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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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在中级人民法院开庭的案件,大多数都比较严重。
不过还是要分情况来看,因为有的时候也是有例外的。
一般都比较严重,按照法律规定只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是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才会一审在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可见这类案件都是相当的严重。
大多数地区都是标的额在3,000万以上的,一审在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当然民事案件只分标的额的大和小部分,严重还是不严重。
不过如果标的额在3,000万以上的话,至少在大多数人看来都是相当严重的案件。
按照法律规定,所有涉及到知识产权的案件,一审都是在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即便标的额仅有几万块钱,十几万块钱的,一审也是在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所以这类案件即便一审在中院审理也不一定很严重,当然也有可能很严重,如果标的额特别大的话。
毕竟有些案件一审在中院审理,也不见得就特别的严重。
希望上述解答,对你有所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职权的;5、槛用职权的。(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行政诉讼一审审限是三个月《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期限是从立案之日起3个月。人民法院第一审期限为3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可以,但是打官司要一级一级打,最高法只接受四类案子。第一类是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案件;第二类包括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案件;刑事申诉案件;依法定职权提起再审的案件;第三类是一些涉及程序性事项的案件。包括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案件等; 第四类是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和司法协助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除前述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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