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_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5 17:44:17 人阅读
导读: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并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并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   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三)信赖保护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   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四)政许可不得转让原则。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五)监督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望采纳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特别多,各个书写的都不同,有的会有十几条。行政法的总原则是行政法治,通俗点说是要保证法大于权。在这个根原则下分别有三个原则:行政合法原则,行政合理原则,行政应急原则(行政应急原则在最新出版的北大编写的课本里不罗列在基本原则里了,但是在前面也给提了一下的,所以关于行政应急这个基本原则是很耐人寻味的,因为应急原则中对私权的侵犯是当今很多行政法学家很反对的)行政合法原则中有五点,前三点是直接源自于德国,名称是民国时候翻译过来的,所以看起来可能会有点拗口。分别是法律创制原则,法律优先选择,法律保留原则,依法行政原则和权责统一原则。其中法律创制原则不仅是行政法中的基本价值,更是整个法学学科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原理,因为法律有时滞的这个弊端,俗称赶不上趟。在这种情况下,行政就得定规矩,在我国各级地方政府在制定法规时必须得到最高立法机关的授权,这是法律创制原则的具体体现,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地方政府不跟最高立法唱对台戏。法律保留原则是说的在涉及人民的基本权利比如政治权中的选举与被选举,言论自由的权利和财产权、劳动权等。后两个依法行政和权责统一是我国在考察过各国的行政法后根据我国国情又添加的两个基本原则,依法行政和根原则不谋而合,再次强调了法治的重要。权责统一原则中,最近不是在搞权力清单,针对的是权力的一个是玩忽职守(这个词是毛主席说的,比较通俗,即权力缺位),一个是滥用权力(权力的越位和缺位)行政合理原则。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仅仅用行政合法原则解释不了所有的行政行为活动,吴晓波讲过,我国的改革开放其实就是不断违法的过程,所以这个时候就有行政合理基本原则出现。法是有时滞,盲点,自由裁量权[这个常见于法官,但是自由裁量权的大部分是在公务活动中。],瑕疵有效,公定力等除了上面讲的三个权威原则,罗列下其他相关原则作参考,人权原则 比例原则 越权原则 信赖原则 正当原则 三公原则,为什么这几个不在权威原则里?因为影响有限。

(一)行政许可的设定原则  1.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凡是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行管理的事项,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只有市场、社会自行解决不了的问题,政府才能介入,才能通过设定行政许可进行干预。  2.设定行政许可应当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不应设定行政许可。只有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这些民事权利可能对他人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并且这种损害难以通过事后赔偿加以弥补、补救时,才能设定行政许可。  3.设定行政许可应当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设定行政许可,不能仅仅考虑当前和眼下的利益,而应当统筹经济发展与社会事业及生态环境的协调,保持可持续发展。(二)行政许可的设定事项  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2.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以上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3)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4)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三)行政许可设定权的分配  行政许可的设定权分配是指各种主要法律渊源形式在设定行政许可上的权力配置。  1.法律的行政许可设定权。法律可以在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范围以外设定其他行政许可。  2.行政法规的行政许可设定权。行政法规设定行政许可的权限比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规范大,但在法律已经设定行政许可时,行政法规只能作出具体规定,不能增设行政许可。  3.国务院决定的行政许可设定权。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但在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因条件、情况发生变化而废止以外,国务院决定设定的其他行政许可在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适时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加以设定,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加以设定。  4.地方性法规的行政许可设定权。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但法律、行政法规已经对有关事项设定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只能作出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  5.省级政府规章的行政许可设定权。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执行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6.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规章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7.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原则是行政许可机关履行行政许可职能所必须遵循的准则,它贯穿于整个行政许可的全过程,对行政机关设定行政许可、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活动提出了总体和普遍性要求,是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规范。制定行政许可原则的目的是保障行政许可的顺利实施,进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许可虽然是现代行政管理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但是行政许可权作为一种行政权力,如果运行不当很容易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有必要对其加以规制,而且对行政许可权利的规制合理与否,也反映着一个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基本情况。纵观当今世界各国对行政许可进行规制所普遍遵循的基本原则主要有:行政许可法定原则;行政许可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行政许可便民和效率原则;行政许可信赖保护原则;行政许可平等原则;行政许可先申请主义原则;通知利害关系人的原则;行政许可均衡、比例、适度和责任的原则等等。

答:行政许可的原则有:   

1、合法原则。合法原则是指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某种活动或者行为过程和结果的公开,是对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保护。公平、公正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时,不仅在实体和程序上都要合法,而且还要合乎常理。要求平等地对待所有个人和组织,禁止搞身份上的不平等。   

3、便民原则。便民原则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行政许可过程中能够廉价、便捷、迅速地申请并获得行政许可。   

4、救济原则。救济原则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请求国家予以补救的制度。   

5、信赖保护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权力的正当合理信赖应当予以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生效的行政行为,确需改变行政行为的,对于由此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补偿。   

6、行政许可不得转让原则。行政许可不得转让原则是指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转让的行政许可外,其他行政许可不得转让。   

7、监督原则。监督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

同时相对人也必须遵守法律规范,服从行政机关管理。

无论是行政许可机关还是行政相对人,只要存在违法行为,一律要受到法律制裁。《行政许可法》第四条确定了行政许可法定的基本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行政许可法定原则要求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并且应当由法定的主体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也即行政许可法定原则包括两个层次的涵义: 第一、行政许可制度的设置必须有法律依据。1、依法定事项设定行政许可。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只能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事项设定行政许可,超越法定许可事项范围设定的行政许可无效; 2、依法定权限设定行政许可。对于可以依法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行政许可设定机关必须遵守《立法法》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立法权限,以及《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许可设定权限的相关规定,无权或者越权设定的行政许可无效或者将被有权机关撤销。《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设定的行政许可,有关机关应当责令设定该行政许可的机关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3、依法定程序设定行政许可。许可法定原则强调不仅实体上要合法,程序上也要合法。行政许可管理机关应该按照什么样的程序规制行政许可,行政相对人应按照什么程序取得行政许可等问题都需要有法定依据。设定主体违反法定程序设置许可,将被有权机关根据相应法律、法规撤销。另外许可法定原则还要求行政许可申请人的资格和能力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其申请程序必须符合法定要求,申请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二、行政许可要依法实施。1、依法定权限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权限由行政组织法及设定行政许可的相应行政管理法确定,行政机关只能在其法定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否则,即构成越权,越权行为无效。2、依法定条件实施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存在的前提是法律的一般禁止,且这些一般禁止的行为都关乎公共利益和秩序,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息息相关。所以,行政机关只能依法定条件实施行政许可,不能向不具备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发放许可,也不能向许可申请人要求法定条件以外的条件,否则行政许可即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3、依法定种类实施行政许可。法律已经设定了行政许可的种类,在这方面行政机关没有自由裁量的余地,只能严格按照该种类实施,不能增减。4、依法定方式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程序违法也是违法,《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程序作了比较详细、全面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本着服务行政的理念,从充分保护行政相对人利益的角度,遵循这些程序实施行政许可。另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该按照法定方式进行。比如,为了方便行政许可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法》对集中联合办理行政许可的工作方式作出了规定,行政机关就应该尽量遵照执行。

《行政许可法》确立了行政许可必须遵循的六项原则,即合法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便民原则,救济原则,信赖保护原则以及监督原则。 (1)合法原则就是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就是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要一视同仁,不得歧视。 (3)便民原则,就是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应当减少环节、降低成本,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4)救济原则,就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5)信赖保护原则,就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除非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但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6)监督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

《行政许可法》第十八条规定:“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这是关于设定行政许可必须具备的条件规定。行政许可的设定关系到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平衡,必须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主体、条件、程序和期限。 

1、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法律只有得到良好的施行,才能成为保护公民权利的有力武器。行政行为本身就是行政主体作出的执法行为,凡是有行政权的设定,就必须明确行政权的行使主体,否则权力很容易被滥用。考虑到行政执法主体的多样性和行政权力的扩张性,有必要在设定行政许可时明确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2、行政许可的条件。  行政许可的条件是对相对人获得许可,从事法律禁止的活动所应达到的标准和要求的规定。它既是对申请人的限制,也是对行政机关的限制,是对申请人行为和行政机关行为的标准和指导。若对行政许可的条件不加以规定,那么,申请人将无所适从,行政机关的行为也将有更大的随意性。条件必须是明确、法定、公开、公平的,不得含有歧视性的因素。申请行政许可一般要具备以下条件:被申请的机关是有权颁发许可证的机关;申请的事项在法定许可范围内;申请人符合法定要件等。  

3、许可程序。  行政程序违法也是违法,随着程序正义理念的成熟和发展,我们注意到行政程序是行政行为理性化的保障。能有效地引导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手中的权力,更好的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4、期限。  “迟来的正义是非正义”。行政行为本身是一个执法的过程,必然涉及到期限问题。目前我国尚没有制定颁布《行政程序法》,《行政许可法》只是对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作出原则性规定,至于行政机关作出各种具体行政行为的具体时限,只能分别在各个单行法律中加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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