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伤免于刑事处罚_轻伤免于刑事处罚条件?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2 00:55:38 人阅读
导读:依我之见:如果该案罪名‘’不单单是轻伤‘’的话,检察院的批准逮捕是依法保证案件公正处理防止‘’两危性‘’(社会危害性丶人身危险性)的重要措施。为什么这么说呢?本...

依我之见:如果该案罪名‘’不单单是轻伤‘’的话,检察院的批准逮捕是依法保证案件公正处理防止‘’两危性‘’(社会危害性丶人身危险性)的重要措施。

为什么这么说呢?本人以下试从法理和办案实务角度作简要分析:

一,如果一一犯罪嫌疑人此次是参与‘’寻衅滋事‘’且情节恶劣的行为呢?比如多人丶有组织丶在公共场所丶交通要道针对老人、未成年人、孕妇等人‘’随意殴打他人‘’且持械作案,并将其中之一受害人打成轻伤并伴有拦截丶辱骂等情形,上述行为已属法定情节恶劣就已构成寻衅滋事犯罪,且多人参与犯罪的情况下,作为多人参与的寻衅滋事共同犯罪‘’社会危害性‘’很大,作为多人犯罪如果放在社会上可能串供丶毁灭证据丶潜逃等其个人‘’人身危险性‘’也很严重,况且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比轻伤在三年以下量刑要重得多,所以,如果是这种情况检察院的批准逮捕是正确的。

二,如果一一犯罪嫌疑人这一次在寻衅滋事中随意殴打他人中致人轻伤的,这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严重刑事犯罪,而‘’非民间邻里纠纷‘’引起的打架致人轻伤的,怎可能受害人原谅了丶钱赔了就算了呢?放在当前全国开展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历史背景下来看多人丶团伙丶长期在城乡市场丶社区‘’寻衅滋事‘’称王称霸,恰恰是该专项斗争打击的重点。检察院的批准逮捕的行为就是在‘’扫黑除恶‘’,寻衅滋事把人打成轻伤了还能不逮捕关进去吗?

三,如果一一犯罪嫌疑人这一次参与的寻衅滋事,只将一人致轻伤,可是当检察机关审查批捕时,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于二0一七年十一月联合发布的《关于审查逮捕案件‘’社会危害性‘’条件的规定》(试行)要求公安机关和所在社区提供‘’社会调查报告‘’,该报告将会反映犯罪嫌疑人过去的表现丶社会群众的反映丶公安机关过去对该嫌疑人们的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等。可以想见:过去经常性‘’大错不犯,小错不断‘’在社区称王称霸,三天两头到派出所报道的嫌疑人,你说检察院认为该不该批准逮捕关进去?

四,如果一一犯罪嫌疑人曾经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依法应认定为‘’累犯‘’。即使犯罪嫌疑人此再次涉嫌故意犯罪,且属于邻里之间的民间纠纷引起,甚至被害人有较大过错,虽然这次只将对方打成轻伤。但是,因犯罪嫌疑人系‘’累犯‘’,具有再次违法犯罪的潜在可能性,检察机关也会依法将其批准逮捕关进去。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也鉴于提问人所提问十分摸糊只能作‘’如果‘’分析,不当之处请见谅。

你好,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在审查起诉阶段,做通检察院的工作,可以不起诉;

在法院审判阶段,需要做通法官工作,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先上答案,常见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种,构成寻衅滋事罪,要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第二种,构成故意伤害罪,要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第三种,构成正当防卫,不负任何责任;第四种,故意伤害证据不足,只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下面我就结合一些真实的案件进行具体分析,欢迎留言讨论,如果你觉得有用,请加关注,点赞。

先解释一下什么叫轻伤,这是法律术语,是比较重一点的伤情,有统一的鉴定标准,需经过法医进行鉴定,例如两处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不能按照字面意思理解,不是轻微的伤,轻微的伤在法律术语上叫轻微伤。

构成故意伤害和寻衅滋事罪,这是打架致人轻伤最常见的情形,占几种类型的90%以上。

这两种犯罪从行为上看都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那么,他们的区别是什么?二者根本的区别是打架的动机不同,也就是打架的原因不同,寻衅滋事罪打架的动机是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也就是无故、没有任何原因打人,而故意伤害一般是因为民间纠纷打架。需要注意的是故意伤害轻伤以上才负刑事责任,而寻衅滋事致二人轻微伤、携带凶器殴打的情况下都构成犯罪,需要负刑事责任。例如,常见的因为交通纠纷,一言不合就将对方殴打致轻伤的构成寻衅滋事罪,而邻里之间因为出行、采光等打架造成轻伤的,一般构成故意伤害罪。

这两种情形因为构成了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上,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在实际生活中,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主动赔偿对方的损失,一贯表现良好的一般都判处缓刑或管制(接受社区矫正,不会坐牢)。寻衅滋事罪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大多数情况下会被判处实刑,会在监狱服刑。当然,由于构成犯罪的情形比较复杂,以上只是一般情况下的假设,实际上案件的情况千奇百怪。民事责任上,二者都需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

正当防卫,说实话,这是一个中国司法实务机关最头痛的一个问题,认定难,争议大,被一些学者戏称僵尸条款。

但随着2018年于海明正当防卫案(昆山宝马案)等四个典型的正当防卫案例被最高检纳入指导性案例,以及近年来司法改革中司法责任制、办案终身责任的推行,说实话,以往那种只要打架造成对方轻伤以上就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客观归罪思想已被办案人员所抛弃,案件被认为正当防卫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了了之的比例逐渐上升,办案人员的业务素质有了大幅提高。

那么,什么情况下才能构成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面对正在殴打、伤害你的人,你打回去制止对方的行为,对对方造成伤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但不得超过制止防卫的需要,造成不必要的伤害,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一般常有以下几种情况不属于正当防卫。假想防卫,也就是侵害尚未开始,便先发制人进行防卫。事后防卫,就是侵害已经结束进行防卫。防卫过当,就是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严重伤害。例如,对方用拳脚殴打你,你直接将对方用刀砍成重伤,就是防卫过当。互殴行为,双方都构不成正当防卫。正当防卫就简单介绍点,由于有正当防卫可能的案件大多比较复杂,如果你觉得自己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最好请律师帮助自己辩护。

证据不据的,举例说明

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件,甲不小心骑电动车与骑自行车的乙相撞,导致乙肩部着地,双方发生争吵,甲将乙脚踢拳打,后乙因肩部骨折被鉴定为轻伤,由于乙肩部轻伤是因交通事故摔伤还是甲殴打致伤无法查清,如果对甲按故意伤害罪处理,假如甲的殴打行为只造成轻微伤,就会冤枉他,因此,本案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只能对甲按《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

实际生活中,证据不足的案子也比较常见。

今天就不再一一举例了。欢迎留言讨论。

码字不易,若果觉得有用,请加关注,点赞。

依我之见:‘’打架致人轻伤一级‘’,其伤情等级仍是‘’轻伤‘’,但是,是否会以故意伤害(轻伤)罪起诉判刑呢?必须审查‘’打架‘’的具体情形再来决定。

一,如果受害人的轻伤后果是犯罪嫌疑人与受害人基于邻里关系,或虽非邻里关系而是一般纠纷引起的偶然互殴造成的话,那么,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并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就即使如同提问者所述‘’对方(受害人)不谅解‘’的话,也只能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期丶或拘役来判处;当然,在查明案情的基础上,如果双方在办案机关主持下,在取得受害人谅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额赔偿了受害人损失后,适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新增加的‘’公诉案件刑事和解程序‘’的有关规定:检察机关可以作微罪不起诉,或向法院提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最后法院也可在定罪的基础上宣告‘’适用缓刑‘’。

二,如果如提问者所述‘’打架致轻伤级‘’,而案件中的‘’打架‘’,如果是双方为抢夺地盘丶称王称霸而有组织的‘’聚众斗殴‘’致双方,或一方人员‘’轻伤的‘’,那么,本案例就不是简单的互殴过程中致伤,而是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流氓斗殴犯罪行为,依法不能按故意伤害(轻伤)定罪处罚,而只能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量刑构成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属‘’情节严重之一者‘’,比如多次丶多人、规模大丶在公共场所和交通要道聚众斗争丶或造成恶劣影响的丶持械斗殴的…依法从重处罚,即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回过头再将该‘’打架‘’致人轻伤罪案放在当前全国开展的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历史背景下来审视该‘’聚众斗殴‘’而致人轻伤,如果有上述‘’情节严重‘’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而言,该‘’打架致人轻伤‘’案,依法将会在‘’聚众斗殴‘’罪名成立基础上中从重量刑处罚。

本人上述分析,提问者可以对照比较,如何判刑自然就清楚了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依我之见:是否一定要追究‘’轻伤‘’打人者的刑事责任判实刑收监执行,还是双方‘’刑事和解‘’而‘’私了‘’而终结刑事诉讼?要看‘’具体案情‘’;如果一一针对的是‘’不法侵害者‘’而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致其‘’轻伤‘’的,依法不负任何责任还要表彰奖励。

以下本人试从刑事法理和实务层面作简要分析:

一,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轻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丶拘役或管制。同时,无论是检察院提起公诉,还是受害人刑事自诉时还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被告人刑罚时还附带民事赔偿。

那么,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刑事诉讼法是否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是否就一定要判刑坐牢呢?

二,这要看案件具体情况而定:

A,‘’依法必须判刑坐牢的‘’一一一(l)行为人因经常随意殴打他人或扰乱社会秩序,而此次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虽然法律将‘’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致轻伤与纯粹的轻伤作‘’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既然‘’择一重罪处理‘’,那么依法就只能对被告人作‘’寻衅滋事‘’定罪处罚,而不能错误的按轻伤罪处理,即使被告人对受害人作了民事赔偿也只能作为量刑时从轻处理的情节。对于‘’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致其‘’轻伤‘’而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国家维护的老百姓和平安宁的生活秩序的犯罪必须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判实刑收监执行。

‘’尤其是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一一寻衅滋事犯罪就是打击的重点之一,该罪就是扰乱社会秩序的‘’恶势力‘’犯罪,也就更要防止办案机关有人充当‘’恶势力‘’的‘’保护伞‘’而将寻衅滋事犯罪中致人轻伤当着民间纠纷引起的轻伤害而按轻伤案搞违法的刑事和解而判处被告人缓刑让扰乱社会秩序的‘’恶势力‘’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2)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公民之间打架斗殴致人轻伤的案件中,有的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调查处理时仍威胁受害人丶证人的,毁灭伪造证据的,自伤丶自残的,有再次犯罪的、累犯的,有能力赔偿受害人而拒不赔偿的。这一类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具有严重‘’人身危险性‘’而无认罪丶悔罪表现的故意伤害(轻伤),依法仍必须以故意伤害定罪处实刑收监执行。

B,可以‘’放弃自诉丶不起诉或判缓刑的‘’一一(1),因家庭丶邻里纠纷引起的双方都有过错的互殴行为,双方都有伤,而其中一方经鉴定为‘’轻伤‘’,双方在有关社区组织调解下,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丶并全额赔偿了轻伤者的各项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轻伤案件为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自诉案件。作为自诉案件,根据‘’不告不理‘’的诉讼原则,就本案例所述"轻伤‘’如果受害人与行为人达成协议,受害人自动‘’放弃刑事自诉‘’而‘’私了‘’此案法律是许可。(2),因邻里纠纷互殴影响社会治安秩序的案件,经警方调查鉴定其中一方伤情为轻伤害而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新增加的‘’公诉案件刑事和解程序‘’的规定:在检察机关主持下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并全部赔偿受害人各费用,得到受害人谅解并签署请求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的谅解书及请求,在移送法院及开庭时检察官可建议法庭减轻对被告人的判处并‘’适用缓刑‘’,而对于情节较轻的还可由检察机关作出‘’微罪不起诉决定‘’,而终结该轻伤案的刑事诉讼。

三,如果受害人的‘’轻伤‘’是在实施不法侵害,被正当防卫行为致伤的,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之规定:为了国家丶公共利益丶本人或他人人身权利和其他权益免受正在不法侵害而予以制止并造成不法侵害人损害的,是正当防卫依法不负责任。结合本案例,如果所谓‘’受害人‘’正在实施法律禁止的不法侵害行为,比如偷盗丶抢劫丶寻衅滋事丶扰乱社会秩序等犯罪(不法侵害行为)公民,以及国家执法人员制止其不法侵害而致其轻伤的,所谓‘’受害人‘’是以身犯法,所受‘’轻伤‘’是咎由自取丶罪有应得,而故意伤害的他的公民和执法人员是正当防卫应予表彰奖励的行为。

提问者:以上本人所介绍的‘’轻伤‘’案件是判实刑收监执行,还是可以由受害人放弃自诉丶检察机关不起诉丶法院判缓刑,以及是被公民或执法人员制止‘’不法侵害‘’而‘’正当防卫‘’致其轻伤的?请你自己结合具体案件去分析吧!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经司法鉴定的轻伤属于刑事自诉案件(刑事自诉案件就是:受害者告诉,司法机关才处理,不告则不处理),你可以好好给受害者协商并赔偿对方医疗费等,争取受害者的原谅,受害者不追述你的刑事责任的,司法机关也就不处理你(也就是受害者不追述你刑事责任的,你就可以免于刑事处罚,反之则不行);受害者要追述你的刑事责任的,司法机关将按照刑事案件来处罚你,轻伤按照《刑法》处罚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如果已经拘留两个月了,并且当事人(行凶者)也没有赔偿受害者损失,也没有取得受害者谅解的,司法机关将追述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免于刑事处罚的条件

免予刑事处罚指因某些原因犯下罪行,需要刑事处罚,但因为自首或其他情节,导致不用接受刑事处罚。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具有法定情形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免于刑事处罚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据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特赦。一经特赦,对罪犯不得再予追究。

4.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按照刑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其他生效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不予追究。

依我之见:轻伤害案件,一旦经法医鉴定确认伤害结果是‘’轻伤‘’。只要检察院和受害人不起诉,法院就不能审理和判决犯罪嫌疑人有罪和有期徒刑。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办案实务会作如下处理:

A,公安机关依法会告知当事人双方并经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全额赔偿被害人获得谅解,往往受害人会向公安请求撤销案件不予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会在结案后将上述情况一方面告诉受害人轻伤案可以由受害人作为刑事自诉案件自行决定是否直接向法院刑事自诉,也可全案移送检察机关处理。

B,公安机关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并根据当事人双方已在公安机关刑事和解丶全额赔偿丶出具谅解书的基础上并根据受害人的请求也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故意伤害情节轻微,无追究刑事责任之必要作‘’微罪不起诉决定‘’。

C,‘’轻伤‘’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案件管辖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刑事诉讼法‘’自诉类刑事案件‘’的规定:检察机关不起诉的轻伤害案件属公民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的刑事案件,既然案例中叙述双方已经调解、赔偿也已完毕,受害人有自主决定自诉丶不起诉丶撤回起诉的权利,估计受害人不会再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而法院也会本着‘’不告不理‘’的诉讼原则对待此案。既然本案例检察机关已作微罪不起诉而原告方经刑事和解估计也不会提起刑事自诉,那法院哪来的审判,又哪来的判刑呢?

所以,根据‘’不告不理‘’的司法原则,只要检察院和受害人不起诉,法院就不能审理不会对犯罪嫌疑人判刑的。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展开原文 ↓

更多 # 相关法律知识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2
    律师解答

    律师根据问题描述给予专业意见

  • 3
    采纳

    采纳回复意见,确认得到解答

Copyright 2004-2021京ICP备18032441号 有害信息举报:线上咨询律师  线下门店解决问题

Copyright © 2020-2021

在线客服 隐私协议 侵权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