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案件律师_怎样合理解决医疗纠纷?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2 09:28:56 人阅读
导读:医疗事故鉴定后明确责任,然后通过协商、协调,形成统一意见后就签署解决文件。这其中有时也很难达成共识,也需要各方有所让步。谢邀。随着患者维权意识的提高,几年来医患...

医疗事故鉴定后明确责任,然后通过协商、协调,形成统一意见后就签署解决文件。这其中有时也很难达成共识,也需要各方有所让步。

谢邀。

随着患者维权意识的提高,几年来医患纠纷诉讼逐渐增多,随之而来也出现一批专门代理医疗纠纷的专业律师,这类律师通常以自己有医学相关文凭而自诩具有医学背景,因此很多患者天真的认为这些律师精通医学,一定可以帮助自己维护权利。殊不知所谓医学背景和真正的临床医疗之间其实仍然存在巨大差距,因此某些有医学背景的律师未必会对患者有更多帮助,甚至制定辩护策略失误,造成患者家属并未得损害赔偿。

案情介绍:患者在某医院因肺癌行肺叶切除术,3年后复查时发对侧肺有一个小结节,医院认为可能是癌症,再次实施肺叶部分切除。术后患者即出现呼吸困难,经治疗无效死亡。随后,患者家属向法院起诉,提出医疗损害赔偿。

这个案件中的代理律师就是一个有医学相关文凭但没有真正从事过临床医疗工作的律师。诉讼中患者方面提出医生存在两方面过错:1、手术缺乏手术指证2、抢救诊疗过程有错误。

这两个观点本身正确,但是让我们看看这个医疗律师代理意见:

1、对于手术缺乏手术指证,该律师提出的证据是某期刊的文章和其他医生的个人意见,这种证据在司法鉴定和审判中,证明力时很弱的,因为临床医学是科学,允许不同学术意见,因此某期刊的文章和其他医生的个人意见都只是一种学术意见,并不具有权威性。而对于其实对于肺小结节的手术指证,目前有两份权威的诊疗规范性文件:中华医学会的《肺部结节诊治中国专家共识》和美国NCCN的《NCCN临床实践指南:非小细胞肺癌》,如果在鉴定和诉讼中提供这两份文件,证明力要大得多。

2、对于诊疗过程中的过程问题,该律师提出的意见是患者发生呼吸困难的原因是手术切除引起肺功能减少,因此医院对呼吸困难的治疗是错误的。其实患者第二次手术实施的是肺叶局部切除,对肺功能的影响极其有限,根本不会引起严重的呼吸困难,以此来作为医方有过错的理由,根本站不住脚。实际上医方的过错是:1、没有查明呼吸困难的真正病因,延误治疗。2、抢救过程中用药错误,导致患者死亡。

本来这个案件,医方负有很大责任的,但因代理律师缺乏临床经验,患者家属实际仅仅获得很少赔偿,令人叹息不已。

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来调解,并签署书面调解书。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共同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由后者主持调解达成协议。

这种调解程序规范,达成的协议如果没有法定撤销事由,就成为合法协议,并且不收取任何费用。但目前,调解委员会对调解医疗纠纷争议肯定缺乏经验,需大胆实践。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它不但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调解,也可以主动介入调解。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协议具有合同的性质,双方当事人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而且只要协议符合合同的订立原则,协议就是有效的,人民法院将予以确认。

二、律师参与或见证的医疗纠纷协议。

这种办法是指在一方或者双方的律师参与的情况下,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其好处是能够制作较为规范的协议书,欠缺的是律师见证行为,不能使协议书具有很强的效力。

不管采取哪一种协商解决的办法,签订合法有效的协议是必不可少的。

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好处

1、缓解医患矛盾:一起医疗纠纷如果久拖不决,往往会激化医患双方的矛盾,只有在发生纠纷以后,尽快解决纠纷,才能避免矛盾的进一步加深,有些患者在久拖不决后甚至采取威胁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手段。当然,这种协商也不是无条件的,医疗机构在发生医患纠纷后,应当组织相关科室的医生、专家进行研讨,对医疗行为中是否存在或可能存在过失进行实事求是地分析,确定是否同意与患方进行协商。

2、减少讼累:对医疗机构来讲,一旦进入诉讼,聘请律师,申请鉴定等等,准备答辩等等会使医疗机构投入更大的人力物力。

3、减少负面影响:有些案件因没有及时解决,患方往往会求助于媒体,媒体的渲染报道,必然会给医院带来负面影响。(本文内容来自《四川文典律师事务所》)

青岛不知道,但代理医疗纠纷案件的律师少,收费都比较高,风险也大。你可以找做当地大医院法律顾问的律师,只要不是你要起诉的医院的顾问就可以。

医院是否找关系不知道,但是我经历了2次医疗事故鉴定,鉴定过程和鉴定结论都是荒唐的、阴险的、伪科学的。

患者急诊入院,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当班医生因为玩忽职守,急查化验结果出来3小时没有及时查看,导致完全性误诊和漏诊,病人病情危重没有被及时发现,在此基础上还全部用禁用药,导致年仅45岁的男性入院不到4小时就命丧黄泉这一铁定事实与证据。

在江苏省医学会鉴定过程中,我问病人出现危及情况为什么不处理?院方说采血时可能存在误差,导致化验单结果异常!这样轻描淡写地解释一下,病人的命没有了。

鉴定结论指出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没有详细询问病史;对疾病危重性认识不足;对异常化验数据未分析未处理;患者右下肢剧烈疼痛伴烦躁不安未做相关检查等等。鉴定过程指出了这么多过错,最后来一句这些过错与患者死亡无因果关系,患者死于疾病的自然转归(脑梗塞),事实真相是患者急查颅脑CT、MRI均不支持脑梗塞,急查化验单结果、临床症状体征无一项支持脑梗塞,就因为患者有高血压病史。

发生了攀枝花沙布以及淮安过期疫苗事件之后,我更进一步认识了部分医生(所谓的医学专家)丧尽天良、丧心病狂、丧家丧魂的嘴脸,说真的,我不缺道德、也不缺人性,只缺一把捍卫死者尊严的枪。

相关部门总以为是帮助当事严重失责的医生或者医院,殊不知是彻底害了他们,科学、事实、真相以及死者的冤魂不会放过这些披着羊皮的狼长期混迹在各大医院的。缺少对生命的敬畏,连一个死人都不能让他们产生同情心,可见他们是如何对待生命的。

每天都有不可预料的事情发生,发生事情后采取的态度和方式才是关健。人人为我,我为人人,这是咱们老百姓最原始的心态。

概述

随着医疗事业的发展,卫生法律法规体系的不断健全,患者对医疗服务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医疗纠纷已经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医疗纠纷发生的次数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医疗纠纷的涵义及特点

医疗纠纷是指患者或其亲属认为医疗单位或者医疗人员所提供的诊疗护理服务有过错并造成患者人身、财产、精神损害的后果而与医疗单位或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事故监管鉴定机构之间产生的争执。包括几种特殊情况:一是医务人员的过失与不良后果的因果关系不一定确切存在,有些纠纷是因为患者对医疗行为的不知情或不理解,也有的是因为个别患者的无理取闹;二是纠纷的主体不仅仅是医患双方。在实际生活中,将卫生厅、局和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告上法庭的案件也是时有发生的。在法律上,医生和患者之间本应是平等的地位,可是由于医方的特殊性,患者往往对医方行为和医术一无所知。这样,在双方产生纠纷时,患者常常因为不知如何取证也不知道哪些证据重要而陷入被动,无法获得相应的赔偿。


决医疗纠纷三大途径

和解、调解和诉讼,这三种途径.

1、和解最便捷的方法 受自行和解限额限制

出现医疗纠纷时,无论是患者还是医院都希望用最低的成本,最少的力气解决问题。比起调解和诉讼的麻烦,和解最直接便捷。另外,医院也不希望将事态扩大,影响医院的正常工作,也往往愿意和解。患者有时也会抓住和解的机会,跟医院闹,这时和解就难以达成。而当医疗纠纷让医院疲惫不堪时,它们也会选择踢掉皮球,将之推给第三方调节机构或者法院。

2、调节:介入性不强的“和事佬”

医患双方因为医疗纠纷僵持不下时,会考虑医疗调节机构。但是诉讼成本较高,不到万不得已,没有人会轻易选择。目前,我国各地都在呼吁建立第三方医疗纠纷调解中心。但是,它的作用有没有充分有效地发挥出来。

3、诉讼:最后一根救民稻草 成本高

私了和调节都无果的情况下,诉讼被寄予最后的希望。但是,很少人能跟它耗得起,打官司是场高消费行为。由于法官不具备医学知识,为了对案件的事实作出相对准确的认定,经常需要做医疗鉴定“以鉴代审”倾向十分严重,甚至把鉴定视为判案的前置性程序,这无形中将案件的进度拉长。此外,发生医患纠纷后,医疗机构倾向于选择医学会进行鉴定,而患者倾向于选择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这也导致争议事实无法在短期内得到认定。

纵观以上解决医疗纠纷的三条途径,诉求之路不畅,效率不高,是造成患者诉求困难的原因,这些都会增加患者非理性或极端维权的可能性。要疏导医患纠纷,就要建立一套健全、高效的医患纠纷解决机制,保证医疗纠纷审查机构的独立性与公正性,或可引入民间协会的力量参与和解或者调解,在法律上简化鉴定流程,提高鉴定效率等,让维权之路畅通。



医疗纠纷如果自己不了解相关流程与医疗知识的话建议聘请专门做医疗纠纷的律师代理,因为医疗纠纷与一般的民事侵权案件不同,需要有既懂法律知识又懂医学知识的的人来与医院对抗、辩论。在我接待的医疗纠纷案件中,如果患者因诊疗程序造成伤害的程度不大,会建议患者与医院协商,因为此类情况如果诉讼的话综合成本比较大,协商更合适;如果患者因诊疗程序造成伤害的程度比较大,建议通过诉讼解决。可能也有医院说一起去医调委解决,但是我不建议去。医调委的组成人员实际上就是本地区各家医院里的医生担任的,患者去医调委调解,就等于找了一帮本地的医生为自己跟医院说理,你认为会有满意的结果吗?还有一点,经过医调委解决的医患纠纷,如果签订了调解协议,再去法院起诉,就很难再得到支持了。

我建议通过诉讼解决是有如下优势:首先就是可以对自己的伤情进行鉴定,确定伤情成因(因果关系)、伤残等级等相关信息,这些都是通过诉讼主张权利的依据;其次就是这些鉴定不是在医院进行的,是由专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可以最大的摆脱外因干扰;最后就是我国是二审终审制的国家,如果对于一审不认可,还可以上诉。

我是北京市京伦律师事务所常律师,有疑问可以咨询我。

展开原文 ↓

更多 # 相关法律知识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2
    律师解答

    律师根据问题描述给予专业意见

  • 3
    采纳

    采纳回复意见,确认得到解答

Copyright 2004-2021京ICP备18032441号 有害信息举报:线上咨询律师  线下门店解决问题

Copyright © 2020-2021

在线客服 隐私协议 侵权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