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罪的量刑_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7 16:17:15 人阅读
导读:(一)、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二)、二年以上七...

(一)、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二)、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三)、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四)、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注意:

1、“销售金额”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2、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十五万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3、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1.概念: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

2.伪劣产品: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产品,举例如下:

(1)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

(2)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的产品。

(3)以低等级、低档次冒充高等级高档次的产品。

(4)以残、废、旧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新品的产品。

(5)不符合国家行业等标准的产品。

3.罪与非罪:区分是否构成该罪的关键在于,销售数额是否达到刑法所规定的5万元,凡是达到5万元的,即构成犯罪。未达到这一数额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生产伪劣产品数额达到15万元,即便未来得及销售,仍然构成本罪,但属于犯罪未遂。

4.量刑标准:

(1)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2)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3)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4)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对本条规定的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未经处理的,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或者货值金额累计计算。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的立案标准及定罪与量刑

根据《刑法》第140条之规定,本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故意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即生产和销售伪劣产品两种行为,只要具备其中一种行为,就可构成本罪。按行为的性质,分别定为生产伪劣产品罪或者销售伪劣产品罪,如行为人既生产又销售伪劣产品,则仍按本罪论处,罪名定为生产、销售伪省产品罪,不实行数罪并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立案标准: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 伪劣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

2. 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15万元以上的;

3. 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3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15万元以上的。

定罪标准:

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故意,一般具有牟利的目的。既包括直接故意,也包括间接故意。过失行为,如生产者不知原材料有假或者不符合质量标准,销售者不知产品系伪劣产品,因不负责任、疏忽大意而生产或销售的,不能构成本罪。从司法实践看,绝大多数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都是为了牟取暴利,但法律对本罪的犯罪目的没有要求,所以,无论行为人出于何种目的和动机,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实施了违反国家的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且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具体地说,主要包括四种表现形式:

1. 掺杂、掺假。

2. 以假充真。

3. 以次充好

4.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量刑标准:

1. 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2. 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3. 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4. 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5.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刑法》第140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在我国刑法中,对伪劣商品犯罪数额做出明确规定的只有140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该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销售余额必须达到一定数额才构成犯罪,也即达到本罪的起刑点,该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即可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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