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期限从何时开始计算_承诺期限如何计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4 22:46:18 人阅读
导读:看了你问的那些追问,感觉你应该是没有实打实的做过要约的吧。首先可以肯定的是,要约的有效期跟承诺期限完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虽说他们是不同的概念,但并不是说他们的所...

看了你问的那些追问,感觉你应该是没有实打实的做过要约的吧。首先可以肯定的是,要约的有效期跟承诺期限完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虽说他们是不同的概念,但并不是说他们的所指的时间一定不同。这么说吧,一般的要约,里面要么会写上要约的有效期到什么时候结束,或是承诺期限是几天。一般情况下来说,只要写下一个就可以了,因为同时写上要约有有效期或是承诺期限,那是有种画蛇添足的意思,所以真正会写要约的人,是不会犯这种低级错误的。要约的有效期,就是说如果受要约人在这个要约有效期能把承诺通知传达到要约人,那么要约人就必须遵守接受,这个如果你参与过投标的话,你应该知道,投标会有一个投标有效期,其实这个投标有效期就是要约有效期,投标有效期其实是用来约束投标人跟招标人的,对于投标人,投标书上面那些单价什么的,你在这人有效期内要保证不能改变,并且,如果招标人在有效期内确定投标人中标,并把投标通知发出去了,那么投标人必须跟招标人签定合同,否则就会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当然,如果招标人发了中标通知是在投标有效期之后,那招标人,也就是发出要约的一方,有权不接受这个中标结果,不与招标人签定合同,投标保证金也不人被没收。这儿的投标有效期,也就是要约有效期,与要约的承诺期限有什么不同呢?投标有效期是从投标截止日期开始的,具体多长时间,这个是招标公告中规定的,也就是说投标有效期是很明确的。而从投标这种行为来看,其承诺期限是怎么计算的呢?其承诺期限在投标书中是不会限定从什么时候开始的,因为投标书只会写明投标书的有效期是到什么时候,而不会无意义的写上承诺期限,因为你如果写承诺期限的最后一天在投标有效期前的话,那这个投标书会被视为废标的。所以理论上来说,投标书的承诺期限的截止时间是投标有效期的截止时间。而如果非要确定投标书的承诺期限的起始时间,那就一点意义都没有了。合同法中确定承诺期限的起算的条款,那是对于一些要约中,写明了多少天内承诺有效,而没有写明自哪一天开始计算承诺期限的情况。也就是如果信件中写明了信件是哪一天写的,或是明确写了承诺期限从哪一天开始,那这些都是承诺期限的起算时间点,而如果没有写明这些,那就按要约信件上面的寄出邮戳之日开始计算。在这种写明了承诺期限是多少天,而不写要约有效期是到什么时候的情况下,承诺期限的截止日期也就是要约有效期的截止日期。当然如果也写了要约有效期的话,那这个要约有效期的截止时间一定会在承诺期限的后面。否则,要约都没有效了,承诺有效期再长也没有意义。这就是你可能经常会看到的一句话:承诺必须在要约有效期内做出。

最后归纳一下,只要弄清楚承诺期限的截止日期跟要约有效期的截止日期就行了。法律上规定的承诺期限的起算时间点,其实也只是为了来确定承诺期限的截止时间点的哦

法律这样规定有它的道理,因为这样可以减少要约人的麻烦,而只是提醒受要约人要及时按法定的起算时间计算承诺期限,及时回复。防止起算时间的规定按接受的的时间计算时,给承诺人有了宽裕的考虑期间,但却可能对要约人不利,即因时间过去较长时,因自己已不再需要合同时造成不利后果。对也就是于承诺人来说浪费了几天没有意义的时间就此而已。 其实应该说的是,对于电报要约中载明承诺期限,有明确了起算时间的情况,法律没有规定。按照合同自愿原则,应以电报中明确的起算时间起算,但合同法42条却一律按交发时间起算,其实应该在这条的开始加上“要约没有载明承诺期间的起算时间的”几个字。遗憾,期待建议修改! 共同进步!

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本条是对以信件或者电报等作出的要约的承诺期限计算方法的规定。 以信件或者电报等发出要约,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要约人与受要约人如何确定承诺期限的起止时期,以决定何时不再受要约之拘束、是否作出承诺、何时作出承诺、以何种方式作出承诺等,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必须确定一个统一的标准而尽量减少可能发生的争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20条中规定:发价人在电报或信件内规定的接受期间,从电报交发时刻或信上载明的发信时期起算,如信上未载明发信日期,则从信封上所载日期起算。发价人以电话、电传或其他快速通迅方法规定的接受期间,以发价送达被发价人时起算。《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2.8条中的规定基本上照搬了公约的规定:要约人在电报或信件内规定的期间,应从电报被交发的时刻或从信件中载明的发信日期起算。如信上未载明发信日期,则从信封上所载日期起算。要约人以快速通迅方法规定的承诺期间,从要约送达受要约人时起算。 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参考了公约和通则,规定了两种标准。 1、信件与电报,以信件作出的要约,其承诺期限自信件中载明的日期起算,如果信件中没有载明日期则从信封上的日期起算,电报则从交发时起算。 2、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承诺期限从到达受要约人时起算。

从邮戳日期起算,这个叫“mail box”规则。最后一天是18号。

您好,《合同法》第62条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该规定也与上述规定相符合,即债权人可以随时向债务人要求还款,但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担保期限则从必要的准备时间到期后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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