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属于征收的主体的是_房屋征收的法定主体?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3 16:44:23 人阅读
导读:房屋征收的主体规定为市、县级人民府,而乡、镇人民政府不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主体。征税主体在税收征纳活动中行使的税权的内容是税收征管权,具体包括税收征收权、税收...

房屋征收的主体规定为市、县级人民府,而乡、镇人民政府不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主体。

征税主体在税收征纳活动中行使的税权的内容是税收征管权,具体包括税收征收权、税收管理权和税收入库权;征税主体在税收征纳活动中实施的行为是征税行为,即依法将应收税款及时、足额征收入库。从国际上征税机关设置的通行体制来看,一般是由税务机关和海关代表国家具体承担征税主体的角色。有学者对税收管理机构设置的国际实践进行了比较研究,得出的结论是绝大多数国家的税务部门和关税部门都隶属于财政部,但目前的趋势是赋予税务部门更大的税收管理自主权。并且在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国家,一般分设两套税务机构,分别征收中央税和地方税。税收是以国家为主体的特殊分配形式,所以征税主体只能是国家,而不是其他主体。在我国,征税主体的具体部门有:税务部门,财政部门和海关。

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法定程序作出征收决定,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具体的征收与补偿工作;而征收集体土地,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甚至是国务院批准,由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按照您所描述的,街道办是不能成为征收主体的。

征地拆迁过程中,到底合不合法我们要看征收程序是否依法履行,程序有缺失、有瑕疵、甚至未履行,更何况征收手续更不可能有。很多农民朋友看到“房屋拆迁公告”“拆迁明白纸”“搬迁公告”“致被拆迁人的一封信”“政府会议精神”“整体搬迁意愿书”等等普遍认为这次拆迁属于合法,这是错误的概念而已。合法的征地拆迁是有严格法律程序及手续的。那么,如何认定这次征收行为是否合法呢?今天征地拆迁律师团队崔鹏与农民朋友们聊一聊,征地拆迁之中法律赋予的权利都是什么。

一、报批、审批机关

征收农村土地及房屋,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批,至省政府或者国务院审批。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地拆迁律师团队崔鹏分析

首先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征地拆迁都属于政府行为,开发商或个人征收的情况下,没有任何疑问就是属于违法行为。行政关机征地拆迁是有报批才有审批,征地批文更是公开透明,从中我们能了解征地的所有信息,土地的用途、四至范围、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等,是否符合现实征收的状况,假如现实状况与批准文件不符,那么,行政机构很有可能存在征地拆迁违法行为。违法表现在少批多占行为。法律赋予批准之前的知情权。

二、土地房屋调查确认

法律依据

《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第三款,关于征地工作程序。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征地拆迁律师团队崔鹏分析

土地房屋调查确认是需要三方签字(所有权人、国土资源局、村委会),并三方人手各一份。法律赋予土地房屋确认权

三、批准后的公告

法律依据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规定,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规定,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征地拆迁律师团队崔鹏分析

实践中,很多地方以征地批准文件属于机密文件,你们没有资格看,就给予老百姓打发掉,真的是机密吗?我们想一想:地方效力高还是省政府国务院效力高?如果有批文的话,行政机构很乐意拿出来,嘴上还在说没办法,省政府同意征收,我们也是上至下派而已。因此,是否有依法批准文件我们不难分析出来。法律赋予的批准后知情权。

四、土地房屋安置补偿方案

法律依据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八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征地拆迁律师团队崔鹏分析

征地拆迁之中,拆迁方目的很明确,拿最少的钱,最快的签订补偿协议。造成各地方的安置补偿协议明显不公平、不公正、不合理,严重降低老百姓的原有生活水平。多表现在威胁、恐吓、株连式、停水停电、口头承诺、威逼利诱等等手段。老百姓不懂法不要紧,可以去咨询并了解,切记怨天尤人、抱怨、埋怨,这种属于自杀行为,起不到任何作用。说法律没有用,伸出你的右手摸摸心,你用了吗?邻居们用了吗?法律是最后的救济。安置补偿方案的内容必须书面告知,缺一不可。未见到征地公告、安置补偿方案公告的农民朋友们,法律赋予你们拒绝的权利。

五、依法听证

法律依据

《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第三款,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征地拆迁律师团队崔鹏分析

实践中,很多地方老百姓听说开了听证会,但是参加的只有村代表而已,并冒名顶替签字并摁手印造假,更有甚者直接申请放弃听证会的权利,而老百姓一直蒙在鼓里。首先农民朋友们要知道我们的诉求是什么,假如针对安置补偿方案不满意,并认为其补偿并不能达到原有生活水平,必须要申请开听证会,虽然现实不予以理睬,但这是我们每个公民法律赋予的权利,并且这也是为以后涉诉的证据原件。

国有土地上,一般是区,县级政府直接能做出征收决定,农村需要经过省级政府或者国务院审批以后,由市县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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