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第一百九十九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如果要约定变动抵押权人的顺序,需要经过相关抵押权人的同意,譬如甲、乙、丙三人同时对一栋房屋享有抵押权,甲先登记,乙后登记,丙未登记,那么此时原则上是要按甲、乙、丙这样的顺序进行清偿的。此时若让乙成为第一顺序抵押权人,对丙是没有影响的,对甲却有影响,此时就要经过甲的同意。否则是不能变动的。
比如说抵押物抵押时估值100万,为两个抵押权人甲、乙各担保50万元债权。甲先于乙设定抵押权(先登记),所以甲是第一顺序抵押权人,乙为第二顺序抵押权人。到抵押权实现时,由于抵押物贬值,只能卖80万,甲作为第一顺序抵押权人可以由抵押物获得足额的清偿,乙则有20万元债权无抵押物的担保。此时甲可以放弃自己的抵押权顺位,让乙优先获得抵押物变卖,拍卖价款的清偿,此为放弃抵押权的顺位。放弃抵押权是指,放弃抵押物对自己债权的担保,自己的债权变为无物保的普通债权。
不必。因为这项抵押权登记在后,是第二顺位,说白了就是该动产必须先执行完了给银行,剩下了才能给第二顺位的抵押权人。所以,该第二顺位抵押根本不会对银行的抵押权造成任何不利影响,不需要银行同意。
根据《担保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物权法》未对余额部分再次抵押和超额抵押作出禁止性规定,因此,只要您与债权人协商一致,债权人愿意作为第二顺位的抵押权人,通过提交申请书,双方身份证明、权属证书、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相关资料,登记机构可以为您办理二次抵押。
所以不需要征得同意,但一般登记机构要告知现在办理抵押的债权人,他现在只能作为第二顺位的抵押权人。第二抵押权登记机构很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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