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合同备注上手写内容是可以的,但是要合同双方共同的签名或者签章才有效。房屋租赁合同只签名,没有公章,这就要看这个签名的人是谁,如果是法定代表人的话,那么是有效的,如果不是法定代表人的话,那么就是无效的。
合同上的备注条款,只要是双方合意的,在没有法定的无效事由的前提下,就应该是合法有效的。《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楼主没有必要担心。如果原合同是打印文本或规范手写的文本,后加的手写条款或明显是边角增补的条款需要双方签字盖章或按手印才能视为生效的补充条款,否则对双方没有约束力,即使需要举证也是主张该条款有效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否则随便一个合同盖完章后我加几条删几条修正部分内容都有约束力正常的交易秩序还怎么保障
如果是双方共同协商的条款,是有效的。
但应当是双方的合同上都有相同条款才行,因为在实践中就发生过一方持有的合同上有手写条款,而另一方持有的合同上没有相应条款时,被法院认定该条款不成立的情况。
扩展资料:
2009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当前形式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第五条规定要正确适用强制性规定,稳妥认定民商事合同效力。
理解、识别和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中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人民法院应当注意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四条之规定,注意区分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
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货车挂靠合同无效;违反管理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形认定其效力。
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法律法规的意旨,权衡相互冲突的权益,诸如权益的种类、交易安全以及其所规制的对象等,综合认定强制性规定的类型。
如果强制性规范规制的是合同行为本身即只要该合同行为发生即绝对地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如果强制性规定规制的是当事人的“市场准入”资格而非某种类型的合同行为,或者规制的是某种合同的履行行为而非某类合同行为,人民法院对于此类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当慎重把握,必要时应当征求相关立法部门的意见或者请示上级人民法院。
参考资料来源:
法院起诉调节会不会有案底_收到法院传票后调解撤诉了会有案底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