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建拆除有补偿吗_拆除违建房有补贴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7 18:03:53 人阅读
导读:我们所说的违法建筑,通常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或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取得主管部门许可证而建成,或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及...

我们所说的违法建筑,通常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或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取得主管部门许可证而建成,或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及有效期等,且由于以上原因最终显示出违反城乡规划后果的建筑。


对于这些违法建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一般视具体情节采取责令停止建设进行补证、限期改正并罚款、限期拆除等不同处罚手段。


实践中,很多拆迁案例都会与“违建”有或多或少的联系。其中有些纯属于拆迁方的逼迁手段;有些是被拆迁人的房屋确实由于种种原因构成了表面上的违建;有些则是在建造及建造完毕时确属于严格法律意义上的违建,但已经经过了补正程序。


在这几种不同的情况下,被拆迁人能否向拆迁方主张正常的拆迁补偿,就是在明拆迁律师接下来要进行解析的问题。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结合住建部印发的《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实践中对于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违反规划影响的违建的处理,视情形采取以下行政处罚措施:


1)对于未按照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尚能够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使建设工程符合许可证要求的,责令停止建设并限期改正;


2)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许可证,但已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且(经整改措施后)符合审查文件要求的,责令其及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在根据以上情形,监督违法建设行为改正后,按规定比例对建设者处以罚款并实施。

除了以上可通过限期整改并缴纳罚款的方式进行补正的情形外,在明拆迁律师要特别强调的是《指导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它明确指出“第四条规定以外的违法建设行为,均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时影响的情形”。


通过以上法律规定内容,结合在明拆迁律师的总结,被拆迁人可以明白的是,对于依法可以进行补证的违建,无论是在建设中,还是在建设完毕的情况下,被拆迁人都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对违建进行整改,并通过缴纳罚款的方式完成补证,将无证违建转为合法建筑;而对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就要面对限期拆除或没收实物/违法收入并被处以罚款的命运。


对于严格意义上的违建,在明拆迁律师建议被拆迁人在与专业拆迁律师沟通过,并确认不存在补正可能的情况下,尽可能依法保护好自己的其他财产权利,对于这类情况我们不再展开叙述;而对于以上我们所说的可以进行补证的建筑,被拆迁人应该获得公平合理的拆迁补偿。


结合实践中行政机关的行政惯例,我们理解“限期改正”的概念时,往往将其认识为,允许符合法定条件的违建限期补办许可证并缴纳罚款,完成从“违法无证”到“合法有证”的应然转变。


且我国现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明文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也就是我们惯常所说的“一事不再罚”原则。


这就意味着,即使被拆迁人的房屋确属于法定情形下的违建,但只要行政机关已根据相关法律和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过行政处罚,认可了被拆迁人的房屋可以通过接受行政处罚的方式进行补正,就不能再以同一违法行为要求行政相对人承担第二次处罚后果,如以房屋属于违建为由,拒绝对被拆迁人进行合理的拆迁补偿。


在明拆迁律师最后要提醒被拆迁人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违建依法都可以通过缴纳罚款的方式进行补证,被拆迁人被要求缴纳罚款时一定要明确两点:自己的建筑是否真的是违建及可补正性违建;罚款缴纳后自己能否取得相应的规划许可手续。


由于现实生活中的无证建筑的产生原因有很多,其中相当一部分并不直接因无证成为违建。如果有被拆迁人不明确以上两点的,我们建议不要直接交钱,先就具体案情向律师进行咨询,一方面避免自己“被违建”;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花了冤枉钱却得不到到自己想实现的权利,为日后拆迁时获得合理补偿埋下隐患。

违建的定性取决于建筑物的时间,地点。如果建筑物建造相对久远,现在定性为违建的话,那就必须补偿业主相应的补偿款。相反,建筑物在2005后所建的建筑物,在木有相关部门准许下建造的都属于违法建筑,但是其业主在建造时间里确木有得到有关部门的监督或者喊停下而建,也应得到相对而底的补偿。

如今我们的社会在逐步和谐发展。每一个政府部门也要有人性化管理,人性化解决问题。而不是强拆,变相的去处理事件。因及时化解矛盾,合理统筹安排。

看到过这种情况,住平房时家家人多房少,又没有严格的城管规化,特别是孩子大了结婚住房大多是加盖自建的,所以城市改造动迁时只要有单独户口居住的,按历史遗留,同样的给予了安值和补偿。而另有为得安值补偿赶建的是按违建无偿拆除了,我觉得还是比较人性化的,所以说违建是否会有补偿还是要看形成的历史原因和具体的情况及当地界定依据了。

“违建”房屋被强拆了能要赔偿吗?

所谓的“违建”,就是因为没有审批手续。没有审批手续的建筑,一旦被强行拆除了,是根本就没有赔偿的?不把违建用料拉走,不进行罚款就是最大的宽容了。拆除违建是一种惩罚性质,所以一般拆除违建的手段都是非常强硬的。

在我
们这里,现在,在强制拆除违建过程当中,由于违建面积过多,强制拆除的影响较大,所以采取了一种新的方法,这样不仅节省了强制拆除的人力,降低对立情绪,也为老百姓节省了大量建筑材料。对这种强拆方法,老百姓也是比较认可。
强拆部门认为是违建的房屋,事先给房主下发强制拆除通知书,限期让本人自己主动拆除。房子主人收到违建强制拆除通知后,在限定的期限内,自己拆除,这样可以把建筑材料收拾起来,以后也可以降价处理。这样就可以给老百姓减少一些捐失。
采取这种办法后,强拆的工作也比较好作了,也有效减少很多对立情绪。关于强拆后还要赔偿的说法,就不要想了,没有什么地方违建的房屋被强拆了还有赔偿。这次统一性强行拆除违建,应该说给人们一个深刻教训,没有审批的建筑,以后千万不要建了。一时的侥幸,将会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

有的地方对违章建筑房屋采取“罚款保留”的处罚方式,如果地方政府部门已经做出过类似处罚,拆迁部门就会视为地方政府已经认可违章建筑物的存在。地上物的所有权归投资建设者所有。拆迁部门在拆除违章建筑物之前,会参照在册建筑物的补偿标准酌情给予适当的补偿。

在征地拆迁的过程中,被征收人往往会听到:“你的房子是违建”,甚至会收到“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一下子就慌了,为什么自己居住了十几年甚至二十几年的房屋变成了违法建筑。那我的房子拆迁了还会有补偿吗?

违法建筑影响城乡规划,存在安全隐患。违法建筑不仅影响城乡整体规划,甚至还存在安全隐患,威胁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我国现行法对违法建筑的拆除补偿持否定态度,但违法建筑人对违法建筑应享有占有权益。应当根据违法建筑的不同类型对其拆除补偿作出相应规定。出于对公民信赖利益的保护,拆除历史遗留的违法建筑应当按照市值予以补偿;基于“对人补偿”理念以及对公民信赖利益的保护,拆除实质性违法建筑应当予以适当补偿;出于对公民住宅权的保障,拆除居住用途的违法建筑,应当先进行安置并给予适当补偿。

而在征地拆迁的实践中,为了获取高额的拆迁利益,常常出现“以拆违代拆迁”的违法情形,严重侵害被征收人的补偿利益。也就是在实践中,为了达到高效率,低补偿的拆迁目的,征收方会一律将无证或证件不齐全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进而不予补偿。在明律师告诉大家,这样做是违法的,在符合条件的情形下,被征收人是可以进行维权救济的。在明律师要告诉大家,以下几种无证房,也是可以获得完全的征收补偿利益的。


第一种即在1987年之前建造的房屋。我国《土地管理法》于1986年审议通过,1987年1月1日正式生效实施。因此,在1987年之前建造房屋是没有相关法律规定的,1987年前所建房屋即不能被认定为违法占地,更不能认定为违法建筑。


第二种即在2008年之前在拥有合法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的房屋。该依据在于2008年1月1日我国《城乡规划法》开始正式生效实施,在此之后建设房屋必须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是在此之前,只要建设的房屋拥有合法土地使用权,这种房屋即使没有产权证明在拆迁中也不能简单的认定为违法建筑而不予补偿。


第三种即对于已取得部分规划审批手续的房屋。生活中也存在诸多房屋已经办理用地和规划因手续,但由于某些原因欠缺某个手续,致使该房屋的权属证明无法办理,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42号)的规定,此种情况在征收拆迁时完全可以通过改正或者补办手续的方式来获得该房屋的产权证明,而不能随便认定为违建而不予补偿或少给补偿。


第四种即通过招商引资,经具有审批权的职能部门同意兴建的房屋。对于经过有审批权的部门批准的招商引资行为,均有相关部门作出的明文规定或红头文件。既然通过招商引资行为而同意兴建的厂房,不能因没有相关产权证明为直接认定为违法建筑。


第五种即从相关部门直接购买了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相关有权部门通过招投标、拍卖等方式一次性出售一些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但出售时没有相关产权证明,这种情况也不能在拆迁中直接认定为违法建筑。国务院《产权保护意见》对该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第六种即由于不可归责于个人的历史问题造成的无证房屋。这种情况主要存在于上世纪末国有单位所分公房,由于单位破产致使产权证明不清,对于该种情况2003年国务院发布《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42号)第四条明确规定,对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房屋,应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对政策不明确但确属合理要求的,要抓紧制订相应的政策,限期处理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并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早日解决。因此对于该种情况不能在拆迁中一味的以没有产权证明为由不予补偿或少给补偿。


总之,在征收拆迁中以被拆迁房屋没有产权证明为由就将房屋认定为违建而不予补偿或少补偿的行为,其实质是以拆违之名行征收之实,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更是国家法律和政府公信力亵渎。因此被征收人如果遇到类似情况一定要及时地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不一定,历史遗留原因,有证房屋还是会有补偿的,私自搭建扩建或者部分无证房屋被认定是违建后拆除,通常是没有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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