诬告陷害罪构成要件_陷害罪是怎么形成的?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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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必须捏造犯罪事实,即无中生有、栽赃陷害、借题发挥把杜撰的或他人的犯罪事实强加于被害人。所捏造的犯罪事实,只要足以引起司法机关追究被害人的刑事责任即可,并不要求捏造详细情节与证据。有一种观点认为,捏造他人一般违法事实的也构成诬告陷害罪,中国不同意这种观点。因为本法明文要求主观意图是“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其次,必须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或者采取其他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机关的追究活动,告发方式多种多样,如口头的、书面的、署名的、匿名的、直接的、间接的等等。如果只捏造犯罪事实,既不告发,也不采取其他方法引起司法机关追究的,则不构成本罪。再次,必须有特定的对象。如果没有特定对象,就不可能导致司法机关追究某人的刑事责任,因而不会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当然,特定对象并不要求行为人点名道姓,只要告发的内容足以使司法机关确认对象是谁就构成诬告陷害罪。至于被诬陷的对象是遵纪守法的公民,还是正在服刑的犯人,以及是否因被诬告而受到刑事处分,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诬陷没有达到法定年龄或者没有辨认或控制能力的人犯罪,属于对象不能犯,仍构成诬告陷害罪。最后,由于本罪规定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中,故诬告自己犯罪的,不成立本罪。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在捏造事实,一向有关机关或单位告发就会产生被告发人遭受刑事追究的危害后果,但仍决意为之,并且希望这一危害结果发生。其动机可多种多样,有的是挟嫌报复、栽赃陷害、发泄私愤;有的是名利熏心、嫉贤妒能、邀功请赏:有的是居心叵测,排除异己,欲取而代之;有的是嫁祸他人,以洗刷自己、摆脱困境;等等。但不管其动机如何,其目的都是为了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如果不具有这一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诸如败坏他人名誉,阻止他人升迁而捏造事实诬告其有不道德甚或一般的违法行为,就不能构成本罪。当然,行为人实施了诬告陷害的行为,但是否实现了其目的即他人是否已受到刑事追究,则不影响本罪成立。至于受到刑事追究,则是指公安、检察、法院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所告发的事实已立案查处。

陷害罪是以你正在进行的事情有可能发展的方向,进行无限扩大,丰富想象,而进行捏造,毁人声誉的不法的恶行。比如:我就遇到过,四十多年前高中学生时代,我一女同学对知青老师生活有点照顾,被不轨同学陷害说:两人乱搞男女关系,并已怀孕三个月,学校墙上,雪地上,厕所里写满了不雅之语,搞得两个当事人百口难辩,最后,男老师暗然神伤,偷偷回了扬州,女同学,大家也瞧不起,但最后都是无稽之谈,捕风捉影。多亏今年建了同学群,才得以昭雪,小人也无地自容,羞愧退群,在此,奉劝个别人,少做陷害别人的事,因为,误会总有澄清时,到最后只有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你好,从你目前阐述的情况对方还不构成诬告陷害罪。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根据《刑法》第243条第三款的规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根据你描述的情况你朋友动手打了小孩,小孩的家长修改入院记录以及发布了失实的帖子,属于检举失实,因此不构成诬告陷害罪。

诬告陷害罪属于公诉案件,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不需要被害人直接向法院起诉。

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这里的“他人”,是指所有的第三人,既包括一般的干部、群众,也包括正在服刑的罪犯和其他在押的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诬告陷害他人,必须是以使他人受刑事追究为目的。

按照有关规定,行为人涉嫌诬告陷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一是捏造的犯罪事实情节严重的;二是诬告陷害的手段恶劣的;三是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的;四是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司法机关认定该条规定的犯罪是诬告陷害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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