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义务的有_劳务派遣单位有哪些义务?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1 12:14:13 人阅读
导读:无论是劳务派遣工还是正式员工,工作已满10年的都可以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是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除此之外派遣员工和正式工在以下这些待遇上也应该是...

无论是劳务派遣工还是正式员工,工作已满10年的都可以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是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除此之外派遣员工和正式工在以下这些待遇上也应该是平等的:

一、条件满足的都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按照规定,无论是劳务派遣工还是正式员工,在以下三种情况下都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 在单位已经工作满10年的员工
  2. 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单位且员工年龄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3. 连续订立了两次固定期限合同的

正式员工在达到上述条件是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非常容易的;虽然劳务派遣员工也应当享有这个权利,到往往是快满足这个条件的时候,劳务派遣公司都会打破“员工美好的梦”,因为他会在你即将达到这个条件时换另外一个派遣公司和你签合同,但不影响你的工作,这让很多派遣工显得无比无奈,想为自己申冤但有比较难,其实派遣公司这个行为也是有漏洞的,员工若想维护自己的利益也是可以的。

因为一个新合同的建立,必将会有一个旧合同的终止,终止时就应当给予赔偿,再实施新合同。

二、工资待遇应该实行同工同酬

派遣暂行规定也明确了,只有三性岗位才可以雇佣派遣职工,并且派遣职工的数量最多只能占员工总数量的10%,雇佣的派遣工工资待遇(包括绩效考核)应当和正式员工保持一致,也就是所谓的应当实行“同工同酬”的待遇,保障派遣工的公平性。

三、福利保障也应该平等

派遣工在社保、公积金等福利方面也应当和正式职工一样,由公司代扣代缴,按月正常申报缴纳,事实上很多派遣工会觉得自己不是正式员工,单位可以不给自己缴纳,但这是一种错误的理解。

劳动法或者社保法对于正式工和派遣工都是一视同仁的,只要是签了劳动合同都应当在30日以内为员工缴纳这些该有的福利,福利好些的单位还会为职工缴纳企业年金,补充医疗等。

【总结】劳务派遣工应当改变自己的心态,不要觉得自己低人一等,正式员工享有的福利待遇派遣工都有权利享受,如果没有享受到时应当及时与单位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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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在行政责任方面,根据劳务派遣单位行政违法行为情节的轻重,其应当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分为两种,一是,对一般的违反本法规定的行政违法行为,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二是,对情节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由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在民事责任方面,“给被派遣劳动者权益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是对被派遣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民事责任的规定。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92条1121

事业单位改革中,劳务派遣工的经济补偿由劳务派遣公司承担,与用人单位无关。

事业单位改革中,除了单位的正式职工会妥善安置,整合分流,或者按要求提前退休。事业单位使用的合同工、临时工、劳务派遣工,其前途则会根据单位实际使用需要情况来决定。机构改革要求精简机构,这个任务主要由事业单位承担;精简编制,方法就是撤销自收自支、自定自筹类编制;精简人员,主要是从机关事业单位中超过1000万的编外临时人员入手,这其中就包括劳务派遣工。

事业单位的编外临时人员,实行的是合同制管理,依照的是《劳动合同法》,不管是财政统一供养的,还是单位自主招聘的,其结果都是一样的。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事业单位改革,机构撤销、整合等,都是合同主体发生变化,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要素和变更事项。事业单位改革后,对于编外人员安置,是按以下顺序进行的:

1、优先保证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就业:事业单位可根据需要,优先采取保证原合同人员就业的方式,调整岗位、变更劳动合同等。机关事业单位改革中,对于编外人员安置,会根据实际需要,由人事部门统一签订劳动合同,分配各机关单位使用;或者由人事部门指定劳动派遣公司,派遣单位服务,这两类用工方式,一般都由当地财政统一供养。部分有收入的单位,主要是指医院,可以由人事、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由用人单位自行招聘,自行供养。

2、对自主择业人员进行补偿:对于愿意自主择业、创业的人员,或者因机构改革,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需要解除劳动关系的编外人员,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按工作年限进行经济补偿。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包括使用十年以上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都是如此补偿。对于部分生活困难、就业困难的人员,可考虑安排公益岗位就业。失业人员也可以按规定领取失业补助,在政府的引导下,重新就业。就业部门要加强失业人员技能培训,帮助其尽快寻找新的工作岗位。

3、劳务派遣工由劳务派遣公司安置:劳务派遣工不直接与机关事业单位发生关系,其劳动关系在劳务派遣公司。因此,这部分人员的安置,是由劳务派遣公司负责的。劳务派遣公司可以另行派遣新的岗位,也可以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对于已经注销或者破产的劳务派遣公司,则要由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进行补偿。

机关事业单位改革中,按要求必须妥善安置涉改人员,尤其是编外临时人员。要积极协调、帮助其自主择业、创业,符合条件的可以提前将由社保部门保障,确保改革顺利开展,同时也要保证社会稳定团结,人民生活不受影响。

国家出台劳务派遣制度,出发点一定是好的,伟大的祖国不会出台压榨劳动者的制度,可在实际操作中这是一项损害劳动者的制度,可能上层不知道,但作为一个政府部门或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你们要为国家分忧,不要为了自己的政绩,而至国家的法律和利益而不顾,去伤害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为什么说劳务派遣制度是侵害劳动者的时候。

我来说下亲身经历,我所在的企业是一家国有大型上市公司,在该公司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都是各个子单位自己去人才市场招的人,再把这些人给劳务派遣公司,公司以劳务派遣公司的名义给这些人办理用工手续,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当然这个合同是跟劳务派遣公司签的,和工作的企业没有组织关系,最后每个月给按人头再给劳务派遣公司一笔费用。

也许有人会问,什么事都不用劳务派遣公司做,还要每个月给劳务派遣公司一笔费用,为什么?这就是关键,因为这样,公司就可以给劳务派遣工交最低的养老保险,以我所在的企业为例,企业给正式员工交的养老保险,每个月是2000元左右,而给劳务派遣工只用交区区几百块钱,而且不用给劳务派遣工交公积金,企业年金等等,更可恨的是,公司两到三年就会更换劳务派遣公司,这样就算解除合同,你都没地方去要买断工龄的费用,因为跟你签合同的劳务派遣公司,永远就只有两三年的时间,更有甚者,公司把原有的员工解除合同,再给你签劳务派遣合同,大家说劳务派遣制是不是坑害劳动者的一项制度。

事业单位的工人,有三种类型,使用编制的合同工、聘用的合同工,还有劳务派遣工。事业单位人员虽然不止这三类,但这三类最为典型:

1、事业单位使用编制的合同工:事业单位实行合同制管理,虽然没有完全规范,但已经开始了。在事业单位中,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也要签合同,但是是干部,工勤岗位的合同工,才是真正的工人。事业单位的工人和干部一样,都使用的是事业编制,都是正式职工,只不过身份上有区别,工人想到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只有通过竞聘,但这种机会通常不是很多,也是针对所有的干部工人的,没有专门为工人设置的竞聘岗位,工人要想在这种竞聘中获得成功,实在是太困难了。

(在过去,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人,分为全民工、集体工和合同工,全民工、集体工是正式职工,合同工是编外聘用人员。随着人事制度改革,前两种工人类型已经全部消失,现在剩下的只有合同工了,也不能再简单用合同工来区别是否是聘用人员了。)

2、聘用合同工:聘用的合同工是不占编制的,也不是事业单位的正式职工,而是编外合同人员。由于编制限制,与工作产生的矛盾,机关事业单位都会使用一部分聘用合同人员。由人社部门统一聘用,地方财政统一供养,分配机关事业单位使用;或者由人社部门授权,用人单位自行聘用、自行供养,自行管理使用。这部分合同工虽然不能使用编制,不是正式职工,但最起码是与人社部门或者用人单位直接签订的劳动合同,如果有什么纠纷,或者发生工伤事件,单位是要负直接责任的。

3、劳务派遣工:劳务派遣工是用人单位支付一笔费用给劳务派遣公司,由派遣公司派遣劳动者到用人单位工作的用工模式。劳务派遣工和用人单位没有直接的劳动关系,其工资、五险一金等都是由派遣公司负责的,如果出现纠纷、工伤等,都是由劳务派遣公司直接负责的。如果派遣公司倒闭或者破产,用人单位才会接手处理。这就是劳务派遣工和合同工最大的区别。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和派遣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第58条第2款规定:劳务派遣公司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问,劳务派遣公司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2)告知的义务:劳务派遣公司应向派遣员工告知用工单位的基本情况、岗位安排、劳动规章制度以及承诺的安全卫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工资福利等劳动条件,提供劳动法规政策、权益维护手段和相关事务办理等方面的指导性建议。《劳动合同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3)提供建立和管理人事档案服务的义务:这是对劳动者被派遣后的一种附加义务,劳务派遣公司必须履行,以确保维护劳动者的利益。    (4)代付工资和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第60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劳务派遣公司不得克扣用人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感谢邀请,跟感谢楼主的提问。

楼主你好,劳务派遣社保最终如何退休,享受养老如何分派。那么所谓的劳务派遣人员在办理退休的过程中,和我们企业正常的员工办理退休是完全一致的,是没有任何区别的,因为作为劳务派遣人员,在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的过程中,那么也是属于正式的全日制劳动合同,所以说也给予交纳,相应的职工养老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也是可以正常的办理退休,享受养老金待遇的。

但只不过对于劳务派遣人员来讲,他没有跟自己所要的企业单位直接签订劳动合同,而是跟第三方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劳务派遣人员,那么他所办理的这个退休手续就需要通过劳务派遣公司来办理,如果说你的劳务派遣公司和你所要的工作单位不是同一个城市,那么你就必须在劳务派遣公司所在地的城市去办理退休所,以说会有这样的影响,但如果说是同一个城市,基本上是没有任何的影响。

你所享受的退休金待遇,跟自己所交纳社保的单位没有任何关系,是跟自己的平均缴费指数累计缴费年限有一定的关系,还跟自己的社会平均工资有一定的关系,那么社会平均工资所对应的就是你所在的城市所对应的社会平均工资,所以说。能够在一个一线城市来办理退休,那么基本上都可以获得一个比较高的退休金待遇,如果说在二线或者说三线以下城市来办理退休,那么退休金的待遇相对来说都会是比较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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