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_行政复议决定的时间规定?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0 13:33:41 人阅读
导读:《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是没有对行政复议决定书范围做出区分的,即所有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关于行政复议的...

《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是没有对行政复议决定书范围做出区分的,即所有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 关于行政复议的范围,按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正确。

1.行政复议决定书是指行政机关按《行政复议法》规定的程序,对审理终结的复议案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就全案的具体问题做出处理的书面决定。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1)行政复议决定为终局决定时,无论当事人意思表示如何,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作出并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提出再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2)行政复议不是终局裁决时,当事人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而提起诉讼后,原行政复议决定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政复议决定从起诉期间届满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3)行政复议决定在诉讼期间,除非被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或者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或者法律、法规个别规定停止执行的除外,行政复议决定一般仍具有执行力。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复议决定,当事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予以履行。否则,行政机关有权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复议法》第31条第3款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复议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具有确定力,即具有不可变更的特性,申请人不得再次就同一事实和理由申请复议;  第二,具有执行力,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都必须履行复议规定的义务,申请人若对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诉讼期间不会停业复议决定的执行;  第三,具有拘束力,复议决定一经生效,就具有不可争辩的权威性,当事人必须无条件按决定的要求拘束自己的行业。除非经行政诉讼或者其他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决定的内容。

前提是你们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的条款引用应当是正确的,决定书中如条款错误,可以解释为笔误。但即使在复议期间,你们也应该发一份补证告知,说明补证内容,然后重新送达一份正确的处罚决定书给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作为复议机关的下级机关的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决定书之后履行复议决定。“履行”是指采取措施,实施复议决定的内容。被申请人履行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是该机关的法定职责,且行政机关是上级领导下级,即使被申请人对复议决定有不同意见,亦应按行政复议决定的内容办理,然后再以合适的方式(如报告、请示等)向上级表示不同意见,不可以采取置之不理或者故意违背的态度。为了保证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不履行”是指明确表示不能执行复议决定或者不予理睬复议决定的内容,仍然按照自己的原来意愿去办理,或者仍然坚持原行政行为;“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则是指被申请人坚持自己的意见不立即采取措施执行行政复议决定。对无正当理由延缓履行复议决定或者不履行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可以依照该规定,责令被申请人履行复议决定;如果复议机关或上一级行政机关对被申请人没有采取责令限期履行措施的,申请人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执行的司法解释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问的这个问题相当专业!这个问题在国内目前尚有争论。争议源自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7条的司法解释和《行政处罚法》第45条的规定存在一定的矛盾。

依照《行政处罚法》45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就是说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有异议,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申请人对于行政复议决定仍然有执行的义务。此时复议机关或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机关及人民法院都可以强制执行。

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7条又作出了“在诉讼过程中,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在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规定。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和《行政处罚法》出现了冲突,矛盾由此而来,国内有两派学者持不同的态度。

一派学者认为,可以强制执行,依据是按照法律效力关系的原则,应当是法律的效力高于司法解释,那么就应当执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另一派学者认为当事人不服行政复议,提请行政诉讼,是对该行政行为效力的质疑和挑战,只有司法机关审查确认合法有效后,才能由法院或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法律出现冲突是个很棘手的问题,老耿做记者多年,也不知两派谁说的更有理,欢迎您留言讨论这个难题,敬请关注《老耿杂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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