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假两个月算自动离职吗_放无薪假是自动离职吗?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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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劳动法不管,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可以制定这方面的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

不属于!首先,只要企业未提出与你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你未主动提出离职申请,你的都不算离职。其次没有无薪假的说法,企业放假也需要发工资,无薪属于违法行为。

依据《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具体的规定支付和标准还可以结合当地的条例。因此企业放无薪假属于违法行为。

2018年时候处理过这样一个案子,王涛是一家互联网公司的java工程师,2017年底时候由于项目少,公司给技术开发部人员放了一个月的春节假,但是发工资时候公司只支付了春节法定节假日那几天的工资,其它假期属于无薪。于是王涛和技术部的同事一起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补发放假期间的工资,并要求公司支付因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最终仲裁委员会判决:支持王涛他们的请求。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 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办理,如果规章制度规定不批准请假算旷工的话,那么旷工多少天可以算离职的,就算自动离职。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没有请假没有上班一个月算自动离职,用人单位也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合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自离的,如果因此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旷工3天不属于自动离职,但可能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但不支付工资违法。


一、旷工3天不属于自动离职

什么是自动离职?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劳办发[1994]48号)曾经明确,“自动离职”是指职工擅自离职的行为。即职工根据企业和自身情况擅自离职,而强行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如辞职未准擅自离职;未说明原因不辞而别;受优厚待遇诱惑而擅自“跳槽”等。

职工没有请假,三天没有上班,是什么?原劳动部曾经规定,旷工是指费不可抗力因素,职工既不请假,或者请假未被批准,而不出勤。职工不请假3天未上班,应属于旷工。但旷工并非自动离职。用人单位规定旷工3天算自动离职与法律法规精神相悖,属于无效规定。


二、旷工3天可能属于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可以通过民主程序,依法制定规章制度,规定旷工3天,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经催告不复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解除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是,工资是用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只要付出了劳动,就享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即使劳动者旷工3天,符合用人单位制度规定的解除合同条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也应当在解除合同时,扣除劳动者因为旷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有证据证明的直接经济损失之后,按照出勤在解除合同时一次性结清工资。


综上,如果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旷工3天按自动离职解除合同违法,劳动者可以主张继续履行合同,也可以主张结清工资并支付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如果用人单位制度规定旷工3天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解除合同合法,但应当结清工资。


劳动部办公厅

《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

劳办发[1994]48号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第(一)项中的“自动离职”是指职工擅自离职的行为。


《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劳动部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谢邀请!个人觉得不合法。既然疫情这么严重,员工肯定不能准时上班,单位就算员工自动离职?这样的单位是不是太不近人情,太不人道了呢?非常时期,单位就应该酌情处理,更应该安抚员工。

网络时代,单位可以让员工远程办公,这样既避免了员工去到密集的场所,防止了交叉感染,也是单位对员工的自我保护。

抗击疫情,我们都责无旁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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