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三年可以判缓刑吗_判三年为什不能判缓?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2 13:32:33 人阅读
导读:第1点,改变为缓刑的可能性不大。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一般情况下都是在充分考虑的案件综合情况下做出来的,所以法院大概率上会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根据目前的规定,在检...

第1点,改变为缓刑的可能性不大。

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一般情况下都是在充分考虑的案件综合情况下做出来的,所以法院大概率上会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

根据目前的规定,在检察院做了认罪认罚拒绝书的,检察院会给出一个具体的量刑建议,此时法院大概率上会采纳检察院的建议。

如果不采纳的话,或者说,最终的结果和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相差甚远,检察院很有可能会选择抗诉。

二审法院,有更大的可能会采纳检察院的建议。

第2点,案件具体情况不太清楚,想要有更准确的建议,最好去律师事务所具体分析,具体研究。

任何两个案件都很难完全一模一样,所以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绝对不能一概而论。

而你所提出的问题,或者说具体的案件,我们并不太清楚,也不太了解。

所以很难给出一个特别准确的建议。

想要了解更详细,最好的办法是委托一个律师,他会给你更专业更准确的建议。

希望上述解答对你有所帮助。

依我之见:法院判处三年以上(四年)有期徒刑的,无论是否判处罚金和立即交付执行罚金,依法都不能宣告缓刑。

为什么都交了罚金仍不能判缓刑呢?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所谓“缓刑”,其中最为重要的法定条件规定对所犯之罪依法必须是在三年以下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在法院判决时先确定一个有期徒刑期附条件的暂不收监执行的“宣告刑”。

从上述关于缓刑的法律法规定可以看出:适用缓刑的一个重要法定要件就是罪犯所犯之罪行依法必须是法定的三年以下有有期徒刑丶拘役。

而提问者叙述本案例被告人己被法院确定主刑为有期徒刑,其刑期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四年),很显然,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事判决依法是不得适用缓刑。至于提问者说“已交了罚金”,因本案例罪犯所犯之罪法律规定了除判处主刑外,依法还必须判处附加刑(罚金)。法律规定:罪犯即使执行了附加刑,仍必须执行主刑。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判缓不是三年一下都可以的,我国对于缓刑有以下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缓刑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判三缓三的话,要到司法局社区矫正科进行三年的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工作在各个司法所)。具体监管规定如下:社区矫正期间依法实施定位,包括手机定位和北斗电子手环定位(就是所谓的电子手铐);电话24小时保持畅通,不得关机、停机、呼叫转移,不得拒接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电话,未经批准不得注销电话号码,要随叫随到;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在区县(新法规定不得出所在的市);每周进行一次电话汇报,每月参加一次劳动和学习,每月上交一份手写思想汇报;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社区矫正期间违法犯罪或者违反监管规定的话,根据《社区矫正法》相关规定会被训诫、警告、行政拘留、撤销缓刑。
如果被撤销缓刑,社区矫正的时间不折抵刑期,也就是说假如这人当时直接取保候审,审前未进行羁押,哪怕社区矫正最后一天被撤销缓刑,也是执行三年有期徒刑,社区矫正的时间不折抵要执行的刑期。
如果三年矫正期满,未被撤销缓刑的话就依法解除社区矫正,原判刑期不再执行,也就是缓刑三年期间只要你规规矩矩,就不用再进去坐了。
另外,缓刑只是刑罚的一种执行方式,带来的法律后果除了不用进去坐之外和坐实刑的没啥区别,犯罪记录会记入档案,跟随一辈子,自己和子女在军校、国安、公安、飞行员等诸多行业招录时政审会被卡。

  根据我国刑法典第72条、第74条的规定,适用一般缓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缓刑的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特点,决定了缓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轻重是与犯罪人被判处的刑罚轻重相适应的。我国刑法典之所以将缓刑的适用对象规定为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就是因为这些犯罪分子的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相反,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罪行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而未被列为适用缓刑的对象。至于罪行性质相对更轻的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因法院不仅仅是根据罪行性质作出具体量刑,法院认为有必要适用管制刑罚进行处罚,所以故将管制刑列为不适用缓刑制度的独立刑种。所谓“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判决确定的刑期而不是指法定刑。犯罪分子所犯之罪的法定刑虽然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但他具有减轻处罚的情节,判决确定的刑期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以适用缓刑。

  (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缓刑的根本条件。也即有些犯罪分子虽然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不能表明不予关押也不致再危害社会,不能宣告缓刑。但必须注意的是,由于犯罪人尚未适用缓刑,因而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只能是审判人员的一种推测或预先判断,这种推测或判断的根据,依法只能是犯罪情节较轻、犯罪人悔罪表现较好。在这两个因素中,犯罪情节较轻属于已然之罪的范畴,主要表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应当综合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两个方面加以综合评判。犯罪人悔罪表现较好属于未然之罪的范畴,主要表明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较小,应当根据犯罪人的罪后各种表现,并适当考虑犯罪人的一贯表现作出评判。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较深,有再犯之虞,适用缓刑难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即使累犯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适用缓刑。

  《刑法》(修正案八)将74条修改为:“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就是正常在社会生活三年,不过有司法所监控的,必须给你戴个sps手机定位手表⌚️,刚刚实行没有几年的,给你手表定位了的,比如你生活在这个县城,就只能在这个县范围之内活动,前三个月每个星期到司法所签到,不定时会打电话问你在什么地方,前面三个月没个星期要写思想汇报工作,过了几个月可以请假去别的城市打工,不过还是一个月要回去打卡一次的,缓刑期间千万不要再范事情,要不然就把你收到监狱去,等于罪加一等。

公安只有办案权,检察有监察讼诉权,抗诉权没有建议权,法院才有最终裁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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