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到一起的夫妻财产怎么处理_婚后夫妻的钱怎么分配好?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1 05:19:00 人阅读
导读:谢谢邀请,除开足够每个月的生活的各种开支,走亲访友的开支以外,其余统一管理。男打外,女主内,女人比较细心。女人管钱比较合适。《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

谢谢邀请,除开足够每个月的生活的各种开支,走亲访友的开支以外,其余统一管理。男打外,女主内,女人比较细心。女人管钱比较合适。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根据以上法条规定,配偶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是有资格继承另一半的财产的。

半路夫妻是指之前和他人存在过婚姻关系,但是已经结束了,又和现在的配偶组成新的家庭的夫妻。如果双方已经在民政局登记过,就是法律所认可的婚姻关系,是可以以第一顺位继承人的身份继承另一半的遗产的,但是要以配偶没有把自己的财产通过遗嘱的方式指定给其他继承人为前提。

综上,如果没有遗嘱,双方已经在民政局办理过结婚登记,在婚姻存续期间内另一半去世,配偶是有资格继承去世的一方的财产的。

希望该回答能够帮的上您。

我不知道为什么很多人忌讳“二婚”,你老觉得自己是二婚,日子过得就不会好。你把自己当头婚过不就行了吗?

我和我老公是再婚家庭,我们结婚好几年了,我们一直挺好的,从来没觉得自己是二婚……


日子是要自己过的,不是给别人看的。我和我老公结婚前装修房子,他钱不够了,我拿出几万块钱把房子装修完,很正常啊,家是两个人的,房子也是两个人在住,互相体谅,互相理解,就没问题啊……

结婚之后,他的地被征掉一点,赔了几万块钱,老公就把卡和钱交到我手里,说是以后的家我当了。我觉得没有谁当不当家一说,我把钱存进卡里,卡放进抽屉里,然后告诉他钱是两个人的,谁用谁取就行了……

尽管这样,我老公从来没有从卡里取过钱,他用钱也是问我要。

这就是夫妻之间的互相信任。

对于孩子,我的女儿在上海上大学,每月按时打生活费,每次打之前,打多少,我都会给他说一声,他从来都说多打点,不要让孩子受委屈。

这是我们互相之间的尊重。

老公对我的女儿特别好,每次孩子回来,都去机场接送,孩子也特别认可他。

他带过来有一个儿子,我家算是儿女双全了。放假,大女儿会给弟弟辅导作业,一点儿也不比外面的辅导班差。小儿子今年13岁了,是个好脾气的孩子,这几年我跟他相处得不错。他爱吃的我都买好放冰箱,他随时吃随时拿。他喜欢历史,我就恶补一些历史知识,或是看一些历史剧,像什么《水浒》《三国》《乾隆》《雍正》,我都看,这样跟孩子的话题就会多一点;他喜欢下棋,我会学一点象棋,军棋和围棋,周末就和他一起玩,就这样我们拉近了关系。

有人说后妈难当,我觉得不难啊,我跟我儿子就好得跟一个人似的……

我家房子,一百多平,三室一厅,婚前老公买的。婚后他非拉着我去房管局把名字改成了两个人的!

我很庆幸自己拥有了这样一个老公,同时拥有这样一个家庭!

再婚家庭,只要夫妻双方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互相体谅,跟头婚家庭没什么区别!只要你对他的孩子好,他也会对你和孩子加倍好!将心比心,以心换心,日子就会过得和和美美!

衷心祝愿所有的再婚家庭都能获得幸福和快乐!!!!

一家人,夫妻就是一家人,一家人的财产还要分清,那还是一家人吗。各自有点私房钱,很正常,但是太过分就不好了,谁为家多贡献别计较,一家人别算计,家庭为重。

离婚后,法律层面来说,你们不是夫妻了。现在我国法律也不承认事实婚姻了,尽管你们还生活在一起,还是没有法律关系的两个人。1.财产分割,按你们离婚时的约定处理,就是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2.夫妻共同财产的时间界限划分,也是以你们离婚时的时间为准,而不是现在的时间。离婚后又生活在一起的几年时间,夫妻的财产属于各自所有,不属于共同财产。3.真正分割财产时,可以酌情考虑一些因素,比如离婚后又住在一起的几年时间,因为照顾家庭而导致收入减少或者为家庭生活支出较多财产的一方,可以多分。3.如果一方全部拿走,已经侵犯另一方权利了,构成侵权责任了,当然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原物返还或赔偿责任。


推荐案例

李佳诉李某全、刘某伟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号】

一审:(2014)滨功民初字第1012号

二审:(2015)二中保民终字第176号

再审:(2016)津民申526号

【案情】

原告:李佳

被告:李某全、刘某伟

李佳与李某全原系同事,同为天津泰达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员工。2011年9月13日,李佳与李某全签订个人借款还款合同,约定李某全向李佳借人民币60万元,期限1年,到期如数返还;还款期限自签订此协议之日起至2012年9月13日前还清,利率标准未作约定;李某全将御景园2-4-902房屋作为还款抵押,抵押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李某全还清与本合同有关的全部款项及利率为止;李某全应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时间主动偿还欠款及利率,并在签订协议之日起交付抵押物权证;李某全如因本身责任不按约支付李佳欠款及利息的,应负违约责任。后李佳以借款到期后,李某全、刘某伟拒不偿还为由,向法院起诉,诉请判令李某全、刘某伟连带偿还借款60万元及相应利息,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

合同文本中,除双方姓名、借款金额、借款日期、抵押房屋名称等系手写,并在姓名及金额处按捺手印外,其余内容均为打印。李佳解释系交付60万元款项后填写,李某全不予认可,但未就签名及按捺手印的背景及缘由进行说明。

李佳账户记录显示,其于2011年9月6日自光大银行账户分三次取款10万元、8万元、2万元,共计20万元;2011年9月9日、2011年9月13日,自天津银行账户取款5万元、6万元,共计11万元;2011年9月13曰,自招商银行取款23万元。证人李立革出庭证实李佳前述期间自银行取款并交付款项的过程,但不知晓款项金额及收款人情况。

另查,李某全与刘某伟于2005年5月19日登记结婚,2010年11月24曰,双方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载明:婚生女由男方抚养,男方同意女方不支付抚养费;共同财产两套房屋,其中包含涉案房屋在内,都归女方所有;双方无债务。

2011年1月13日,李某全与案外人某装饰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该公司对李某全名下位于御景园2-4-902的房屋(即涉案房屋)进行装修,工程款80007元、设计费11040元,该公司代收主材款。双方特别约定,李某全对其配偶及家属签字事项予以认可。装修期间,李某全及刘某伟均向该公司付款。刘某伟在客户结算单及2011年6月4日的住宅装修验收单上签字确认。

物业公司保洁员证实,2011年6月涉案房屋装修完毕后不久,李某全及刘某伟夫妇即居住于此。证人孙月君证实,2011年春节前,其至李某全位于涉案房屋的家拜年送年货,由刘某伟接待。

涉案房屋系李某全、刘某伟2010年共同购买,以李某全名义办理了房屋抵押贷款,贷款期限30年。2012年10月12日,刘某伟从其个人账户转款82万元至李某全账户,用于涉案房屋提前清贷。2012年12月4日,涉案房屋由李某全过户至刘某伟名下。

2011年11月16日、2012年3月,李某全因病两次入院治疗,刘某伟以夫妻名义在住院患者授权委托书、病情告知书、知情同意书等医疗文件上签字。

刘某伟系幼儿园教师。2012年7月25日,刘某伟工资账户现金存入404000元,是年该账户以工资名义每月入账不足2600元。2013年2月8日,案外人李会来(系李某全之堂兄)通过支票转账方式向刘某伟天津银行账户转款846000元。2013年9月8日,刘某伟农业银行账户入账12万元,2013年9月18日入账10万元、2013年9月24日入账10万元、2013年10月8日入账76万元,前述款项均以现金方式存入。至2014年2月,刘某伟的农行账户内资金频繁流转,其中,与案外人李会来的款项往来金额达20余万元。原审审理中,刘某伟就上述大额款项来源及资金往来背景,虽解释为系个人经营周转,但始终未明确具体商业内容、投资形式及利润构成。

李某全系案外人天津枫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10年8月20日)股东,工商登记其出资金额500万元,持股比例25%。枫禾公司经营期间有多个绿化工程项目结款,但其未能就其经营公司所得收入使用情况进行说明。刘某伟与案外人李会来,同系天津汇泰格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12年10月10日)股东,工商登记实缴货币出资额分别为35万元、30万元。审理中刘某伟并未就与投资相关的资金来源进行说明。

【审判】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4)滨功民初字第1012号民事判决:由李某全偿还李佳借款本金60万元及相应利息;刘某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宣判后,李某全、刘某伟提起上诉。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7日作出(2015)二中保民终字第176号民事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李某全、刘某伟共同偿还李佳借款本金人民币60万元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刘某伟提起再审申请。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5日作出民事裁定,驳回刘某伟的再审申请。

【评析】

夫妻离婚后仍共同生活、财产上属于共同共有关系的,在此期间一方所负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

从双方关系特别是财产所有样态来看。从一审查明的案件事实来看,在本案诉争借贷事实发生之前,李某全与刘某伟已然从法律上结束了婚姻关系,并且协议约定包括涉诉房产在内的两套房产归女方所有。但涉诉房产直到2012年12月份才完成过户手续。通过查明的事实来看,两人离婚后仍共同装修涉诉房产,装修费亦由李某全支付。刘某伟作为幼儿园老师,一直有与其身份不相匹配的财产收入。通过调取的医院证明、证人证言等证据表明,两人离婚后一直以夫妻名义对外共同生活。可见,两人离婚后在经济和生活上均未实际分离,属于典型的“假离婚”。

关于其财产所有样态,由于两人在离婚后,财产一直未进行实际的析分。基于共有人之间有无共同目的以及共同目的的内容、共有财产对于共有人达成其共同目的的意义等因素来看,两人在离婚后,实际上仍以夫妻的模式共同生活,行使配偶身份带来的一系列权利和义务,故而,两人的共同目的应该是以家庭为单位共同生活,相互扶持,养育子女,互帮互助,双方具有继续维持家庭关系的目的性,且客观上也具有了共同生活的稳定性。而两人的财产共有现状,亦满足了维持家庭关系的共同目的之所需。两人财产事实上存在共同共有关系,即“依一定原因成立共同关系的数人,基于共同关系,而共享一物的所有权制度”,理应对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摘自《夫妻离婚后仍共同生活期间的债务承担》,作者:徐红红,作者单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载《人民司法·案例》2017年第17期)

法信·相关观点

法院对夫妻之间债务的认定方法

在审判实践中,法官通常针对债务的认定采取一些方法:

首先,严格审查债务的真实性,如果夫妻一方对另一方所举债务不予认可,则要着重对债务的真实性进行审查。通常对债权人亲自出庭作证的予以采信,对只出示书面证言或借条复印件的一般不予认定。

其次,审查债务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在审查债务真实性的基础上,着重询问举债一方所负债务的用途,以便正确认定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未用于履行法定的扶养、赡养、抚养义务,且不属于其他应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情形,则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最后,以下情形可在离婚案件中不予处理,由离婚双方另行解决:

(1)夫妻债务是否存在不明确;

(2)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无法确定的;

(3)可能被确定为个人债务,但缺少债权人的介入,法院一时难以查明事实真相。

(摘自《离婚纠纷法律精解、判例分析与诉讼指引》,孙国鸣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7月出版)

法信·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若干意见》

3.借贷纠纷案件中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的认定

此类案件处理中,首先应当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作为一个基本处理原则,即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同时还有两个因素需要考虑: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二是该债务有无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这两个因素,属于基本原则的例外情形。如果一方有证据,证据足以证明夫妻双方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和该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该债务可以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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