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加班费如何计算_企业加班费怎么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1 18:36:51 人阅读
导读:一、加班工资的计算标准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

  一、加班工资的计算标准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二、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根据《劳动法》第44条的规定加班工资是以工资作为计算基数的,所以要了解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首先要了解工资是由哪几部分构成的。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规定“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根据这个规定工资的基数应该包括各种形式的工资、奖金和补贴,比如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级别工资、超产奖、年终奖、全勤奖以及饭贴和交通补贴等项目。计算加班工资的时候这些项目都应该累加起来。

  计算加班工资的时间标准:

  加班工资都是以小时作为计算单位来计算的,因此要计算加班工资首先要算出小时工资。自 2008年1月3日起,月标准工作天数为 21.75。

  具体计算公式为:

  月工资性收入÷ 21.75÷8小时×加班小时数×150%(或者200%或者300%)

如果您还有法律上的疑问,欢迎关注:法律在线询问 免费私信为你解答。

我们公司没有加班费这一说,但是非工作日可以加一天班,然后调休。如果是加班到凌晨,那就是免费。

关于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的法律规定:

《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平时晚上的加班费是本人工资的150%,双休日是200%,国定假日是300%。但这只是国家规定的比例,加班费发放额的关键是工资基数。加班工资的基数又该如何确定?人社部的这位负责同志介绍说,劳动合同中对工资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在具体折算时,劳动者还需要了解相应的规则。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按月发放的工资中不包括休息日的工资。目前,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为20.83天和166.64小时,而全年月平均计薪日和计薪时数分别为21.75天和17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计薪时间进行折算。计算方法为: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300%×加班天数,休息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200%×加班天数。分类计算确定了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后,还必须区分不同情况,才能准确计算出加班费,实践操作中具体要把握以下几点:1、标准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按照劳动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2、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和《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44第1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44第3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3、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加班费的计算。一般情况下,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不需要支付加班费。但是应当注意,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仍然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费。4、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加班费计算。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企业的加班工资是如何计算?

首先,谢谢邀请。

无论是企事业单位还是政府机关,加班都是一个无法回避的话题。说实在的,一个管理科学、运转有序的企业,一般情况下是不需要加班的。然而现实往往不是这么回事,企业无论大小,也无论好坏,加班仿佛已成为大多数企业员工的常态。如果让在企业工作的员工们投票选择一件在工作中最令他们深恶痛绝的事情,我想大多数员工都会选择“无休止的加班”!

作为企业员工,既然不能选择不加班,那就一定要关心自己的加班费问题,让自己“明明白白”地加班,这既是自己应得的报酬,更是一种对受伤心灵的一丝抚慰吧。

说到加班费,这是一个让大多数人感到伤感的话题。比如现在的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压力也是蛮大的,加班也是常事。而在当前大力整治“滥发”津补贴的形势下,基本上就没有加班费这么一说了。企业也似乎好不到哪去,无论是国企还是私企,加班不老少,但加班费却成为广大员工们眼里奢望、心里绝望、嘴里不忘的事情。我身边就有不少亲戚朋友是这种情况。最可气的是有些企业,揣着明白装糊涂,只管叫人加班,却只字不提加班费的事,一副你不服气就走人的架势,实在让人气不过。殊不知,这已然是违反《劳动法》的行为了!员工朋友们一定要学会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坚决捍卫自己的加班费!

其实加班费的计算,《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是有明文规定的。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1.5倍工资的加班费;双休日工作又不能补休的,支付2倍工资的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支付3倍工资的加班费。

要计算加班费,首先要算出“小时工资”。小时工资=月工资÷月计薪天数÷8。

那么,“月工资”怎么计算呢?如果劳动合同中明确了每月工资数额,应当以此作为“月工资”;如果没有明确,应当以月实发工资作为“月工资”。应该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实发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如果每月实发工资有出入,应当以当年实发月工资的平均值作为“月工资”计算比较合理。

“月计薪天数”怎么计算呢?大家都知道,一年有365天,其中双休日104天,法定节假日11天,那么年工作日就是250天(好‘’吉利‘’的一个数字),但工作天数不等于是计薪天数,《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法定节假日期间,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因此,一年中的计薪天数为261天,“月计薪天数”为261÷12=21.75天。

有了“月工资”和“月计薪天数”,就可以计算出“小时工资”。这样,根据你实际加班的“小时数”,乘以“小时工资”,再乘以加班工资的倍数(1.5/2/3),就能轻易的计算出你应得的加班工资啦!账是算清楚了,但加班工资能不能到手,就看各位员工朋友的造化了!




这个要看地方的,但是现在的工厂很精,什么都给算好了,一般好的都是1.5倍2倍3倍计算,但是工资是按照当地最低标准,也就是你工资的底薪,比如你上班谈的是4500,但是工资将这4500分开,1500的底薪,还有3000设置各种项目,发给你,加班的时候,就按照1500算,虽然这不符合法律,但是也没有办法,我们这里加班就按照2000算,一个小时多少就多少,没有几倍的说法,周末也是如此,所以你问的,具体还要看你的职务,谈的工资,工厂的薪资制度以及考核制度等各个方面,所以在考虑进一个公司的时候,这些多了解一下,不要麻木进去,正规企业就不会有那么多,全部按照劳动法执行,就可以放心的,

如果是工作日加班按照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如果是周末加班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如果是法定节假日加班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展开原文 ↓

更多 # 相关法律知识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2
    律师解答

    律师根据问题描述给予专业意见

  • 3
    采纳

    采纳回复意见,确认得到解答

Copyright 2004-2021京ICP备18032441号 有害信息举报:线上咨询律师  线下门店解决问题

Copyright © 2020-2021

在线客服 隐私协议 侵权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