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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工作岗位上发病死亡怎么办_员工在工作中发病怎么办?

来源:小编整理自网络2022-06-09 10:04:10 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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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要负责,视同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视同工伤。”员工根据用人单位的规...

要负责,视同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视同工伤。”员工根据用人单位的规定或指派从事某项活动的,其从事该项活动的场所即为该员工当时的工作岗位,其从事该项活动的时间即为该员的工作时间。《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突发疾病”包括突然产生疾病和原有疾病突然发作。只要死亡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视同工伤。扩展资料《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通常情况下,我们看员工受伤或发病是否属于工伤,应看其是否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而受到伤害。若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只能享受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的相关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视同工伤。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员工在工作中发病,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员工在工作中发病,如果原岗位较重体力工作,可以胜任较轻体力工作的,可申请调整工作岗位;如果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凭医疗诊断书载明的医疗期,享受病假工资。

二.员工在工作中突发疾病,经抢救治疗无效,在48小时内死亡的,可比照工亡处理。

★这是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增加新的规定条款,是很人性化的!

单位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亡待遇,支付相关所有费用。

单位未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由单位负责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亡待遇,支付相关所有费用。

仅供参考。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作保险待遇。根据《条例》的上述规定,这种情况是可以认定工伤的,该死亡员工的亲属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则单位应当负责按《条例》的规定负责赔偿。

有基础病应分清危险程度,和突发病的诱因,如情绪刺激,工作强度,等,总之这是个十分棘手的问题,大部分不通过法律很难摆平。

企业职工因职业病发作而死亡,当然属于工伤,应享受法律规定的工伤待遇。

但是企业职工突发职业病以外的其它疾病死亡的,应该怎样处理呢?如果职工是在工作时间内和工作岗位上,突发职业病以外的其它疾病而死亡,或者在工作时间内和工作岗位上突发职业病以外的其它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处理,即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除此以外,职工突发职业病以外的其它疾病死亡的,不视同工伤,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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