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的所有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时,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1.普遍原则又称普选制,是西方国家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普遍制强调的是选举权、被选举权范围(即选举主体、客体)的广泛性。现代西方国家一般都根据“主权在民”原则规定,公民达到房顶年龄,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者,均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指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能有一次投票权,每一选民所投的票的价值和效力是相同的,简单来说,即“一人一票,每票等值”。它包含的是每人平等参加选举、平等接受挑选的权力。平等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选举中的体现;
3.秘密原则
秘密原则又称无记名投票原则,是指选民依法按自己的意愿投票,不受他人干扰;
4.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原则。
直接选举指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代表等。间接选举指先由选民选出代表或选举人,再由他们选出上一级代表或国家公职人员。一般来说,西方国家下院议员由直接选举产生,上院议员和总统,有的国家采用直接选举,有的国家采用间接选举
国家机构设立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宪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现代国家通常实行普遍、 平等、 直接(或间接)选举和秘密投票等选举原则。
1、普遍选举
凡达到选举年龄的公民,除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外, 普遍享有选举权。 资产阶级虽然最早提出“普遍选举”的口号,用来动员人民群众参加反封建专制的斗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制度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享有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平等选举
选民在平等的基础上参加选举。每个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每张选票的效力相等。西方国家曾实行过一人多票原则。如英国曾实行复数选票制,即选举人除可在其住地选区投票外,如占有一定数量的财产或达到一定学历,还可在其营业地选区或大学选区再次投票。
这种不平等的选举资格直到1948年才废除。“一人一票,一票一价”已成为各国普遍采用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选举制度也采用这一原则。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
直接选举指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议员)或其他公职人员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间接选举指先由选民选出代表或选举人,再由代表或选举人选出上一级代表或国家公职人员。西方国家的议会,下院议员一般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
上院议员或总统,有的国家采用直接选举,有的国家采用间接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土地辽阔、人口众多、交通不便、经济文化发展水平还比较低等国情,采取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选举制度。
即县级及其以下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直接选举,县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间接选举。这种制度有利于人民能真正选出自己了解的、信得过的代表。
4、秘密投票
又称无记名投票。指选举时投票人不在选票上署名,填写的选票不向他人公开,并亲自将选票投入票箱。秘密投票有利于选民更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愿。
法国在18世纪大革命时开始承认秘密投票。美国独立战争(1775~1783)时《纽约州宪法》已有秘密投票的规定。后为许多国家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都实行无记名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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