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重新签订_离职后再入职,是否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0 18:47:24 人阅读
导读:有没有赔偿要看具体情况还要看你是否想继续工作下去。一、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是否有经济补偿可以双约定,如果公司主动解除劳动合同除依据39条外可以要求经济补...

有没有赔偿要看具体情况还要看你是否想继续工作下去。

一、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是否有经济补偿可以双约定,如果公司主动解除劳动合同除依据39条外可以要求经济补偿,这种情况下新组建的公司可以与你不再在任何关系了,当然可以不让你到新公司上班了。

二、非因劳动者原因变更工作单位的,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可以连续计算工伤年限。

司法实践中,在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劳动者工作岗位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一般应与劳动者协商,用人单位不能单方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而在劳动合同未明确约定劳动者工作岗位,且无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对具体工作岗位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应属于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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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可以不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在与劳动者协商一至基础上重新签定劳动合同。

因此根据以上规定,在企业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况产生主体变更时,原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不解除,由新企业替代原企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等的变更,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如果企业没有发生合并、分立情况下将劳动者安排至其他用人单位工作而发生劳动合同主体变更的,只要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主体。

你好,公司要求你们那些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重新跟公司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种公司单方面的行为显然是不合理不合法的,所以你们无固定期限合同工可以明确的拒绝这种要求。但如果公司要求你们签,你们没有拒绝,而是照办了,又重新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这种双方合意的合同就是合法的了。因此,重签合同要三思。

同样,你们公司对员工岗位进行调整,看样子应该是大面积的调整了,不然也不会让所有无固定期限的员工新签合同。先且不谈签合同的事,就拿岗位调整来说,你们公司有没有员工们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一致了,那么倒没什么,如果根本没有协商,就对你们员工进行调岗,这种行为就是不大合理的。

此外,调岗必然涉及到劳动合同的变更。所以你们公司对员工进行调岗的合理合法做法应该是先与员工协商调岗一事,达成一致之后,给员工变更劳动合同,对于那些已经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员工来说,即便调岗变更合同,还应该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能因为调岗就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改成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个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所以公司如果要这么做,那就是不合法的。

这个问题的关键点在于调岗,也就是针对员工劳动合同里面的岗位约定进行调整,那么按照实际的改变,理应在合同里面对岗位进行改变就可以了,其他的一些内容比如合同期限、工作地点、工资发放日期等都不用改变的,所以从这个实际的道理上来说,也不能因为调岗了就把劳动合同的期限就改了。说句不客气的,如果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又改成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你们员工的权益是会受到损失的。

但同时我要告诫你们员工的是,如果公司要求你们调岗的员工重新签三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你们员工没有异议,或者“敢怒不敢言“,遵从了公司的要求,违心地重新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这个过程就是合法的了,合同也就有效的。这里面的内在逻辑其实就是,公司与你们员工协商一致接触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然后又协商一致重新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在法律规定上是可行的,也是合法的,依据就是《劳动合同法》。

因此,我劝你们在跟公司就变更劳动合同的事情上一定要提出自己的观点,应该要求公司仅仅对岗位和薪酬进行变更,其他合同信息都不能变,所以也就不能把本来就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给变成了固定期限合同。只要你们员工不同意这么签,公司是不能强制要求的。如果公司强制你们这样做,也好办,到劳动部门直接进行投诉,要求公司撤销新签的合同,恢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劳动合同已经无法履行,那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以上就是我的一点个人看法,希望对你的问题有帮助。

需要。不管是否属于原员工,只要建立了劳动关系,都应当签订劳动合同以保障双方的利益。依据可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可以签新合同也可以维持原合同不变,因为原合同同样是有效的。 具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如下:

1、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2、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3、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公司要求重新签合,只要是合法的,不影响自己的工龄,工资待遇(尤其是五险一金),是可以重新签的。

1、在同一个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后,再次续签时,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2、《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你好,毫无疑问,企业突然让工作多年的员工辞职,实质就是解除劳动合同。但企业单方面的突然性做法,表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违法的,员工可以选择拒绝辞职。要明白,一旦员工听从了企业的辞职要求,那就是主动辞职了,是没有任何赔偿的。

在我的印象里面,只有当年2008年左右的那段时间里,因为《劳动合同法》的实施,那一阵子同一时间段内大量企业都是突然且强行的跟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然后再重新签合同。当时那么做的目的就是为了规避两个事,一是规避补偿,二是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现在,你们企业也这么搞,我觉得为时已晚。因为只要在《劳动合同法》实行以后,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就要受到新的劳动法规的管理,企业有违反劳动法规的做法,都是要受到《劳动合同法》的调整。现在你们企业突然让工作多年的员工辞职,然后重新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这种做法是不对的,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

作为员工,只有两种选择,要么听从企业的安排,要么直接拒绝企业的要求。如果员工还想继续在该企业干,新签合同后的岗位和待遇不变,那么可以接受。如果员工不想在该企业干了,那么可以拒绝企业的要求,坚决不辞职,要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拿赔偿金。不过从企业的要求来看,企业肯定不会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对于那些不服从辞职安排的员工来说,企业下一步可能会采取调岗、待岗休假、不安排加班等方式迫使员工离职。所以企业的做法即便明显违反《劳动合同法》,作为员工可能也没有太多的选择。

如果企业强行要求员工辞职甚至直接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企业对于那些不愿辞职的员工采取其他逼迫手段,那么员工只能通过劳动维权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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