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即使男方以个人收入还贷,用的也是共同财产,双方可以签订协议约定房产归属
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婚前购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有以下八种情形:
1、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买房,结婚登记前已取得房屋产权证并还清全部贷款的,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买房,结婚登记前已还清全部贷款,但结婚后方取得房产证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仍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3、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买房,支付了首付款并向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屋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双方平均分割,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4、一方婚前以个人婚前财产买房,支付了全部房款,原登记在一方名下,后变更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即加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实质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
5、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付清全部房款,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如能证明出资情况,则双方对房屋以各自出资额比例按份共有;
如不能证明出资情况,且一方否认另一方购房时有出资,则只能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6、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付清全部房款,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根据登记情况认定系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
7、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婚后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所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余则按出资情况按份共有;
8、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婚后共同还贷,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以上,希望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为什么非要加上你的名字?你出一分钱了吗?加上你的名字你不觉得你很无耻无畏吗?就因为你嫁给他你就得写上你的名字?房子是给你们婚房,不是给你的财产,如果你不与他结婚,你跟人家屁毛关系没有。你和他结婚你可以尽情地住,但婚前的财产,你想都别想!不要有这样臭不要脸的想法!显得你与人家结婚就是想骗人家的财产,这样反倒拉低了自己的形象!
你不能也在婚前按揭买一套再结婚吗,这样的话就各自有自己的房子,不用彼此防备了
谢谢邀请,楼主提的问题是,男方婚前贷款买房,婚后房产证下来了,写的是两个人的名字,是不是属于共同财产,这要看有没有婚前的约定,才能给你答复的。
世人都知道,只要是贷款买的房,在房贷还没还完之前,要想在房产证上要下写上另一方的名字,是永远不可能的,除非还清了贷款,才能在房产证上填上另一方的名字。
如果是男方出首付,又是独资还完的贷款,买的房在婚后房产证才下来,写上了双方的名字。只要在婚内双方有约定,立字为证,能够说明房产是属于男方独资买的,这个房产的实际归属权还是属于男方的。如果说在婚内没有约定,在房产证上加上了女方的名字,依法就视为夫妻在婚姻期间内的互相赠送,房产就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
楼主说的意思我明白,肯定是想在婚后下来房产证上加上女方的名字,还能肯定房贷也没还完,是需要用双方的共同收入来还贷的,只能等还贷完了才能加上女方的名字。那么,这个房产首付部分和前期的还贷部分是属于男方个人婚前财产。共同还贷的部分,是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各占50%的权利。
按照题主的说法,应该是没有在房产证上加对方的名字,但是仍不能直接算是题主的个人财产。
1.首付款。首付款的部分应该视为首付款一方的个人财产。
2.婚后房共同偿还贷款部分。这部分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如签订协议等),应当视为共同财产。如果在离婚的时候,仍然有房贷没有付清,则视为产权人的个人债务。
3.共同还贷部分。一些人对于这部分有误区,认为房产用自己一个人的工资还贷,应该属于自己个人的房产。但是根据司法判例,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因为结婚后收入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当然,如果题主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您好!
相信这个问题不可能会有标准答案,不同人、不同家庭考虑问题的出发点不同——很简单,这没有强制的法律规定,而是靠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协商来解决的问题。
既然题主提到“男方父母交首付”,那么我们从女方利益的角度,来分析一下这个问题。
首先,个人认为这种方式,没有说不过去的理由,因为:
钱是男方父母出的,女方并不能因为跟男方是夫妻关系,可以无偿获得公婆的个人财产。从这一点上,合情合理。同理,换做男方,也不合适做类似的事情——无偿占有岳父母的个人财产。
那么,是否意味着女方会面临经济上的损失?——答案是:不会。
所以,单纯从经济性角度,房子登记为男方个人名字,对于女方而言,没有损失。
很多人说了:女方都帮着偿还贷款了,就要登记为夫妻双方名字。
客观的讲,这个理由是不成立的——前面我们说了,女方投入的贷款的钱,是完全有其份额的,只不过跟房子本身没有什么关系而已。
那么,能够支撑登记双方名字的理由就是:夫妻关系和谐,对待对方父母尊重孝敬。
至于说,要提前防范什么风险、要对自己付出的青春保护起来……此类的理由,个人不赞同。风险是双方的,青春也是双方的,不能作为单独有利于自己的理由来作为说辞。
根据叙述的内容,结合法律规定,房产在婚前购买完成属于婚前财产,但是婚后共同还款的部分在离婚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要求支付相应的金钱,无法主张房屋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