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题目说的完全是两回事,有没有联系得看情况。
大部分员工都先工作后给钱,公司一旦不发工资至少拖欠了一个月。员工已经付出了劳动,却拿不到钱,谁都心里膈应。这种情况下,大部分人选择走仲裁这条路。劳动法在这种情况下也会支持员工一方,只要公司没破产,薪水多半可以拿回来;如果公司破产了,那就走清偿流程,多少也能拿回一些钱。
靠欠薪来“变向开除”员工这种方法,对公司而言成本很高,没有采用别的方法原因多半有两个,其一是公司确实没钱了,工资就发不出,开除还要赔偿,根本拿不出这笔钱;其二是要裁掉的员工工资太高,把他们恶心走公司可以省很多钱。
总之,虽然公司这么做非常不地道,但是身为员工我们也要分析一下,其中原因在哪儿?如果公司快倒闭了,那真的没必要再干耗下去。主要是对自己发展不利。
很可能有人说:“你站着说话不腰疼,倒霉的又不是你!”我本人经历过一止一次欠薪,每次的策略都是把损失降到最低——就是发现问题就尽量少干,然后尽快离职。
主要是人生有限,没空消耗。如果老板人还可以,等度过难关之后钱自然会给我;如果老板根本不是人,那他都不是人了,我跟他计较什么呢?
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选择付出代价,无论是老板还是员工。
用人单位应该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劳动者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和拖欠的工资。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不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
实践中需要邮寄书面解除通知固定证据,单位收到后就可以离开。
对于这个问题,关键是要看员工在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或者说提出离职的时候,是否明确指出了,是因为用人单位经常拖欠工资,所以才导致员工提出离职。如果明确了用人单位存在这种过错而离职的话,那么用人单位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但是有些时候劳动者在提出离职的时候往往忽略了这一点。比如,在离职申请上只是笼统的写自己要离职或者有的干脆写的是因为自身原因而提出离职,那么这种情况下,无法体现出用人单位存在过错,那么原则上这是属于劳动者主动提出离职,按照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所以如果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工资,或者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或者没有上社保的这些情况,劳动者想提出离职的话,必须要在书面的辞职报告上明确指出,是因为用人单位存在上述过错,所以自己才不得不离职,只有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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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正常情况下只有两种情况需要给违约金,服务期以及培训。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1.违反服务期的违约责任
当劳动者接受专项的专业技术培训,而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的,双方可以约定服务期,劳动者应当按照服务期约定履行劳动合同,违反服务期约定则需要按照服务期约定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也就是说,首先劳动者接受了专业技术培训,其次,单位支付专项的培训费用。
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2.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责任
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和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综上,如果劳动合同没到期,员工主动辞职,在不符合上述两条的规定员工是不需承担违约金的。
二、但是如果员工没有依据劳动法规定提前30天辞职(试用起为3天),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可以追究其赔偿损失。
1.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
(2)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
(3)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行为不合法;(如:劳动者单方辞职未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
(4)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
2.主张赔偿的构成要件
是否员工存在上述几种情形用人单位就可以要求员工赔偿呢?答案是否定的,想要员工赔偿必须具备几个要件:
1、员工存在过失或过错;
2、该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
3、用人单位向员工主张赔偿,有劳动合同的约定或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索赔依据支撑。
三个要件缺一不可,索赔才可能被支持。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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