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一、关于死缓的性质
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执行两年执行,不是独立刑种,是死刑的执行制度。
二、判处死缓的条件
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但不是必须立即执行。
三、缓期执行期
两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之前的羁押时间,不计算在缓刑二年的期限之后。
四、缓刑执行期满后果,分为3种情况。
1.没有故意犯罪:减为无期徒刑;可决定贪污、受贿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
2.确有重大立功表现:减为25年有期徒刑;有期徒刑的期限从死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之前羁押的不折抵。
3.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院核准后执行死刑;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院备案。
综上所述,死缓期满是否会执行死刑,取决于罪犯在死缓期间是否有故意犯罪。如果无故意犯罪将减为无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将报请最高院核准执行死刑;如果死缓期间确有重大立功的,减为25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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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意思是罪大恶极应当判处死刑,但是在犯罪情节上有不必立即执行的一类犯罪分子,对其判处死刑,不立即执行,而是羁押在监狱,根据两年考验期的表现决定后续处理的一种处理方法。
一般来说,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可能会有以下几种可能的结果:
1、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这种结果一般要占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99%左右。
2、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确有重大立功表现,属于可望不可求的情形,一般来讲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四)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五)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六)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3、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这种情况也比较少。常见的如劫持狱警越狱,杀害狱警或服刑人员的,脱逃后严重犯罪的等等。
4、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这种,指的是故意犯罪,但是未达到情节严重的。
5、针对贪污贿赂犯罪,死缓还可能改判为“终身监禁”。我国刑法规定,因贪污贿赂犯罪被判处死缓的,法院还可决定其减为无期徒刑后不得再减刑、假释,实行终身监禁,活着别想走出监狱。
这种情况,一般是特别严重的贪污贿赂犯罪,例如白恩培。
很少死缓两年内故意犯罪的才执行死刑所以,你觉得多少死缓犯会不要命了……而且那两年内还关在牢里……我印象中就记得有在牢里故意伤人的,和越狱的……这属于自己找死
有没有缓刑期满后仍然被执行死刑的案例?
缓刑期满一般不会再执行死刑了。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但是缓刑期内执行死刑的有,不太多。
本来被判死缓,是罪大恶极应当判死刑但是不必立即执行的一类服刑人员,在两年期满如果没有新的犯罪行为。但是还是有少数人把握不住这个机会,最后走到了绝路。
以下是两个曾经发生的案例。
案例1、 赵志良1999年11月因抢劫罪被唐山市中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服刑期间,得知其妻改嫁带走儿子后,产生越狱召回儿子的想法。服刑期间准备了越狱工具,但越狱实施之前被发现捉获。2001年8月26日被改判死刑立即执行。
案例2、贵州省印江县农民王维亮体内藏毒与2002年被捉获,后法院以运输毒品罪判处王维亮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服刑改造期间,因学习违纪被通贩制止,后因此报复同犯致轻微伤。随后法院判处该犯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3年,改判原来的死缓为死刑立即执行。
案例3、呼和浩特第二监狱越狱事件。 乔海强、董佳继、李洪斌2003年至2006年因分别犯抢劫罪、盗窃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和无期徒刑,并投入呼和浩特第二监狱服刑,2008年3月便蓄谋越狱潜逃,2009年10月17日,四人在绑架并杀害民警后集体脱逃,脱逃后,又实施多起严重暴力犯罪的重大刑事案件。法院依据相关规定,认定三明越狱犯构成暴动越狱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同时构成抢劫罪和绑架罪,乔海强还构成盗窃罪,与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数罪并罚,依法判处三名罪犯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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