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关集体劳动合同的签订的表述_关于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的义务,下列表述正?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2 23:06:43 人阅读
导读:根据2008年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以下订立义务: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

根据2008年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以下订立义务: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 和第四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 和第四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 和第二十三条 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同企业签劳动合同时,有多少人看过企业提供的劳动合同内容?劳动者依法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这是确保劳资双方合法权益的最基本形式。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由于很多单位的劳动合同都是标准格式,而且劳动合同的内容都要符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内容,所以其实看不看关系都不是很大。

对于比较正规的单位,劳动合同都是根据劳动部门提供的标准合同,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而进行修改,修改完善以后,要通过工会或是职工代表大会审定通过的劳动合同,才叫内容合法、程序合法的劳动合同。对于这样的劳动合同看不看其实作用都不大,都是固定的,标准的条款,我们个人再签定劳动合同时,只要属于合法的劳动合同,是没有必要仔细细看的。很多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都要提前几天发给员工,让员工仔细阅读其中的内容,作为我还是要仔细看几遍的。

如果通过仔细看了劳动合同以后,有疑问的可以及时咨询单位的人力资源部,特别是对于劳动合同中的空白部分,需要个人和公司进行协商,有的是员工自己填写,有的是由用人单位人力资源部的同事帮助填写。对于标准合同约定之外的事项,还可以签订补充协议的形式来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正本一样的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比如建立协议薪酬的人,或是薪酬不能公开等,都是以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来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当然在实践操作中,我相信很多人是没有认真仔细看过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的,但不管在签订之前是否看过,今后在发生劳动纠纷时,对于不符合劳动法或是劳动合同法的劳动合同,都属于无效合同,在进行劳动仲裁或是提起诉讼时,对于不合法的劳动合同是得不到劳动仲裁部门或是法院的支持的。

我们在签订劳动合同之时,除了个人的劳动合同之外,还有集体的劳动合同。按照劳动法的规定,集体合同的签订,对于建立了工会组织的,是由工会代表职工和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由职工代表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还需要当地人社部门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集体合同,人社部门都会责成企业重新修改签订。个人合同的条款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其实是和集体合同紧密关联的。

综上所述,我们在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之时,可能认真看过劳动合同条款的人比较少,但也有认真看过的。不管属于是看过还是没有看过,只有签订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合同才属于有效的劳动合同,所以对于没有看过劳动合同的人也不必担心。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是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不可以替代,正规企业这两个合同都需要有的,就像宪法是一切法律的根本法,集体合同就相应于个人版劳动合同的宪法。

集体劳动合同签订约主体双方,是用人单位及工会或者劳动者代表,集体合同约定的只是全体劳动者的共同权利和义务,一般比较原则性、框架性,对未来双方签订个人劳动合同起到一个标准,指引作用。其目的是为了通过规范的行为,约束企业的权力,保护劳动者的权利。

而个人劳动合同是根据集体合同标准的框架内,再另行签订一份,权利义务更为细化的劳动合同,但劳动条件不得低于集体合同,公司权力也不超越集体合同。

其实有一个很形象的比喻,公司与国家都一样管理,都是法治要比人治好。国家就像公司,公民就像员工,公民通过人大代表行使权利,员工通过工会行使权利(大多工会形同虚设),集体合同就是像宪法,个人劳动合同就是法律。这回理解什么区别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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