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行政许合同的概念与特征_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5 17:49:17 人阅读
导读:A.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之间,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为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依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确立、变更或消灭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4分)B....

A.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之间,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为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依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确立、变更或消灭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4分) B.行政合同的特征包括:(4分)行政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必须是行政主体;行政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标;行政合同的双方意思表示必须一致;在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中,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益权。

含义。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机关为了保障行政权的合法、有效行使和行政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对不履行行政机关所科义务的管理相对人,依法采取强制性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一种法律制度 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性质   

1. 行政强制执行权是行政权而非司法权。首先,行政权分为行政决定权和行政执行权,当执行权服务于行政决定权的时候,就转化为行政执行权。行政执行权是行政权的一部分,执行的内容是行政决定,目的是实现行政职能,代表公共利益,维护公共秩序。其次,行政强制执行权属于行政权。行政强制执行权虽是由从行政执行权转化而来,但其本质上依然是行政权。行政执行权与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分界是执行过程受到阻碍,法律状态内部发生了变化,即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如果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是由于对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有异议,则义务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借助司法权力量来抗辩行政强制执行权。但如果义务人对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没有异议,既不履行义务又不起诉,就将直接导致强制权启动的后果,从而促使行政执行权完成向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转化过程。因此可以认为,行政强制执行权在本质上应该是行政权。但是,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权属性,并不意味着行政机关当然地拥有行政强制执行权,必须由法律、法规的专门授予。之所以由司法机关来强制执行部分具体行政行为,完全是出于对进入强制执行领域的行政行为再增加一层监督的考虑,法院对作为执行依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只是一种监督,这是司法权为保证强制执行的正确性而对行政执行过程的渗透,它不属于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范畴,更不能因此改变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权本质。  

2.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是实体性权力而非程序性权力。表面看来,行政强制执行权只是落实先前已被确定下来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对行政相对人增加义务和负担,不产生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因而仿佛应该只是一种程序性权力,而非实体性权力。似乎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存在仅有手段上的意义,而不具有目的上的意义。我们看到行政强制行为具有明显的涉权性,无论是执行性的还是非执行性的,都直接调整或涉及到相对方公民、法人的权益。虽然,一方面它是在实现已经确定的法律关系:另一方面,其方法的强制性本身就使之具有了新的法律属性,也具有了干预相对方权益的独立属性。行政机关采用强制手段迫使行政相对人履行其义务,完全有可能增加行政相对人的义务和负担,如执行罚。另外,执行方法失当,执行程序违法均可能对相对人造成新的损害。行政强制执行权在实现原行政决定所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同时,可能对相对人增加义务和负担,可能产生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行政强制执行更是一种实体性权力。  

3. 行政强制执行权是相对独立性质的权力而非辅助性质的权力。行政强制执行权的相对独立性是指,其形式上的附属性和行使上的独立性并存。行政强制执行权就其形式而言,它是对行政决定的执行,其实施必须以一个有效的行政决定的存在为前提。因此,行政强制执行权具有形式上的附属性。但行政强制执行权就其运行过程而言,又表现出一种独立性。行政强制执行权对公民权益的调整或干预是相对独立的,并不完全依附于其它的行政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权与行政决定权在本质上和法律特征上,是完全不同的权力类型,有不同的行为主体,涉及不同的权利、义务关系,遵循不同的程序,表现为不同的法律关系。在行政强制执行法律关系中,一方是依法拥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或法院,即执行主体;另一方是依行政决定而负有义务的义务人,即被执行主体。但不能由此得出结论,认为行政强制执行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行政机关或法院的强制执行权和行政决定所确定的义务。因为,强制执行的目的,不是确定义务人有无以及有什么样的义务,而是执行主体凭借强制执行权强制被执行主体履行义务,实现行政决定所确定的义务。为此,执行主体可以科以被执行主体新的义务,即使不科以新的义务,被执行主体对强制执行也负有容忍的义务。并且,行政强制执行权能否最终实施的决定权也独立于行政决定。如相对人自动履行了行政决定所确定的义务时,由执行主体遵循另外的程序决定是否执行。因此,行政强制执行与行政决定是不同的两个法律关系,行政强制执行权应视为相对独立性质的权力。

答: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其法律特征是:

(1)垄断协议的实施主体是两个以上的独立经营者。

(2)垄断协议的表现形式除书面或口头协议外,还包括协同行为。

(3)垄断协议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目的或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的法律特征

1、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

2、合同是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为

3、合同是以设立、变更和终止债权债务关系为内容

三、合同的分类

1、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2、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3、主合同与从合同

4、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5、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6、附合合同与非附合合同

7、要因合同与不要因合同

8、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行政行为,行政主体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行为的概念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

2、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的行为。

3、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特征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根据,具有从属法律性,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2、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这是由立法技术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变动性、应变性所决定的。3、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即使是在行政合同行为中,在行政合同的缔结、变更、解除与履行等诸方面,行政主体均具有与民事合同不同的单方意志性。

4、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行政相对方必须服从并配合行政行为。否则,行政主体将予以制裁或强制执行。这种强制性与单方意志性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没有行政行为的强制性,就无法实现行政行为的单方意志性。

5、行政行为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例外。行政主体所追求的是国际和社会公共利益,其对公共利益的集合、维护和分配,应当是无偿的。当特定行政相对人承担了特别公共负担,或者分享了特殊公共利益时,则应该有偿的,这就是公平负担和利益负担的问题。扩展资料行政行为的分类:1、按行为性质划分,可分为:(1)设定权利或者义务的行为。包括赋予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为,如颁发营业执照可以使一个新的民事主体诞生;设定某一权利或义务的行为,如对甲公民发放房屋产权证书。(2)剥夺、限制权利或撤销义务的行为,对公民、组织已有的能力或权利,行政机关可以剥夺,如吊销某企业的营业执照;也可以限制,如海关扣留某走私嫌疑人是限制其人身权利,扣留他的进出境物品,是限制其行使财产权利;卫生局责令某企业停产整顿,是限制其经营权利。(3)变更权利或义务的行为。对公民、组织已有的权利或已经承担的义务,行政机关可以变更,如在发放了土地所有权证后,考虑到有不合理因素,又决定将其中一部分土地划给邻村所有,再如,税务机关根据某企业的申请减少了其应缴纳的税款。(4)不行为,或称不作为。行政机关对于自己应当履行的职权不履行,称不行为或不作为。不作为不是否定行为,否定行为是已经作为了,比如公民甲申请营业执照,某工商局决定驳回,不予批准,这是否定行为。如果该工商局不予答复,不作决定,这是不作为。2、按行政机关是否以当事人的申请作为开始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划分:(1)依职权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可以主动实施,无需向对方请求,如行政处罚(主动的行政行为)。(2)应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必需以相对人的申请为前提,如工商机关颁发营业执照(被动的行政行为)。3、按具体行政行为受法律拘束的程度划分:(1)羁束的具体行政行为,受法律、法规严格的约束,只能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毫无裁量的余地(如税务机关征税,不能自由创设税种)。(2)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法规规定一个幅度,行政机关在此幅度内斟酌,其意志参予其间(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罚款20-200元)。4、按具体行政行为与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关系,可分为授益的和负担的具体行政行为。5、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需要具备法定的形式,分为要式的与不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

6、按行政行为是否要具有法定的形式和程序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我国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则上都是要式,不符合法定程序和形式的,是违法行为,要撤销。

答:行政诉讼是法院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请求,通过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方式,解决 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行政诉讼的特征是:

1.行政诉讼是法院通过审判方式进行的一种司法活动。

2.行政诉讼是通过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3.行政诉讼是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行政争议很多:行政机关

合同:合同(或合约)(covenants),是双方当事人基于对立合致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为私法自治的主要表现,意指盖印合约中所包含的合法有效承诺或保证。一般而言,合同是指私法上的法律行为,可分为债权合同(例如买卖)、物权合同(例如所有权移转登记)及身分合同(例如结婚)等,不过在公法上也存在合同关系(例如行政合同)。特点:

1、是一种法律地位平等的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2、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

3、是一种合法的行为。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特征:  

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根据,具有从属法律性,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这是由立法技术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变动性、应变性所决定的。  

3.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即使是在行政合同行为中,在行政合同的缔结、变更、解除与履行等诸方面,行政主体均具有与民事合同不同的单方意志性。  

4.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行政相对方必须服从并配合行政行为。否则,行政主体将予以制裁或强制执行。这种强制性与单方意志性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没有行政行为的强制性,就无法实现行政行为的单方意志性。  

5.行政行为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例外。行政主体所追求的是国际和社会公共利益,其对公共利益的集合、维护和分配,应当是无偿的。当特定行政相对人承担了特别公共负担,或者分享了特殊公共利益时,则应该有偿的,这就是公平负担和利益负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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