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向监察委申请取保候审吗_逮捕后可以取保候审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4 12:02:41 人阅读
导读:感谢邀答,祝悟空越办越好!首先,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办理,由公安机关执行。如题,案卷在检察院退查期间,是可以...

感谢邀答,祝悟空越办越好!

首先,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办理,由公安机关执行。如题,案卷在检察院退查期间,是可以申请取保候审的。

但是,结合本案例,能办理取保候审可能性不大,原因有以下几点:

第一、案卷已被检察院批准逮捕,逮捕,是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一般会判处实刑。而取保候审条件其中一条就是不致于发生社会危险性,这与批捕是相违背的。

第二、如题来分析,此案件为团伙案件,采取取保候审有可能会出现串供,毁灭公安机关尚未发现证据等行为…

第三、取保候审期间若发生了社会危险性,公安机关是要担负责任的。一般情况下没必要承担这个风险办理取保。

但是,也不是绝对不办理的,若嫌疑人出现严重疾病等,由看守所出具建议变更强制措施函,也可以办理取保候审。

律师的说法肯定是错的。批捕以后仍然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只不过难度很大。一般是身体原因导致不能继续关押,再就是涉嫌的犯罪事实没有完全查清,羁押期限届满。还有就是特殊情况,这个就不是正常可以办理的。至于检察院对羁押必要性的判断也是有很大灵活性的。

你好,关于这个问题要明确的是,“申请”和“准许”是两码事,申请取保候审是犯罪嫌疑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法定权利,无论什么犯罪嫌疑人都是可以申请的,和他犯什么罪、量刑多长都没有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可以看出,取保候审实际上对于刑期长短没有限制。

但是,是否许可取保候审,并且是否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就是另外一回事了。

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目的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只不过它的强制效力比较轻,基本不限制人身自由,但是在取保候审的时候,办案机关会考虑对社会的危险性,是否会对刑事诉讼产生不良影响,是否会出现打击报复被害人、证人等等因素,综合进行考虑是否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

理论上可以,现实中不是这样做的。因为如果够逮捕条件,你没找关系,肯定会被逮捕;对于侦查机关及检察院和法院来说,人关在里面最省事。

具体可以查阅邓世运律师的文章《被逮捕后如何取保候审》


“被逮捕后还可以取保候审吗?”“批捕后怎么取保候审?”“逮捕后取保候审的难度有多大?”……诸如此类的问题是很多当事人及其家属关心的问题,也是笔者在执业过程中经常被问及的问题。在本文中,笔者根据司法实践和执业经验,就此问题进行解答。


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被逮捕之后,可以申请取保候审,但申请并不必然会获得批准。取保候审的申请,是否能够获得批准,不能一概而论,必须具体到个案,脱离个案来回答被逮捕后是否可以取保候审是不严谨的。


具体到某一个案件,是否能够取保候审?一方面取决于该案是否有这样的事由;另一方面取决于辩护律师能否找准案件的突破口并采取正确的策略。从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看,逮捕之后取保候审的主要思路包括直接申请取保候审和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

一、直接申请取保候审

直接申请取保候审,是指有取保候审法定情形的,辩护律师直接为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就司法实践看,逮捕之后直接申请取保候审的,获得办案机关批准的情况比较少见,立法上的原因在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对可以取保候审的情形采用列举型的立法模式,不具有该条款所列四种情形的,不可以取保候审。办案机关将当事人逮捕,也意味着办案机关认为当事人没有取保候审的法定情形,取保候审的申请不被批准也就是顺理成章的事情。

二、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检察院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在司法实践中实施的情况如何?媒体报道的下列情况,可窥见一斑。2016年1月至8月,上海市检察院机关共对1363人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经检察机关审查并建议,其中有597人因不需要继续羁押而被释放或者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当事人符合什么样的情形,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后可以被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根据相关司法解释, 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具有四种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察机关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具有十二种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且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检察机关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就司法实践看,因为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且已完成相关取证工作;或是因为认罪态度和羁押表现较好、刑事和解或者退赃退赔、获被害方谅解;或是因为家庭情况特殊、身体残疾或患有严重疾病等,被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被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况较为常见。

对比应当、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的情形与可以取保候审的情形,前者的范围明显比后者的范围要广得多,一个案件,也许不具有取保候审的情形,但很可能会具有应当、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的情形。因此,一个案件,直接申请取保候审可能不会获得批准,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就可能会被检察机关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就目前的司法实践看,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最难的在于立案。羁押必要性审查,包括受理、立案、审查、结案、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等程序,申请只有立案,才有获得检察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的可能,但实践中部分检察官常会以“理由明显不成立”为由决定不予立案,有鉴于此,辩护律师在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时,应注意以下三点:

一、具有相关规范性文件中所列的十一种不宜立案审查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情形的,谨慎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

二、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应该围绕相关规范性文件中应该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的四种情形、可以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的十二种情形组织,有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当一并提供,避免无理由或者理由明显不成立的申请;

三、辩护律师应当善于借助看守所、检察机关驻看守所检察室等其他相关机关来实现启动羁押必要性程序的目的,譬如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具有其他特殊法定情形不适宜继续羁押的案件,辩护律师可以向驻所检察室、看守所反映,推动检察室、看守所和办案机关沟通,实现启动羁押必要性程序的目的。

展开原文 ↓

更多 # 相关法律知识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2
    律师解答

    律师根据问题描述给予专业意见

  • 3
    采纳

    采纳回复意见,确认得到解答

Copyright 2004-2021京ICP备18032441号 有害信息举报:线上咨询律师  线下门店解决问题

Copyright © 2020-2021

在线客服 隐私协议 侵权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