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揭的房子离婚怎么给一方_离婚后贷款房子怎么给另一方?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3 07:44:42 人阅读
导读:离婚后贷款房的分割,如是婚前一方购买,就将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分割清楚,房子还归买方。如果是婚后共同购买,先将首付和己还贷款分割清楚。要房的一方将应给对方的钱...

离婚后贷款房的分割,如是婚前一方购买,就将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分割清楚,房子还归买方。如果是婚后共同购买,先将首付和己还贷款分割清楚。要房的一方将应给对方的钱,交付对方。房子归要房的一方,以后贷款他自己归还就可以了。另一方和房孑就没关系了。

  这个要看具体情况,如果不是按揭,过户是比较简单,这个只要有法院的判决书、民政局的离婚证或是双方协商好的财产处理协议就可以,就可直接去过户,不用去公证。

与银行协商方法?   

1、借或者贷现金付完银行全部余款和利息再过户,这是最可行的方案;

2、用女方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还银行商业按揭款;   

3、借一个合法的房产证作担保进行商业贷款还完银行余款和利息取出原来房产证,再去过户。

根据《婚姻法》第17条之规定,结婚之后所购买的房屋不管登记在夫妻一方还是双方名下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的一方父母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其子女名下的房产除外)。

婚内按揭购房当然也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按揭购房还有一笔共同的债务,也就是未偿还的银行贷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当夫妻双方离婚时该未偿还完贷款的房产该如何分割呢?经过笔者对同类案例的研究,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三种分割方式(以下均按夫妻双方各占50%的原则性分割来计算):

第一种分割方式

由分得房产一方负责偿还剩余银行贷款及利息,并给付另一方的补偿房款,计算公式为:(房屋增值+已支付房款)×50%,这里的房屋增值有两种算法,第一种可申请评估机构评估,第二种可由(房屋现值-购房时价款)得来;已支付房款包括已支付的首付和已还贷的本息。

类似案例:欧阳某诉于某离婚案出自《中国法院2013年度案例·婚姻家庭与继承纠纷》

判决原文:由于双方主张该房屋的所有权,鉴于购买该房屋的首付款51408元和自2008年12月至2011年2月所归还的银行贷款本息21114.16元,主要是原告用其婚后打工的积蓄和原告姐姐的部分借款支付的,故原告要求房屋归其所有,应当予以支持。但原告应支付相应的房屋价款77057.08元{计算方法:房屋增值81592元(房屋现有价值250000元-购房时价款168408元)+已支付房款72522.16元=154114.16元,各人分占77057.08元}给被告,剩余银行贷款由原告负责偿还。

第二种分割方式

由分得房产一方负责偿还剩余银行贷款及利息,并给付另一方的补偿房款,计算公式为:(房屋现值-尚欠银行按揭贷款)×50%,房屋现值可由评估机构评估,也可由夫妻双方同意确认。

类似案例一:叶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案出自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惠中法民一终字第188号

判决原文: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1、房屋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3条规定,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本案中涉案房屋系原、被告双方在婚后购置,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均同意确定房屋总价值为815000元,房屋及现有家具家电均归原告叶某某所有,扣除该房的银行按揭贷款及夫妻共同债务之外,房屋剩余价值由原、被告双方平分(由房屋所有人叶某某向黄某某支付对价),拖欠的银行债务、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由叶某某承担,对此本院予以准许。截至2014年11月10日止,涉案房屋尚欠银行按揭贷款411740.95元(其中公积金贷款342169.38元,商业贷款69571.57元)。故扣除该房的银行按揭贷款411740.95元之外,房屋的剩余价值为403259.05元(815000元-411740.95元)。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的规定,对于涉案房屋的剩余价值原告叶某某与被告黄某某分别享有50%的权益,即201629.5元(403259.05元÷2)。故由房屋所有人(即原告叶某某)支付被告黄某某产权对价201629.5元。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类似案例二:严某甲与李某甲离婚纠纷案出自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895号

判决原文: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共同支付该房产的首付,婚后共同居住该房产,共同支付该房产的按揭贷款,法院认定该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原告要求按首付出资比例分割该房产、被告要求该房产视为其个人财产的观点,法院不予采纳,该房产应当在原、被告之间平均分割。考虑到婚生子李某乙长期居住在该房产,为避免过多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法院确定该房屋产权归被告所有,剩余的按揭贷款本金242104.92元(截至2014年11月2日)及利息由被告偿还,被告应支付原告分割款278947.54元[计算公式:(房屋现值80万元-按揭贷款本金242104.92元)÷2]。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判项维持原判。

第三种分割方式

由分得房产一方负责偿还剩余银行贷款及利息,并给付另一方的补偿房款,计算公式为:(首付款+婚后共同还贷款)÷ 房屋总价款(房价款+利息)×房屋现值÷2,其实这种计算方式源于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对共同还贷和相应增值部分的计算,而且此算法较复杂,且在计算房屋总价款时把所有利息(即包括未还清贷款利息)计算进来可能有失公平,司法实务中对于婚后按揭共有房屋分割按此类方法分割较少。

对于以上三种分割方式和计算方法,司法实践中都有使用,前两种比较简单易懂,而对于每个地方的法院算法并不完全相同,但就深圳而言,深圳中院好几个案例都是按第二种方式计算,在这里笔者比较认同第二种计算方法。

1、夫妻离婚后房产过户给一方

离婚后原来夫妻单方名下房产需要过户的话,需要双方带着身份证明、房权证、户口本、离婚证、离婚协议、过户确权审批表等材料到房管部门办理,该过户房产也属于共有财产变更,只要工本费,不需要交税。

2、婚姻存在期间

婚姻存在期间的夫妻单方名下房产需要过户给对方的话,需要双方带着身份证明、房权证、户口本、结婚证、过户确权审批表等材料到房管部门办理,该过户属于共有财产变更,只要工本费,不需要交税;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1.把房子卖了分钱。2.房子给其中一方,现金补偿另一方。

婚前买的按揭房分割个鬼!都想啥呢?

婚后按揭买的,还要分清楚首付款的钱谁出的,共同还贷部分倒是可以分割。

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房产,即使协议离婚归属一方,但由于银行按揭款尚未还清,此时是不能办理过户的。

原因很简单,因为你的贷款没有还清之前,你的房产的产权不归你自己所有,是你跟欠款银行共有的。所以你要想过户必须得到银行的同意,你欠银行的钱你觉得银行会同意你把房产交给别人吗?只有你提前还完剩余的贷款房产才是你自己的,才听你的指挥。  

想办理此类住房过户,有两个方法:  

方法一

由男方筹资把银行的钱还清了,然后凭银行开的贷款结清证明,去房屋所在区产权登记部门注销银行的他项权利,然后房子就可以拿出来了。办理完毕该住房的房产证,契税证,土地证之后,再由双方一起凭身份证,户口本,离婚证,离异协议和以上住房三证,一起到房管部门申请办理住房离异析产过户给男方。  

方法二

目前无钱还清贷款。就由双方保管好离异协议,等以后住房贷款还清之后,由双方一起持有各自身份证,户口本,离婚证,离异协议和住房三证,一起到房管部门办理离异住房析产过户给男方。

如果女方拒绝,男方可以凭离异协议依法起诉女方维权。

1、夫妻离婚以后,会有”离婚协议“,这个”离婚协议“是要在民政部门留存一份的,民政部门会盖章在上边。离婚协议上边就会有对这套房产的归属;如果是法院判决离婚,判决书上会有对这套房产的归属;

2、这套房产房产证上只有一个人的名字,主贷人A,但这套房产判给B了;贷款不结清,是没有办法过户的,不但银行不同意,不动产登记中心也不会给你办理过户手续;只要正常还款,银行才不会管房子归谁了;

只有一个人的名字,主贷人A,恰好这套房产判给A,事情就好办很多了;B只要拿好离婚证,这个就是免责声明,如果A无力偿还房贷,再去找B的时候,拿离婚证给银行看就好了;

3、房产证上有两个人的名字,就需要减名字,贷款不结清,不管减哪个人的名字,银行都不愿意;有些人就觉得不能理解了,法院明明是已经判了呀,银行能大过法院吗?根本就不存在大小的比较关系,法院可以规范民事关系,而银行也要开门做生意的。比较理智的做法是,拿钱把贷款结清了,银行解押了,随便你们去不动产局怎么折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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