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一审判决书送达被告人后,有10天的上诉期。 被告人上诉的,要将案卷移交到上一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接到上诉材料和案卷正式立案后,审理一般要有一个月到一个半月,特殊情况会延长。 被告人不上诉的和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的,要将案卷移交到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做死刑复核。不包括材料转送的时间,一般要一个月。 死刑核准后,案卷交还一审法院,由法院做出死刑执行令后,执行死刑。 如果案件在二审后发回重审,时间会更长一些。所以,每个案件所需要的时间不同,一般情况要三、四个月,快的也有一、二个月的,慢的也有几年的。
对于这样的罪犯,当然越快审判越好,现实总是很残酷。两个月的时间可能刚刚被起诉。
曾春亮就算立马认罪,警察也不会立即送往检察院或法院。该走的程序必须要走。
警察这边还要收集更多的证据和证词,光审讯可能就要半个月到一个月的时间,人证物证等一大堆手续材料集全,然后再带犯罪嫌疑人去指认现场,承认犯罪事实。
之后才能再移交给检察院,法院进行司法审判,审判之后还要给嫌疑人进行一审二审的上诉权利。
以杭州碎尸案为例,案件已经将近一个月了,还没有进入检察院的起诉阶段。
再比如杨玉环案件,自己不服审判,还要经过上诉,二审,证据不足还要驳回再审。所有的程序走完,最快也要带一年多时间,才能有个结果。
中国法律越来越健全的同时,新的司法程序也越来越多,我们要查究的证据和步骤也越来越多,主要是为了避免以前过快过早的审判,而引发一系列的错案,冤案。
比如张玉环,就是一个很好的案例,当时一味地追求破案率,反而受其害,没有证据来证明他有罪。
现在的司法越来越公正,也越来越繁琐,法律本着有据可依,有证可判的原则,才能进行公平的宣判。
问题本身就出错了,死缓又叫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注意,这里的缓期只能是两年,因为是法律规定的,不能是一年,也不能是三年。只能为两年。
一般而言,一个人一旦被判处死缓,我们可以说他死里逃生了,也就是说正常情况下,两年后死刑不会再执行。
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我国刑法50条规定的很清楚,那就是“(1)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2)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3)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考验期重计。”
什么意思呢?就是说,只有一种情况才会执行死刑,那就是罪犯在这两年的考验期内又故意犯罪了(注意:必须是故意犯罪,过失致人死亡的依然属于过失犯罪,不在故意犯罪类型里),而且还得是情节恶劣的,什么叫情节恶劣?如果两年内手贱偷了狱友的东西,或者因为口角打了一架,即便构成故意犯罪(盗窃或故意伤害),但是由于情节轻微,并不属于恶劣,所以依然不会执行死刑,只不过会面临考验期重计。考验期重计的意思就是从你再次被判刑之日起重新计算两年的考验期,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不单独计算了,都被死刑吸收掉了(重刑吸收轻刑原则)。
通过上述的解析,相信大家都很清楚了,一个被判处死缓的人,在监狱里面服刑,能不能忍得住两年的考验期?我相信,哪怕是一个穷凶极恶的人,只要脑子不笨不傻,也会忍得住不去触碰那些情节恶劣的犯罪的。综上所述,被判了死缓的人捡回了一条命,应当好好珍惜法院给的这次机会,好好改造,重新做人。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意思是罪大恶极应当判处死刑,但是在犯罪情节上有不必立即执行的一类犯罪分子,对其判处死刑,不立即执行,而是羁押在监狱,根据两年考验期的表现决定后续处理的一种处理方法。
一般来说,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可能会有以下几种可能的结果:
1、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这种结果一般要占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99%左右。
2、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确有重大立功表现,属于可望不可求的情形,一般来讲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四)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五)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六)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3、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这种情况也比较少。常见的如劫持狱警越狱,杀害狱警或服刑人员的,脱逃后严重犯罪的等等。
4、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这种,指的是故意犯罪,但是未达到情节严重的。
5、针对贪污贿赂犯罪,死缓还可能改判为“终身监禁”。我国刑法规定,因贪污贿赂犯罪被判处死缓的,法院还可决定其减为无期徒刑后不得再减刑、假释,实行终身监禁,活着别想走出监狱。
这种情况,一般是特别严重的贪污贿赂犯罪,例如白恩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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