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不知犯了什么罪?
追诉期,我国刑法中的时效问题。就是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因此也称追诉时效。犯罪己过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己经追究的,应撤销案件,或者不予起诉,或者宣苦无罪。
追诉时效的规定,体现的我国刑罚的目的。不是报复犯罪分子,而是通过刑罚改造犯罪分子和警戒社会上可能犯罪的人。从法理上讲,追诉时效的长短,与犯罪行为的危害性的大小,刑罚的轻重相适应。为了避免不必要的追诉,又不致使某些应当受制裁的犯罪分子逍遙法外,我国刑法第87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二)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经过10年。(三)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的,经过15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另外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一,检察,公安,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和法院受理,逃避侦查和审判的。二,公检法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的。
还有在追诉期限以内重新犯罪的,前罪追诉期从后罪之日起计算。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以上规定表明,我国的追诉时效期限分为4个等级。这里所指的法定最高刑,是刑法分则相应条款规定的最高刑,而不是可能判决的刑罚。比如拐卖妇女儿童罪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追诉期就是10年。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追诉期为15年。处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期为20年。
一、哪些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一)根据刑诉法第15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以上六种情形,公安司法机关应在不同诉讼阶段作出不同的处理。
1、在立案阶段,人民法院发现自诉案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受理;公诉案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立案的决定。
2、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发现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3、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发现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4、在审判阶段,对于上述第一种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宣告无罪;对于其余五种情形一般应裁定终止审理。但是,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已经死亡的被告人无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公安司法机关一经宣布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诉讼即告结束。在自诉案件中,法院应根据情形分别作出不立案的决定或准予撤诉、驳回起诉、终止审理的裁定,或作出判决宣告无罪。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1998年12月16日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2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应当撤销逮捕决定,通知公安机关立即释放。”该《规则》第263条规定:“审查起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具有本规则262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
二、哪些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规定,下列人员犯罪不负刑事责任,但仍应对其采取一定的措施:
(一)未满14周岁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二)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除此之外的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应注意的是,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六种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识犯罪的。
2、经特赦令赦免的。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5、依据刑法告诉才处理的,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
6、其它免予刑事责任的。
刑诉法第1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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