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过程中原告债权转让_诉讼过程中的债权能否转让?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9 11:50:55 人阅读
导读:你都说了网贷公司已经把债权转让给催收公司了,表示你已经知道了这个事情,也就意味着题主现在的债主是催收公司了,你还觉得他不能起诉你吗?催收公司确实不是好东西,但人...

你都说了网贷公司已经把债权转让给催收公司了,表示你已经知道了这个事情,也就意味着题主现在的债主是催收公司了,你还觉得他不能起诉你吗?

催收公司确实不是好东西,但人家也是根据公司法成立的正规主体。就像腾讯公司搞了那么多游戏赚青少年的钱,被很多人认为不是好东西,但没人会认为腾讯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看这个问题时,我们还是要以法律的角度来对待。根据我国民事法律相关规定,债权债务是能够转移的,只是要经过一定的程序。

就转移债务来说,必须经过债权人的同意才会有效。比如,你欠了张三10万元,李四和你关系很好愿意接受你的债务,你们之间达成了协议,决定由李四替你还债。但你的债务仍然没有转移,因为没有经过张三的同意,你和李四得先去征求张三的意见。如果张三觉得李四比你靠谱多了、同意转移,那从张三点头开始你就不再欠他钱了,今后就变成李四欠张三10万元。但如果张三觉得李四比你还穷,不同意的话,哪怕你和李四两人商量的再好也没用,张三仍然可以要求你来还钱,你不还就上法院告你。

看清楚,上面讲的是债务的转移,下面来说债权的转移。债权的转移比债务转移简单多了,债权人只要通知一下债务人就可以了。重点是通知一下就行,不是取得债务人的同意。比如,这次是你借给张三10万元,你是债权人、张三是债务人。你的好朋友李四送了一辆奥迪车给你,你很开心,作为回礼,你把收回张三欠款的权利送给了李四。这样一来,张三就不再欠你的钱而是欠李四的钱了。而这一债权转让行为发生效力的关键是只要你通知、告知一下张三,和他说以后你不欠我钱了,等到期后把10万元还给李四。那不论张三同意与否,只要你和他说过了立马就生效。

回到题主的问题上来。网贷公司借钱给题主,题主是债务人、网贷公司是债权人。现在债权人网贷公司把债权转移给了第三方,也就是催债公司。这不需要经过作为债务人的题主同意,只要通知题主后网贷公司立马退出债权债务关系,由催收公司成为新的债权人,题主还是债务人。如果题主不还钱给新的债权人,也就是催收公司的话,那他当然可以去法院起诉你咯。

当然,题主可以和法院说网贷公司转移债权时没有通知自己,所以债权转移不生效。没错,如果网贷公司没有给你发短信或者微信或者打电话告诉你债权转移了的话,题主的抗辩有效。但问题是这样做其实也没有多大意义,解决不了任何问题。网贷公司可以很容易地补一个通知手续就行了,甚至就当着法官的面口头告知你债权从现在开始转移给了催收公司,这样还剩了他的短信或电话费。催收公司只要重新去法院立案就行了,这下题主也就没有任何抗辩理由了。更可况从题主的表述来看,网贷公司大概率之前已经通知过题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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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区分不可转让的原因为何?

根据合同法79的规定,债权不可转让有三个原因

1.法定不可转让,

需要考虑转让合同会不会违反了合同法52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法定不可转让当然不得转让,无所谓对抗第三人的问题。

2.约定不可转让,

按理论解释,债权不同于物权,不具有公示性,所以当事人约定债权不可转让,债权人仍转让,虽是无权处分,但并不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定,所以不管第三人是否善意,若债务人不对转让行为进行承认,均不发生债权让与效力,第三人不可取得债权。

但是根据我国台湾地区民法294的规定,当事人约定债权不可转让,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依债权性质不可转让(如社保,抚养费),肯定是不可转让的,无所谓能否对抗第三人的问题。

分为三种情况:

1.一切照旧:在诉讼中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转移,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和诉讼地位。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决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2.第三人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诉:第三人与案件处理结果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法院可以准予。

3.变更成为诉讼当事人:受让人申请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法院准予其替代的,裁定变更当事人,诉讼程序以受让人为当事人继续进行,原当事人退出诉讼。注意,原当事人已经完成的诉讼行为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债权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否则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已经将债权合法转让的,与被告之间已无直接利害关系,原告应当申请撤诉;接受债权转让的第三人,作为适格原告,可以决定是否重新起诉或与原被告协商解决。  一、原告债权转让后,与被告之间已无直接利害关系,应当申请撤诉。  1、《民诉讼》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 有明确的被告;  (三)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民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合同法》关于债权转让的规定:  1、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 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 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2、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3、第八十二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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