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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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别人买了房子之后不要了,但是还没办房产证,只是一份与开发商签的购房合同.这份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现在你要的话,可以到开发商那里更改名字.就是更名.
更名在法律上是没有保护的,如果开发商同意你们更名,顺利更名那就没有什么隐患了,主要是开发商配合,还有原业主.没有房产证是因为还没有办,开发商都是统一办的,其实也有点相当于买一手房,更了名之后就是你的房子了,开发商会重新给你出一份购房合同,以后有什么事找开发商就行了.也不用担心太多.
按实际情况,只要买卖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自愿合法的前提下签订的,即使不经过公证,合同也具有法律效力。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法律上没这概念。(一)如果是新房的话,有商品房预售登记。商品房预售登记,在债权消灭或者可以进行登记以后3个月内未行使,预售登记失效。预售登记期间,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进行预售登记后,所有权人不得擅自处分权利。(二)如果是二手房的话,关键看房产证过户了没有。物权法规定,物权变动公示原则,就是你买的的房子只有经过物权变动(过户),你才能真正取的房屋的所有权,对外才能对抗第三人。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时关键是看你们谁物权变动(过户)的早谁就取得房屋所有权。当然没有取得房屋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卖方承担履约不能的违约责任。
买二手房没有过户,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虽然有法律效力,但是从产权认定来说,还属于原房主。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五条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根据房屋登记簿的记载,缮写并向权利人发放房屋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房屋权利的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等。申请登记房屋为共有房屋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共有”字样。预告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后,由房屋登记机构发放登记证明。第二十六条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一)买卖;(二)互换;(三)赠与;(四)继承、受遗赠;(五)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六)以房屋出资入股;(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