经营的情况下欠下债务是非常常见的,如果欠债过多,那么就会造成公司无力清偿债务,而公司是由股东出资成立的,那么这个时候股东会需要负担什么责任呢?
根据我国法律上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承担有限的民事债务的财产,股东如实出资的执行义务,且并没有抽逃出资的行为,股东应当承担的责任为出资认购公司股份或认缴的出资额。如果出资的数额不实或者抽逃出资的,就会承担连带责任。
那么公司的债务无力偿还了该如何处理呢?
1.对开办单位的债务清偿责任进行追究
企业无力偿还债务或者被撤销、关闭的,有下列两种情形的,由开办单位(参见工商登记档案)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第一,该企业不具备法人条件,开办单位承担所有责任。
第二,企业注册资金虚假的,开办单位应当在注册资金差额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2.对出资方责任进行追究
企业成立时,投资者一般有设立单位、股东、合伙人等。投资者全额投资的,应当以企业资产承担责任,不追究投资者(合伙人除外)的责任。投资者不出资、出资不足或者抽逃资金的,应当在出资差额的范围内承担偿债责任。
3.担保人的责任进行追究
企业债务有保证人的,应当依法追究保证人的责任,并列为共同被告。企业注册资金不实的,还应当追究注册资金担保人的责任。
公司面对的债务基本都是比较大额的,这个时候想要找寻什么办法来解决也是不容易的。其实在负债的公司相关负责人面对债务偿还十分艰难,可以试试看这个办法。现在社会上已经有从事债权债务化解的公司诞生了,这样的公司可以帮助债务人去联系债权人,让债权人把债权转让给平台,从而获得一定比例的积分去购买商品,大额债权可以充当现金去购买商铺、公寓、车位等资产。其中会存在一些服务费,债务人可以付出这一小笔钱就免去了负债的重压,可以有喘息的机会实现东山再起。
因为这样的债权债务化解公司不会催促债务人还钱,而且债务人还可以用自己的人脉资源、商品资源等非资金类的来抵扣债权,对于债务人来说是可以化解债务的一种方式。而对于债权人来说也可以免去苦苦等待的时间,早日变现实现资金流通,从而让自己的债权再次实现价值。对于苦求五门无法解决债权债务问题的人们,可以试试了解债权置换这种模式,如果还有其他关于债权债务问题可以评论或私信我。
创业不易,初期关注的是公司如何活下去的问题,很多股东都没有太多关注公司投资款的规范化问题,特别是不少企业将公司资产和个人资产混用形成混同现象,公司如果要长远发展对于当前公司治理不规范的问题就要特别关注,有股东认为是投资款,也有股东认为是借款,出现争议影响公司的运营管理和工作效率。涉及股东出资的一定要通过出资人账户转账至公司账户并在附言栏标注“投资款”三个字,否则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一般不能认定为“投资款”,也就是说这样的情形下公司股东出资义务留有瑕疵,将来股改就需要整改,建议公司股东与公司之间资金往来一定在原始凭证中标注清楚是投资款还是借款进而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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