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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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判坚持不告不理的原则。一审判决超出原告诉讼请求的,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通常是不允许的,判决应当切实根据诉讼请求作出是一项基本原则,但是在实践中确实还是存在有有关法院超范围判决的现象,我本人也碰到过,但是在实践中,除非提起上诉,否则判决生效,那也是没有办法的事。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1项的规定,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92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规定的诉讼请求,包括一审诉讼请求、二审上诉请求,但当事人未对一审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提起上诉的除外”。
根据本条司法解释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1项中的诉讼请求既包括一审诉讼请求,也包括二审上诉请求。当事人对一审生效的裁判以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为由申请再审的,应当审查的一审诉讼请求,既包括一审原告的诉讼请求,也包括被告的反诉请求,有独立请求权人的,还应当包括该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对二审生效判决、裁定以裁判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为由申请再审的,可以主张一审裁判漏判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情形,也可以主张二审遗漏或者超出上诉请求的情形。当事人依法增加、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上诉请求的,应以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和上诉请求为依据确定生效判决、裁定是否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
当事人上诉时,对一审判决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情形未提出上诉,二审判决生效后又以此为由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理由是:二审应当围绕上诉请求进行审理,除非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二审法院不得依职权对一审判决是否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进行审查。一审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当事人未以此为由提起上诉,视为当事人认可一审判决、裁定的裁判内容,放弃其请求。因此二审裁判正确,不能进行再审。
另外,对人民法院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作出的裁判,如果是因为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而依职权而作出的,当事人不得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请再审。
所谓判决范围当事人请求不一致,就是通常所说的超出诉请判决或者判决遗漏诉讼请求,都是属于违法行为,属于法定再审情节,一般需要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 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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