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1、基本案情。根据题目,可以这样界定本案事实:乙冒名甲,与丙订立借款合同,丁是乙的担保人。生活中,是否有甲,题目没有说明。不过,对此,应当不影响对本案的判断。
2、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的认定。
(1)借款合同对甲不发生效力。从形式上看,借款合同是在甲与丙之间成立的,但是,鉴于是乙冒名甲与丙订立了借款合同,因此,借款合同对甲不发生效力。
(2)借款合同在乙与丙之间成立。乙是冒名甲而不是以甲名义即甲的代理人身份与丙订立借款合同,因此,乙在本案中的身份不是代理人,而是借款合同的当事人的身份。因此,本案借款合同在乙与丙之间成立。
(3)担保合同有效。担保人与乙一定认认识,即便担保人不知道乙的真实姓名。因此,本案中的担保合同依法成立,担保人应当根据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承担担保责任。
当需要建立借贷关系的时候,在债务关系中,就可能出现有抵押人和债务人。很多人对于抵押人和债务人在借贷关系中的区别是什么不理解,使得自己的一些合法的权利就没有保障。抵押人,是指为担保自己或他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提供抵押担保的人。抵押人可以为债务人本人,也可以是债务人和债权人以外的第三人。在抵押担保中,抵押人的确定应当以抵押合同为标准,抵押合同中与债权人相对应的一方当事人就是抵押人债务人是债的关系中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是特定的,只有该义务主体才必须向债权人承担交付财产、提供劳务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债务人和抵押人可以不是同一人。债务人是直接负担合同义务的人,抵押人是担保人的一种,是以自己的财产向债权人担保债务人按期履行合同的,所以,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以外的人。
不可以,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的。没有意义。
题干所述问题涉及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保证担保。当事人包括出借人(丈夫)、借款人(大舅哥)、保证人(妻子)。乍一看这份合同挺完备,但是,在本案中,出借人与保证人系夫妻,夫妻的财产一般情况下为共同共有,共同共有具有不可分性,即,彼此的财产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有物的全部。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但现实生活中很少有这样的约定。
回到前面的问题,本来出借人出借的款项就属于夫妻共有,这个情况下夫妻属于共同债权人,妻子充当保证人,这样一来,不是出借人以自己的财产为他人作保吗?这个有什么实质意义?一旦借款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是否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我保证借款人能够还我”。属于没有实际意义。
当然,如果夫妻财产实行各自所有,即,夫妻财产归各自支配,本题问题那倒能说得过去,可反过来说,既然妹妹有钱,为什么还要借妹夫的钱呢?这个“妹妹”是否有“胳膊肘往外扭”之嫌呢。
再说句题外话,如果在夫妻财产共有的前提下,若夫妻一方作为借款人,另外一方作为保证人,也是与法律相悖的,这个情况下,夫妻双方属于共同债务人。
妥否,参考!
不能。担保人和共同借款人不能是同一个人。担保人是担保债务履行的人,共同借款人是向他人借款,承担债务的人。两个人的法律地位是有冲突的,不是一个责任承担方式,所以,担保人和共同借款人不能是同一个人。这样的借款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但仅有共同借款人有效,担保人没有法律意义,该担保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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