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东西可以成为证据_什么东西可以作为证据?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2 17:43:12 人阅读
导读:1,左邻右舍的证言;2,居委会证明;3,帮助缴纳水电物业费的证明;4,到老人家的交通证明;5,带老人就医看病的相关证明。根据新的刑事诉讼法(2012年3月14日...

1,左邻右舍的证言;

2,居委会证明;

3,帮助缴纳水电物业费的证明;

4,到老人家的交通证明;

5,带老人就医看病的相关证明。

根据新的刑事诉讼法(2012年3月14日颁布,2013年1月1日起生效)第五章证据中之规定: 第四十八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证据可分为七类,即书 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 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延伸到涉税工作中,税案证据 按种类可分为:税务稽查底稿、询问笔录,以及调查过程中 取得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结论、戡验 和现场笔录;按照税案证据的属性可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 据、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等。这是指法律上规定证据来源表现形式的分类。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有下列7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中国《民事诉讼法》把证据分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行政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基本相同。英美法系国家把证据分为证人证言、书面文件和实物证据。大陆法系国家则认为当事人不得作为证人,鉴定人也不同于证人,所以把证据分为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人意见、书面文件和实物证据。

不能,在公司上班的证明要有公司盖章的文件,工资条的签字,工资的发放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有以下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陈述;六、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八、电子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证据有下列七种: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五、鉴定意见;六、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七、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证据有以下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因为民事案件的发生率比较高,下面就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证据的若干规定》来简单介绍一下各类证据:

一、书证,是指文字、符号、图案等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的事实证据。这些内容可以写在纸上、布上,也可以刻在石头上、木头上,但是无论是把内容记载在什么物体上,书证都是以它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

二、物证,是指以其外形、重量、损害程度等特征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和痕迹。沾满血的凶器,受到伤害了身体,被损害的物品,犯罪分子留在现场的脚印等。

三、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图像、音响以及电脑存储的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录音、录像资料等。视听资料的特点主要就是容易通过技术手段被变造和伪造,所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69条规定,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也就是说如果作为证据材料的视听资料存有疑点,而且是案件唯一的证据,那么单纯的依靠此视听资料是不能认定案件事实的,这时法官就会依据证明责任的分配机制来作出裁决。

四、证人证言,指的是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法院所作的陈述。这种陈述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证人证言的主要特点是其真实可靠性容易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同时现实生活中也面临着大量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情况。五、当事人陈述,指的是案件当事人对案件的有关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当事人向法院所作的陈述包括多种内容,其中既有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属于证据。这证据类型的主要特点就是真假掺杂,当事人往往对不利于自己的事实不与陈述或作虚假陈述。

六、鉴定结论,指的是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后所做出的分析性意见,如医学鉴定、会计鉴定等。如今社会上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专业素质道德素质良莠不齐,加之鉴定工作本身也有不可避免出错的可能,所以不要对鉴定结论过于迷信。

七、勘验笔录,指的是法院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对与案件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验、检查后后做的笔录。法院勘验现场和物品,勘验人必须出示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和当事人所在的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虽然法律规定中对于证据的类型作了如上列举,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更加注重证据的使用,即证据能不能被采用,证据能证明什么等等,而不太关注具体的证据到底属于上述几种形式中的哪一种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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