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1、《劳动法》中没有规定公司一定要免费给员工提供工作餐,那么员工到公司食堂吃饭是自愿的行为。可将食堂当做一个普通的饭馆来解释就比较能理解。
2、去饭店吃饭是一定要交钱的。
3、如果单位不收取费用,免费提供工作餐给员工,那么是属于单位给员工的福利,如果单位没有规定免费给员工用餐,那么是否缴纳费用根据公司的规定执行。
应该是没有这样一个名称的文件,一般机关、国企或者事业单位,午餐补助是没有问题的,如果是私营企业,如果没有这些也不构成违法,这些文件都是行政条例,不具备法律强制性。
1、有真实的业务,就会有真实的发票,当然也有人找些别人不报销的发票来替代,凭票报销,在一定程度上企业加强了内控,节约了费用。
2、既然是公司的费用,从公司的角度来说,在所得税税前扣除,不是红口白牙说说就行,是要取得真实的发票证明是依照税法进行扣除的。没有发票,企业的利润就会变大,所得税就会多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不征个人所得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照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也就是说,对企业按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根据职工实际出差天数或误餐顿数发放给出差人员的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津贴和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对一些企业超过财政部门规定标准发放给职工的误餐补助或借此名目发放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均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企业借“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津贴,不属于个人所得税规定予以免税的误餐补助范围,应该并入职工工资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劳动法》第44条,规定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应该支付加班费。
【2】在加班费的额外,是否单位支付劳动者交通补贴和餐费补助, 应该看在劳动合同里和劳动者的约定,或者看单位具体规定。【3】《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没有具体规定,劳动者在加班时, 单位必须支付交通补贴和饭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