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土地补偿款怎么分配_征收土地补偿款怎样分配?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7 17:54:38 人阅读
导读:征地补偿款属于家庭承包户的。农村土地承包是按人口把土地分配到各户。你所说的现被征收的土地,原来属于其他农户的家庭承包地,后来因某些原因,集体将这些土地发包给你家...

征地补偿款属于家庭承包户的。农村土地承包是按人口把土地分配到各户。你所说的现被征收的土地,原来属于其他农户的家庭承包地,后来因某些原因,集体将这些土地发包给你家。你家承包这些土地不属于家庭承包,不能享受家庭承包户的待遇。按法律规定,原来抛弃家庭承包地的,在承包期限内可以要回原家庭承包地。所以,组长将征地补偿款分配给原家庭承包户并不违反法律

承包耕地被征收建公路,补偿款是给村集体还是补偿给失地农户?

法律规定,农村土地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因此,征收承包的耕地是与土地所有人洽谈征地事宜,补偿款也是补偿给土地的所有人。再由土地所有人与土地使用人洽谈土地承包终止的补偿事宜。

首先谢谢邀请。

土地征收补偿是按二轮土地承包人口分配,还是按现有人口分配?有何依据?

农村土地征收补偿的费用,是分几个部分的,其中有土地补偿费;人口安置费;青苗费和地上附属物补偿费。这些费用加在一起,统称为土地的征收补偿。但这几部分的补偿费用,是有具体说法的。怎么样分配?也是有不同的规定的。
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耕地补偿费用包括以下几部分,

一是土地补偿费;

二是安置补助费;

三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以上这些补偿费的补助标准,是根据各省、市、自治区规定的标准执行。

那么这些费用该怎么分配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偿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偿费支付给其他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偿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根据以上这些规定,土地补偿费这部分费用,是归集体共同所有;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理所当然归个人所有,也就是谁经营归谁所有;人口安置补助费这一部分费用
,应当归土地经营者所有。按照这个规定,除了土地补偿费归集体共同所有以外,其他费用都应当以户为单位归土地承包者所有。也就是说这一部分费用,征了谁家的土地,这部分补偿金就应该归这家所有。因为这一部分资金,是用来安置土地所有者的人口以后生存用的,如果这户农民愿意用这部分资金参加保险,在征得本人同意后,可以用这部分资金为他们参加养老保险。如果把这部分钱分给了大家伙,那以后这家人的生活怎么办?所以法律作出了明确规定。
那有的人会说,有地的征地得钱了,我们没有地的怎么办?二轮土地承包后出生的农民,目前都没有土地,这是根据当时“大稳定、小调整
”,“生不增、死不减”的政策进行土地承包的,因为考虑每个家庭都有老去的人,也都会有岀生的人,差上差下,差不了多少。这样土地被征收了,这部分征收款归一个家庭,从整体上看就不会有太大差别。另外,集体还有一部分土地补偿费,这部分费用,集体留足了20%的公积金和公益金后,剩余部分也是要参加分配的,这一部分补偿款的分配,应当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均分配。

农村征地款的分配,是一项涉及政策性很强、农民又非常关心的热点问题,因此要慎之又慎,既要充分依靠政策,又要倾听群众意见。一定要做到万无一失,否则款项分配完之后就会出现预想不到的麻烦,到那时再去处理,就非常困难了。

没有法律能直接给你算钱,具体的征收补偿方案一般都在当地政府的网站的文件里那里有具体的征收标准和金额。在征收签字的时候协议上也会有补偿款的项目和金额。

至于钱到手一家人怎么分配,征收款还是按照“人头”一家人按照户籍上的人数来均分。也就是你外公外婆这一大家子现在户口簿上有几个人按人头分。以前也处理过这类纠纷,有的人户口迁出到了城市,他名下也没有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原来的由他兄弟承继,后来征收户也分了也没有了土地承包权征收款就没要到。

所以能不能分到钱在于你妈在不在你外婆他们一家的户籍上,你妈和你爸结婚既然是外嫁那肯定是自成一户又怎么会还在你外婆家户口簿上呢?所以你外婆可以分到5分之一 你妈按道理没有份。。。

因征收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所以补偿款应由集体所有,至于该怎么分配,由集体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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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从事过农村土地征收工作,深知土地征收的政策性极强,下面就结合当地政策作如下答复,本答复的主要内容如下:

土地补偿费是土地征收时补偿费的一种,其补偿计算方式为按面积进行计算,能用于集体经济组织处理的分配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的只有扣除公益金后剩下的问题,且需严格按规定而通过的处置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第一,土地补偿费是农村土地征收时补偿费的一种,是按土地被征收的面积计算的补偿款。

一般来说,农村土地征收的补偿共有土地补偿费、生活安置费、青苗及地上构附着物补偿三大部分组成

按被征收的土地面积进行计算土地补偿费,其补偿的标准各地因经济发展水平、地级差异而不同,笔者这里为每亩16000元。生活安置费、青苗及地上构附着物补偿的标准大多地方都会高于土地补偿费。特别是生活安置费因涉及被征地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也补偿标准为最高。

第二,土地补偿费并不直接发放到被征地群众手中,扣除公益金的部分需根据村民自治的规定进行处置。

(一)由土地管理部门代扣公益金。公益金这部分是土地补偿费算账后,由当地国土部门直接代扣缴纳到社保部门,用于征地生活安置对象的城镇社保。笔者这里,这部分占土地补偿总额的80%,且不进入村里和社里的账户。

(二)扣除公益金部分划拨到被征地社的集体经济组织。这部分划拨到土地被征收社,统筹用于安排用于发展集体经济或社员的生产生活。

(三)扣除公益金部分的处置分配。按村民自治的相关规定,由社员大家共同讨论、拟定、表决通过方案,是用于发展集体经济,还是分配给社员,究竟如何分配等,都必须按三分之二以上社员表决通过的方案执行,当然该方案须按程序进行公示和报批。

由于这部分资金的分配涉及社员的自身利益,一时要想形成一个大家都比较认可的方案有一定难度,往往会用较长的时间才能达成较一致的意见。

已经去世的老人的农村承包地占地补偿款,其他尽赡养义务的三个子女是有权分配的。依据我国继承法规定,个人承包应得收益可以继承。而征地补偿款是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补偿给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又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分配给丧失承包地的承包农户家庭,用于对失去土地农户的预期损失补偿及安置,以保障失地农户将来的生产生活。因此,征地补偿款从性质上不属于承包收益,不能列入遗产范围。继承权的实现,亦称为继承权的兑现,指继承人依法取得继承权后,根据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的方式取得遗产的法律后果。继承权的实现要具备几个前提条件:1、继承人在继承权主体的范围内;2、继承权人没有丧失继承权;3、继承权实现的内容是合法的,没有侵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要实现继承权,首先应明确自己是否具有继承主体资格,有遗嘱按遗嘱,没遗嘱按法定继承。继承开始后,任何一方继承人均有权提出分割遗产。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则可向人民法院提起遗产继承诉讼。《继承法》第二十一条,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继承法》第二十二条,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扩展资料:农村土地征用补偿费的分配原则:1、农村征地补偿款的分配不是基于人口,而是基于地。按照“生不增,死不减”的原则,对农户进行补偿。征地补偿款按照家庭为单位发放,以家庭承包的土地面积确定补偿款。家庭内部分配问题,由家庭内部自行解决。对已死亡或丧失家庭成员资格的人丧失了农户成员的身份,自然无法获得补偿,对于可能成为还未成为该农户成员的人也不能获得,所以只有农户现有成员才能获得。2、土地征用补偿费是否属于收益。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承包方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地补偿费的主要目的是对失地农民预期损失的补偿,是对农民将来生产、生活的保障。已去世的家庭成员,除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中有其生前的投入外,均不能成为享受补偿的权利主体。3、土地承包经营权中以家庭为承包户的性质。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家庭承包是以户为单位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家庭部分成员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发生继承问题。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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