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与执行异议_执行异议之诉司法解释?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4 09:33:20 人阅读
导读: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最大的不同是前者可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后者案外人、申请执行人、债权人、被执行人均可提出。1、执行异议: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

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最大的不同是前者可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后者案外人、申请执行人、债权人、被执行人均可提出。

1、执行异议: 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并要求人民法院撤销或者改正执行的请求,或案外人对被执行的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分主张权利并要求人民法院停止并变更执行的请求。前种异议为执行行为异议,后种异议为案外人执行异议。

2、执行异议之诉: 是一种实体上正当性保障的救济方法,有债务人异议之诉和案外人异议之诉(即第三人异议之诉)之分。前者是指债务人对于执行依据所载的执行债权,主张有足以排除法院强制执行的事由,而请求法院作出该执行依据不得执行的判决;后者是指案外第三人就执行标的物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力而请求法院作出该特定标的物不得执行的判决。

析产之诉与执行异议之诉的异同

仅从字面而言,二者并非等同或者包含的关系,也非按照同一标准划分出来非此即彼的两类诉讼,但是在实务中,二者还是有一定交叉的。

(一)共同点

都可以解决标的物权属问题。析产之诉本身就是解决标的物所有权归属及其划分的问题;而在执行异议之诉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等相关规定,也可以在执行异议中提出确权请求,人民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一并裁决。

(二)区别

1、程序的提起

析产之诉为一般的民事诉讼,只要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所规定的条件,就可以提起诉讼,要求析产。

而执行异议之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必须经过执行异议申请并被法院驳回,在收到人民法院的驳回裁定书之后十五日内方可起诉。

2、管辖法院

析产之诉的管辖法院适用一般的管辖规定,当然如果是不动产的权属纠纷,则要适用不动产的专属管辖规定,即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

执行异议之诉的管辖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四条之规定,由作出执行异议裁定的执行法院专属管辖。

3、裁判的法律后果

析产之诉解决的是财产权利的归属及分配问题,裁判文书生效后,各共有人之间对共有财产的份额予以明确。

执行异议之诉解决的主要是执行标的能不能被执行的问题,即能不能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的全部或者一部分被人民法院执行,而在这个过程中,如果提起执行异议的原告(当然此处的原告一般为执行案件中对被执行财产主张权利、意图阻却执行的案外人)同时提出确权的诉讼请求的话,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决。

执行复议是程序审查,异议之诉是实体审查。

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的区别: 执行异议为执行程序,而执行异议之诉为审判程序。执行程序的价值理念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而审判程序的价值理念为“公平优先,兼顾效率。” 前置异议审查程序对执行异议之诉的裁判结果不能产生影响。两者的审查标准和程序应有所不同。执行异议以形式审查为原则,以实质审查为例外,这既是由两者的价值理念决定的,也取决于两者的制度设计。执行异议只有十五天的审查期,在这十五天内要求对当事人享有的所有权利均进行实质审查,既不现实,也不可能。 因此,执行异议审查以形式审查为原则,以实质审查为例外。而执行异议之诉作为一个华丽丽的审判程序,有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其制度设计使实质审查具备了可能性。从这一意义上讲,执行异议之诉对于当事人的保护更为周到。从法院审查的角度讲,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不应适用同一标准。

如果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一般情况是要停止执行。等审理完毕后,根据审判结果再决定是否执行。但你可以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例如原本要执行房产,结果有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那你可以申请执行别的财产。

执行异议之诉与再审的区别

一、程序的区别

区别一:针对对象

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行为所指向的执行标的(对原判决、裁定无异议,目的是排斥对特定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行为)

申请再审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区别二:提出主体

执行异议之诉

1.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

2.当事人执行异议之诉—执行程序的申请执行人(不包括被执行人)

申请再审

1.原审的当事人

2.执行程序中--对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损害其民事权益的案外人

区别三:管辖法院

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法院

申请再审

1.向作出原审裁决、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2.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3.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区别四:提出时间

执行异议之诉

自针对执行异议的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

申请再审

1.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

2.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发现新证据、原裁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作出原裁决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的、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等渎职行为)

区别五:起诉(申请再审)条件

执行异议之诉

案外人提起的:

1.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2.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3.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申请执行人提起的:

1.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2.有明确的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3.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申请再审

1.对已经生效的判决:符合民事诉法第200条规定的13种情况

2.对已经生效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民事诉讼法第201条)。

区别六:如何列当事人

执行异议之诉

案外人起诉的

被告:申请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

第三人:不反对案外人异议的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起诉的

被告:案外人、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被执行人

第三人:不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被执行人

申请再审

被申请人:再审申请书载明的被申请人(由再审申请人决定将谁列为被申请人)(未提出再审申请或者未被列为被申请人的)原审其他当事人:按照其在一审、二审中的地位依次列明

区别七:立案审查期限

执行异议之诉

收到起诉状15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申请再审

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特殊情况经院长同意可延长)

区别八:审理程序

执行异议之诉

普通程序

申请再审

审判监督程序,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民诉法第207条)

区别九:原生效法律文书是否中止执行

执行异议之诉

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的裁定送达案外人之日起15内、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立案审查期间及审理期间,法院均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请求法院继续执行并提供相应担保的,法院可以准许。

申请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但决定再审后,则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二、执行异议与再审、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衔接

1、当事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均受理的,以前者吸收后者合并审理为原则,以分别审理为例外

虽然两种程序依法可分别启动,互不影响,但由于两诉的对象为同一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审理范围上有交叉重叠,若完全独立进行,很可能出现裁判矛盾的情况,同时亦会增加当事人的诉讼负担。而通过再审一揽子解决三方争议,完全符合第三人权利保护以事前程序为主的原则,也符合纠纷解决彻底性的要求。值得注意的是,再审审理吸收第三人撤销之诉,以两个案件均已经受理为前提,且应在再审裁判作出之前进行。

但有证据证明原诉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不得合并审理,应当先行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裁定中止再审诉讼。

2、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只能择其一

在执行程序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对法院驳回其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案外人享有申请再审的权利。如果该案外人又符合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规定条件时,案外人是走第三人撤销之诉程序还是再审程序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303条的规定明确了按照启动程序的先后,当事人只能选择一种相应的救济程序,而不能同时启动两种程序,且一旦选定则不允许再变更:案外人对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的,先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申请再审的,不得再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先启动第三人撤销之诉程序的,第三人又在执行程序中提出执行异议的,法院应当予以审查,第三人撤销之诉继续进行。但之后第三人不服驳回异议裁定的,不得再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

3、执行异议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根据与原生效法律文书是否有关来选择相应的救济途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当事人对法院的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的,若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则应该提起申请再审程序;若认为与原判决、裁定无关,仅对执行标的有异议的,则应当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两种程序的适用前提不同。

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当事人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实体权利存有争议,请求执行法院解决争议而引起的诉讼。执行异议之诉是执行救济的重要途径之一。执行法律关系纷繁复杂,执行中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情形在所难免,救济与侵害理应相伴相随。案外人异议之诉作为一种执行救济,是执行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内容。

民事诉讼法规定:

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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