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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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在押人员的生活是怎样的这个问题,我认为首先我们应该明确什么是在押人员,在押人员即羁押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被逮捕、刑事拘捕的人犯,或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可以由看守所监管。所以在押人员就是在看守所里被看守的人。下面我们一起来说一下这个问题。
一、看守所里面的生活,首先就是每天早上六点起床,晚上九点睡觉,晚上需要轮流值班,每人两个小时,有的看守所会让干活,有的不用干活。一天的生活从早上开始,起床后就是叠被子,做卫生,然后就是吃饭,吃饭完后就是打坐,所谓打坐就是一直盘腿坐着,不能动,还有就是学习,背监规。
二、到了中午的时间就是吃午饭,然后中午午休,下午继续进行早上的动作,就是打坐和学习背监规,晚上吃饭,吃饭后看新闻联播,晚上九点钟后准时睡觉。这基本上就是看守所里一天的基本生活。晚上睡觉后需要有人值班,原则上是每人值班两个小时,但是一般都是新来的人值班整夜。
三、在看守所里想要过得好一点就需要钱,家里人能送些钱和日常用品来就能过得好点,但是这些东西到你自己手里都是会有打折的,特别是香烟。还有就是一些有关系或者被照顾的人,放风的时候会多一些,在看守所里面也不会被打或者被欺负,吃的东西也会好一些。总之其实除了没有自由以外,一切与外面没有多大的区别,一样也是与人打交道,有钱或者有关系,会过得舒服一些,没钱没势会过的痛苦一些。冷暖自知,没有想象的那么差,也没有想象中的那么好。
以上就是我对于这个问题的几点看法,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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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放在押人员罪,是指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非法释放的行为。
司法工作人员放走的,如果二人有共同故意,则构成私放再押人员的共同犯罪。二者无共同故意的,司法工作人员成立此罪,逃犯是脱逃罪。 ps:非司法工作人员放走的如门卫,二人成立脱逃罪共犯。
1.私放在押人员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主要是负有监管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其中包括在看守所、拘留所、少年犯管教所、拘役所、劳改队、监狱工作的管教人员和看守人员,以及执行逮捕和押解罪犯的人员。
2.“门卫”不应认定为是司法工作人员。
3.非司法工作人员帮助在押人员脱逃的,应以脱逃罪的共同犯罪处理;司法工作人员虽帮助在押人员脱逃,但没有利用职务之便的,也应以脱逃罪的共犯论处。
民政局能跨省查到婚姻状况吗_我想在异地查询自己的婚姻登记状况可以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