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1、要看婚前女方父母买房的时候,登记在谁的名下。
2、有可能会认定为借名买房。女方父母借用女方或男女双方的名字购房。
3、若婚前购买登记在女方名下的,可以认定为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您好!
相信这个问题不可能会有标准答案,不同人、不同家庭考虑问题的出发点不同——很简单,这没有强制的法律规定,而是靠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协商来解决的问题。
既然题主提到“男方父母交首付”,那么我们从女方利益的角度,来分析一下这个问题。
首先,个人认为这种方式,没有说不过去的理由,因为:
钱是男方父母出的,女方并不能因为跟男方是夫妻关系,可以无偿获得公婆的个人财产。从这一点上,合情合理。同理,换做男方,也不合适做类似的事情——无偿占有岳父母的个人财产。
那么,是否意味着女方会面临经济上的损失?——答案是:不会。
所以,单纯从经济性角度,房子登记为男方个人名字,对于女方而言,没有损失。
很多人说了:女方都帮着偿还贷款了,就要登记为夫妻双方名字。
客观的讲,这个理由是不成立的——前面我们说了,女方投入的贷款的钱,是完全有其份额的,只不过跟房子本身没有什么关系而已。
那么,能够支撑登记双方名字的理由就是:夫妻关系和谐,对待对方父母尊重孝敬。
至于说,要提前防范什么风险、要对自己付出的青春保护起来……此类的理由,个人不赞同。风险是双方的,青春也是双方的,不能作为单独有利于自己的理由来作为说辞。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你在结婚前,父母给你按揭买了房子,房产证写的是你的名字,按揭款由父母每月替你还,不用你操心。然后你结婚了,但房产证还在银行手里,直到你父母替你还清所有按揭贷款,银行才会把房产证给你。放心吧,这种情况下,只要你不在房产证到你手里之后再加上配偶的名字,房子就是你的个人财产。现在房子基本上都在升值,如果是大城市房子能升值一倍都不止,这些升值的钱仍然属于你个人所有,这属于婚前财产的转化。虽然婚姻法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的收入都属于夫妻所共有,但你婚前的房子不再此列。但是,如果说婚后你父母没钱了,由你们小两口还按揭,那情况就有变化了,你俩出的按揭款属于你们夫妻所共有,并且从此时开始房屋升值部分也属于夫妻所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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