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约_公司不续签合同,员工坚持要续怎么办呢?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5 13:41:17 人阅读
导读:感谢邀请:首先肯定的说,只要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以后,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只要员工本人同意,企业方就必须和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

感谢邀请:

首先肯定的说,只要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以后,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只要员工本人同意,企业方就必须和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对于劳动合同法这样的规定,就是为了保护弱势群体劳动者的利益,在《劳动法》实施之后,有些企业为了逃避责任,钻劳动法的空子,所以针对这类问题在后来2008年的劳动合同法上面新增了这类条款。

所谓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企业方与员工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只要员工本人在该企业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者企业方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员工本人没有犯有重大的过失性错误,企业方就必须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当然这里的前提条件就是员工本人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辞职以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当然如果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以后,作为企业方没有和员工个人签订书面性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员工本人依然在企业里面工作或者经员工本人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方没有签订,这种现象就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没有书面性的劳动合同,并不影响法律效力。

对于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员工就会有了一种法律层面的保护,有一种安全感和归属感,同时也能安心的扎扎实实的为企业服务,这样也是对于企业的一种持续成长的保护。

对于企业方达到法定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而拒不签订的,作为员工个人可以和企业方以法律规定为准绳和依据,和企业方沟通来解决;同时对于种事情不到万不得已的地步,我不建议员工动不动就去投诉和仲裁。

因为一旦和企业方形成了对立面去投诉和仲裁,也就意味着失去了这份工作。所以签不签书面性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建议员工不用过分的纠结,并不影响行程湿湿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事实,先保住工作要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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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说你听,每天关注劳动法

你只需继续正常上班即可。你手里已经有了劳动合同,后面签与不签已经没有任何法律风险,但公司却有很大的法律风险,所以着急的不应该是你而是公司。

不过你需随时准备着,准备什么呢?

如果是第一次劳动合同到期,公司可能不再续签;如果是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公司必须续签,并且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提出继续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你需提醒公司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是第三次及以上次数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公司应该按照上述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情形一样处理。

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一直没有续签,视为仍然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履行。

劳动合同到期后,员工继续上班的,公司不能再随意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不请自来了,哈哈。

单位不跟你续签合同这是好事呀,先不用管别的,继续在工厂上班,看工厂到底怎么说。等过了几个月之后,找单位的人事或者你的主管问问,看单位要不要续签合同。之后的话就要分两种情况了。

第一,单位愿意跟你续签合同,而且你也想继续在这个单位上班的。如果是这样的话,那就不用搞了,签了合同继续干就是了。

第二,如果你已经不想在这个单位上班了,那么就不用管签不签合同了。直接去劳动仲裁吧,单位未签劳动合同,向你支付双倍工资。当然,后面上班的这段时间,你要把上班的证据拿好哦,比如说每天的考情之类的,可以自己拍照或者什么的,反正是要自己做好取证工作。

当然,这个东西也要看,如果你是在这个工厂上了七八年班了,那么你合同到期后单位不续签,是要给你七八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的。与双倍工资相比,还是要自己算算清楚这笔账的,到底怎么样才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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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说结论:立即找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要求明确劳动关系,是属于继续工作还是终止。

1、由于公司面临关闭,一般不会同意继续维持劳动关系,可以要求终止劳动关系,并按照单位不续签终止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如果要求更进一步,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期间的2倍工资。

2、公司要求继续保留劳动关系,这时候看你自己的要求,毕竟公司面临关闭,还是考虑自己的权益比较好,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后离职。

3、如果想与公司共存亡,继续维持不变。

劳动合同法里有个前提,在其他方面没有问题的情况下,谁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谁承担相应的后果。那么劳动合同到期后,不想在续约,就要分为是员工不想续约还是公司不想续约。

一、员工本人不想再续约。

1、如果公司已经提前一个月以书面的方式通知你续签劳动合同,而你提出不想再续约。

2、这时公司就会让你用白纸黑字的方式确认是你自己不想再续约。

3、公司安排你走离职程序,相当于你自己申请离职一样,并安排进行工作交接。

4、劳动合同到期后,结算完你的工资走人,没有一分钱赔偿。

二、单位提出不再续约。

1、公司提前一个月以书面的方式通知你不再和你续约,并告知你什么时候办理工作交接等等。

2、公司与你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并在上面写明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多少钱。一般是一年补偿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劳动合同到期,不会有N+1的情况出现,因为劳动合同期限是双方都了解的,所以不会出现额外1个月的待通知金,)

3、工作交接完,结清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然后走人。

综上所述,如果想要补偿金,就不要自己提出不续约!

符合公司需要没问题,不符合需要,要他干甚?

三年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不给续签,有以下两种处理方式:

第一,主张公司不续签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大致是工作1年补1个月工资,不足1年但满6个月也补1个月工资,不足6个月就只能补半个月工资。补偿的工资标准是你离职前12个月应发工资的平均值。

第二,如果符合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比如已经连续和公司签了2次以上含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要求公司继续同你签订劳动合同,并支付相应的工资。

名词备注: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约定了一定期限的,比如2年或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约定期限,也不是约定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劳动合同。

谢邀。

关于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订劳动合同,双方均未提出异议,继续按照原来的标准继续上班和支付报酬,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否承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问题,当前社会上争议较大,有不同认识。就此发表一下个人看法,供题主参考。

一、劳动合同到期后未办理续订手续,双方继续用工的法律性质

劳动合同到期,依法终止,原劳动合同消灭。劳动合同终止后有两种效果:一是双方终止劳动关系,劳动者离职;二是续订劳动合同,重新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后,双方未办理终止手续,也未办理续订手续,不能简单认为视同按原劳动合同条件续订了劳动合同,这种情况属于事实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动合同关系。

法释[2001]14号《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劳动者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劳社厅函〔2001〕249号《关于对事实劳动关系解除是否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该规定中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劳动者和原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是一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不等于双方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续签了一个新的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认定为终止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二、终止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的责任

从上述法律法规可以看到,终止事实劳动关系,双方都有终止权利,任何一方提出都被允许。从双方都有权利提出终止事实劳动关系的规定看,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终止事实劳动关系,不是终止原劳动合同关系,也不是终止新的劳动合同关系,那么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无法律依据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造成这种事实劳动关系原因,可能双方都有责任,一般不属于恶意,事实情况是双方都认同当前状态的,一般也不会出现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情况。双倍倍工资属于惩罚性质,一般是处罚违法行为。既然造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单是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那么据此惩罚用人单位与立法本意不符。因此,用人单位无需承担双倍工资的赔偿责任。当然,这里要排除用人单位故意不签情形,比如劳动者提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答应续订劳动合同,但就是找各种借口故意拖延不签。

三、总结:

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据此终止事实劳动关系,不需要承担经济补偿金,也不需承担双倍倍工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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