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_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4 00:13:29 人阅读
导读: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物一权、物权法定、公示公信,此三者在大陆法系民法理论中被称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构成物权法的基本原理,物权法的具体制度内容和理论架构均在此基本原...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物一权、物权法定、公示公信,此三者在大陆法系民法理论中被称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构成物权法的基本原理,物权法的具体制度内容和理论架构均在此基本原则之下展开。

合同的基本原则主要是:

一、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二、自愿原则: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三、公平原则: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五、权利滥用禁止和公序良俗原则: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点:

1、物权受平等保护原则,无论是公有和私有物权都享有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侵犯;

2、物权的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物权的内容由法律来规定。这一原则要求物权的类型、物权的内容、效力等都由法律规定,而不应享有人任意创设。

3、一物一权的原则,是指取得合法使用权的资产中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

4、公示公信原则,公示是指物权的设立、转移必须公开、透明;公信是指当物权依法进行了公示,即使该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存在一定瑕疵,法律均承认其合法性。

物权法定原则的具体内容如下:

1、物权的种类法定,当事人不得随意创设,学说称为“类型强制”

2、物权的内容法定,禁止当事人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悖的物权,学说称为“类型固定”

3、物权的效力法定,当事人不得协议变更。

4、物权的公示方式法定,当事人不得随意确定。

公示公信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我就以动产物权的变动来举个例子。动产物权存在和变动的公示方式是占有和交付。A将一幅字画交给B保管,C到B家做客发现这幅字画很漂亮,就想买下来。B同意了,于是C给了B一万元,然后就把画拿走了。在这个例子中,只要B不主动向C说明字画不是自己的,从C的角度来看的话,因为B”占有“了该字画,那么字画这个动产的所有权就是B的。“交付”作为字画所有权转移的公示方式,虽然其代表的物权转移实际不存在,因为B没有所有权,但是法律也承认C取得字画所有权的合法性,因为法律为了保护交易安全,鼓励交易。因此,C拿走字画后,即使A得知了,也不能向C请求返还字画。

区分原则的概念 。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是指在发生物权变动时,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物权变动的结果作为两个法律事实,它们的成立和生效依据不同的法律根据的原则。这就是《物权法》第9条和第23条规定的基本精神。

这一原则来源于德国法,他们认为,买卖合同的成立生效与所有权的转移之间的区分,并不是人为的拟制,而是客观的事实。无论物权变动的原因是什么,原因的成立与物权的变动都不是一个法律事实,而是区分为两个法律事实。在原因行为中,当事人享受债权法上的权利,并承担债权法上的义务;而在结果行为中,当事人完成物权的变动,使得物权能够发生排他性的后果。区分原则的关键问题,是债法上的意思表示不能引起物权法上的变动,必须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加以变动,才能够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

区分原则的基本含义。采用区分原则的基本含义是: 第一,在物权变动上,区分原则所要区分的,是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即处分行为),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是债法上的意思表示即债权行为,它不一定引起物权变动的结果,理由是原因行为发生时,物的处分行为还不存在,将来有可能不成就,但是无论如何债权意思表示即合同是成立的。

第二,物权变动原因行为的成立,不以物权的变动为必要要件,而是以该债权行为成立的自身要件予以判断,不能以物权的变动是否成立为标准判断。因此,登记行为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而是物权的公示要件。合同生效要件取决于《合同法》的规定,登记并不表明合同生效。

第三,物权的变动以公示为基本表征,由法律规定的公示方式决定物权变动的效力,即以动产的交付和不动产的登记为必要条件,而不能认为基础关系或者原因关系的成立生效就必然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要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必须进行物权变动的公示。物权变动的成就只能是在物权变动的公示之时。如果合同生效而未发生动产的交付和不动产的登记,则权利人取得的就只是享有请求交付的权利,即债权法上的权利,而没有取得对物的支配权。

实行区分原则的公示效力 。1.物权公示的一般含义和方式 。公示是作为物权变动的基本原则,首先是物权变动的基本程序必须进行公示;同时也作为物权变动的确认依据,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均须如此。这样要求,就是要使物权人对物权达到绝对性的支配效力。公示的方式是一样的,不动产要登记,动产要交付;同时,占有也是动产的公示之一,具有权利推定的作用。

2.公示的法律效力 。公示有三方面的效力:第一是决定物权变动能否生效。第二是权利正确推定的效力。登记,就推定登记的权利的存在。从法律上讲,登记的权利与实际权利是一致的,但是客观上可能会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尽管如此,只要是登记,就确认权利的真实性。第三是善意保护与风险告知,相信物权变动的公示,即使是无权处分,只要受让人是善意取得,相信不动产的登记簿,也确认其取得所有权,这样可以更好地对善意第三人进行保护。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物权法定原则包括:一是种类法定,即不得创设民法或其他法律所不承认的物权;二是内容法定,即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异的内容。  物权法定原则的效力:行为人违反种类法定原则,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该物权创设行为无效;行为人设定与法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该设定行为无效。  2、物权客体特定原则:物权客体特定原则亦称一物一权原则,是指物权只存在于确定的一物之上,相应地,每一行为亦只能处分一物。  3、物权公示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权物制度本质的集中表现,其精神贯穿于物权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全过程。学习物权法,首先就得掌握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就是这一原则的体现。这一原则要求物权的类型、各类物权的内容、效力,以及创设的方式,都由法律直接规定,不能由当事人任意创设。 2.公示、公信原则。 公示就是物权的设立、转移必须公开、透明。公示原则就是要求将物权设立、转移的事实通过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使其他人知道物权变动的状况,以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秩序。公示的方法除了法律另有规定外,就是到特定的国家机关进行登记。 3.物权平等保护原则。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是一个立法理念的进步,也是对宪法规定的公民财产权利的民法化和有力确认。“私人”与国家、集体、其他权利人并列相提。 4.维护公共利益与物权之恰当平衡 权利之行使皆有界限,不得越界,否则必然侵入他人的权利领域,酿致侵权责任。物权的取得和行使,概莫能外。在这里,“他人”包括单个的人和作为社会整体之人的群体,谓之公众。在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和其他个人利益之间需要作出恰当的平衡。所以,我国物权法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5.一物一权原则。 一物就是指的一个完整的、独立物而不是指它的某一部分,一权就是在这个物上只能设一个所有权,也就是一物不能有二主。 6.特别法优先原则 为了融洽和调和物权法和其他与对物权相关的法律对同一事项的规定,我国物权法遵循“特别法优先” 的原理,规定说,“相关法律对物权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可见,我国物权法并非调整物权关系的唯一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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