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产假就不能休年休假了吗_休产假还能休年假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9 03:13:29 人阅读
导读:产假与年假不冲突,休了产假,年假依然有效。《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政策全文,点击打开)的第四条第一款已经讲得很明确了,不能享受当年年假的条件是:(一)职工依法享...

产假与年假不冲突,休了产假,年假依然有效。《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政策全文,点击打开)的第四条第一款已经讲得很明确了,不能享受当年年假的条件是: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产假并不在其中,产假也不是病假,产假时享受的待遇与病假也完全不同。国家制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政策全文,点击打开)是为了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并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的。 产假与年假二者没有冲突,女职工休产假期间,与单位的劳动关系依然存在,不影响女职工在产假回来后,在适当的时候继续休年假。

可以,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产假属于国家法定休息日。【1】根据《带薪年假条例》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2】产假,是国家给女职工的特别休假日,因此休完产假后,女职工还可以休年假的。

员工休产假之后并没有规定不能休年休假,只是有请事假或者病假满足一定天数之后不得休年休假。《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员工全年事假累计20天以上,所在单位不扣工资;(二)累计工作满一年不满10年的员工,全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五)复原军人。新招工人和自谋职业回原单位工作的,工作时间未满一年的,不享受年休假。劳动法:劳动法(labour law),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它是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法律部门;它是从民法中分离出来的法律部门;是一种独立的法律部门。这些法律条文规管工会、雇主及雇员的关系,并保障各方面的权利及义务。我国的劳动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最新立法为2008年的《劳动合同法》,需配合使用)

  女职工休了产假,还可以休年假。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职工休了产假的,还可以休年休假。

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其中并未规定休了产假不能享受年休假的规定。

年假和产假是两码事,没有冲突一说,更不能说休了产假休年假是对公司的不负责,因为这是国家给你的权利。它不仅仅是一项福利,也是一个国家对劳动者的尊重,是劳动者尊严的体现。

首先,产假是劳动法对女性劳动者的保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指出,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其次,年假是国家对所有劳动者的保护,包括女性,当然也包括怀孕、生产的女性。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有带薪年休假”。享受带薪年假是劳动者的一项重要权利,用人单位应该依法安排员工休年假。生育职工作为劳动者,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理应享受年假。企业没有依法安排员工年休假的,应该支付给员工300%的工资。

综上:用人单位违反相关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记住,我们都是有尊严的劳动者。我们理应享受合法、合理、合情的假期。任何公司没有权利禁止女性休产假或者年假。

我是枫林渡者,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

首先可以很确定的告诉你,按照国家政策要求,产假和带薪休假是互不干涉的。

关于这一块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中做了明确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其次关于你们领导只批准产假,没批年休假,有三种情况。

第一种是单位生产、工作需要确实暂时无法协调。虽说两个假期互不冲突,但两者也是有区别的。其中带薪年休假是由“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在这里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带薪年休假是先由“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再“考虑职工意愿”统筹安排的,所以虽然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权利,但是需要根据用人单位实际来统筹安排,即使当年度因为工作原因无法安排休假,单位只需经本人同意,即可在次年安排补休或者支付未休年休假补贴。但是产假则不一样,产假一般情况下是女职工必须享受的,总不能说女职工孩子要出生了,单位提出工作任务重就不批准对吧。

[有话说]:这种情况下单位的做法也是可以理解的,毕竟公司职工不止一个人,在考虑生产、工作的同时,还要兼顾全员的休息休假。

第二种是公司规章制度的在“捣鬼”。实际上关于各类休假,并非所有企业都完全按照国家、地区政策来执行。很多企业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往往都会出现一些约束性条款,即所谓的半执行,比如说限制当年度累计休假的天数、部分休假政策就短不就长等。

例1:我媳妇在移动公司工作,他们单位对于年度的累计休假天数就是有规定的。他们的考勤管理办法中要求,职工除产假外,年度各类休假天数累计不得超过45天。这就意味着如果职工当年同时符合探亲假、年休假、婚假,那么他最终的累计休假就不得超过45天。如果超过45天则会影响当月的薪资待遇。

例2:关于产假的天数,各省区在国家的基础上都有不同程度的延长。我同学在乌鲁木齐一家私企工作,新疆规定的产假天数为:顺产158天,难产173天,多胞胎每多一胎多15天。而他们单位对于产假的规定是执行国家层面的产假规定:顺产98天,难产113天,多胞胎每多一胎多15天。

[有话说]:企业在实际执行中出现的偏差,这种往往跟假期的政策、企业的规章制度有关。建议职工在休假前,需认真了解相关假期的政策,更要掌握单位对于假期的具体规定。

第三种是领导故意不批准。这种情况实际也挺常见的,不必多说,领导总是想让职工一个劲的工作、出业绩,不想给职工休假。

[有话说]:此举虽说领导的做法不当,但是由于劳动者在劳资双方中始终处于弱势地位,所以维权起来可能会出现最终被迫离职、降薪的情形。因此对此建议采取曲线策略,可以晚段时间再请休年休假,同时注意请假的方式方法。所谓话有三说巧说为妙。


综上,产假同年休假并不冲突,领导只批准产假的原因也有多种情况,建议你加以正确区分,相信你可以的。最后提前恭喜你迎来自己的小baby,祝愿母子平安!


我是@枫林渡者,专注人力资源管理,聚焦职场分析,欢迎一键关注,听枫林渡者为你解读职场风云。

您好,不是的。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职工不享受当年年休假只有五种情形: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一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希望对您有帮助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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