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实际用途与合同不一致_借款用途与实际用途不符?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4 23:03:55 人阅读
导读:借款用途与实际用途不符。如果你要是在银行借的话,那就是违规。如果你要是在个人借的话。那就无所谓。只要你能把款还上就可以。贷款诈骗罪的意思是以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向银...

借款用途与实际用途不符。如果你要是在银行借的话,那就是违规。如果你要是在个人借的话。那就无所谓。只要你能把款还上就可以。

贷款诈骗罪的意思是以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向银行进行贷款。

而如果并没有非法占有的意思,也就是说贷款后是愿意归还的也进行了归还,而只是贷款用途与实际不符合的,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当然,可能当初在贷款是可能会和银行约定贷款用途,实际贷款用途与约定不符的话了能涉及违约,但不构成犯罪。

民间借款合同与实际收到的借款金额不一致,如果对方预先扣除了利息,那以实际收到的借款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答:一般由名义借款人还款,特殊情况下由名义借款人与实际用款人承担连带责任。

民间借贷与金融借贷,均是合同法规定的借款合同。合同具有相对性,只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除非有法律明确规定,对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不具有约束力。

名义借款人,作为借条或借款合同上签名或盖章的借款人,是借款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应对合同的另一方(出借人)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

实际借款人,此处应为实际用款人,系借条或借款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其不受借款合同的约束,对出借人不负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

至于所借款项的用处,那是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实际用款人)之间的另外一种法律关系。

特别注意的是,有一种情形,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实际用款人)不一致时,实际借款人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最高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这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名义借款人;企业是实际借款人(实际用款人);但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承担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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