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人格混同起诉状_法人人格混同司法解释?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0 23:58:12 人阅读
导读:建议你把公司和法人代表及相关主要股东都告上,你要揭开公司面纱确认公司人格混同难度是很大的,主要是取证问题。如果法院最后判决确认这个情形,这些个人都要对公司的相关...

建议你把公司和法人代表及相关主要股东都告上,你要揭开公司面纱确认公司人格混同难度是很大的,主要是取证问题。如果法院最后判决确认这个情形,这些个人都要对公司的相关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了

《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64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即《公司法》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规定。

人格混同是公司股东利用股东对公司的控制地位,操纵公司,损害债权人利益,因此要起诉股东。

公司法人人格混同是指股东与公司之间资产不分、人事交叉、业务相同,与其交易的第三人无法分清是与股东还是与公司进行交易。法人人格混同包括:财产混同、业务混同和人事混同。

能否起诉法定代表人需要结合案件的基本情况分别处理,不能一概而论。一般而言如果是公司的债务而且合同主体也是公司,根据合同的相对性,一般只能起诉公司。

然而,如果该公司属于一人有限公司或者公司存在人格混同,即股东的财产与公司财产等发生混同同时法定代表人亦属于公司股东。根据《公司法》第20条的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及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如果你说的法人代表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还是公司股东,在满足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债权人就可以将法定代表人列为共同被告。如果处于执行阶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从而执行该股东(法人代表)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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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的法人应该指的是法定代表人。公司破产,与法人或者股东的个人财产有没有关系,以下分别说明。

1. 一般情况:

公司本身就是企业法人,要以公司的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法定代表人只是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其个人不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自然也就没有破产一说。而有限公司的股东,也是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

2. 特殊情况:

凡是都有例外,以下说说涉及法定代表人和股东需要承担责任的情形。

(1) 股东的责任:

如果法定代表人同时也是股东,那么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里列举一些常见的股东需要承担责任的情形。

① 股东不能证明自己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是独立的,那么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一点很重要,所以,在日常经营中,股东一定要做到公私分明。

② 股东滥用自己的“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利益,也要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知道自己承担的责任是“有限”的,就故意乱来,也是不行的。

③ 股东出资不实、抽逃资金等等。这个会在不实和抽逃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所以,股东是有可能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

(2) 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很多时候都是经营上的。比如从事非法经营;向工商、税务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有变更、终止时不登记公告,导致利害关系人受了重大损失等等。当然,如果有证据证明是因为法人的不当行为产生的债务,法人也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

以上是财会小童观点,欢迎评论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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