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休产假不影响年休假,但是法律规定没有哺乳假,用人单位同意休哺乳假按正常上班支付工资报酬的,可以先行安排为年休假,是否可以休年休假按用人单位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 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年假和产假是两码事,没有冲突一说,更不能说休了产假休年假是对公司的不负责,因为这是国家给你的权利。它不仅仅是一项福利,也是一个国家对劳动者的尊重,是劳动者尊严的体现。
首先,产假是劳动法对女性劳动者的保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指出,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其次,年假是国家对所有劳动者的保护,包括女性,当然也包括怀孕、生产的女性。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有带薪年休假”。享受带薪年假是劳动者的一项重要权利,用人单位应该依法安排员工休年假。生育职工作为劳动者,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理应享受年假。企业没有依法安排员工年休假的,应该支付给员工300%的工资。
综上:用人单位违反相关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记住,我们都是有尊严的劳动者。我们理应享受合法、合理、合情的假期。任何公司没有权利禁止女性休产假或者年假。
当然可以。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的规定,休完产假后,可以再休年休假。
产假和年休假是不同的的:产假是女职工产期前后享有的休假权利,是针对生育女职工的一种特别规定,是女职工的特殊权利;年休假是根据员工累计工龄享受的一定时间的带薪休假,是针对所有符合条件的职工的一种普遍规定,是员工的普通权利。对女职工而言,不能因为享受了产假这种特殊权利就丧失了享受年休假这种普通权利。因此女职工休产假后,仍然有权休当年的年休假。
可以。正如产假是法定的一样,年假也是法定的。国务院颁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没有“享受产假后不再享受年休假”的规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因此,如果当事人在“已经休完128天产假,上班期间有一个小时的哺乳假”,照样可以享受年休假。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所以你休了产假是还可以另休年假的,只要符合年假标准的话.
女职工休了产假,还可以休年假。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职工休了产假的,还可以休年休假。
1、休产假后,当年仍可以享受年休假的。2、《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劳动法年假工资计算: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职工未休年假的工资计算: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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