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三年是什么意思_请问什么是缓刑?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4 10:42:15 人阅读
导读:缓刑是对一些犯罪情节较轻的刑事犯罪人员的一种附条件的不执行。比方,某甲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根据刑法规定,某甲触犯了刑律,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一般情节的话是...

缓刑是对一些犯罪情节较轻的刑事犯罪人员的一种附条件的不执行。

比方,某甲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根据刑法规定,某甲触犯了刑律,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一般情节的话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某甲积极赔偿受害方损失肆拾七万元,获得了其近亲属的刑事谅解,考虑到某甲社会危害性相对不大,认罪悔罪,获得刑事谅解等情节,法院从轻判处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某甲拿到缓刑判决书后,连同执行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到居住地司法局社会矫正科报道,工作人员会要求填写一些表格,登记一下自己的居住地、联系方式等,宣读一下纪律和规定,交一笔保证金,领一个GPS定位手机卡,就可以回去了。也就是说,某甲不需要到监狱服刑,该工作工作,该生活生活。

以后,某甲必须定期到司法局汇报情况,保证随传随到,遵纪守法,不得脱离规定的活动范围。在严格遵守规定的前提下自己可以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如果违反了相关规定,轻者训诫罚款,重者收监执行。如果有犯罪行为,不但要撤销缓刑立即收监,还会从重处罚。

缓刑期间如果表现良好,没有违纪违规违法行为,到期即视为执行完毕,到司法局办一下手续就行了。

小结:缓刑机会来之不易,一定要珍惜,千万不能再在缓刑期间做违法犯罪的事情。

你这个问题是有一定的问题的。

你说的这种情况绝对是不可能出现的,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

你这句话的意思是判刑五年,缓期三年执行。就是判处有期徒刑5年,但是目前不需要在监狱里面执行,缓期三年之后再执行,如果三年之内不违反法律规定就可以不再执行5年徒刑。

这是不可能出现的,因为我国的法律规定只有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才有可能存在缓刑的。

或许你的这个问题真实情况是判刑三年,缓期5年执行。

这种情况倒是有可能存在的。

缓刑,又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法,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缓刑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判刑3年是判处有期徒刑3年的意思。缓刑4年:对判处有期徒刑3年的处罚结果4年内暂不执行,由特定机构对罪犯4年内的表现进行考察,决定是否执行有期徒刑3年。如果在4年内没有犯新罪或者查出其他罪原判刑罚不再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缓刑,也称为暂缓执行刑罚。是刑法上的一种刑罚制度。法院在刑事审判中,根据被判处刑罚的罪犯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刑罚的执行。如在考验期内,满足一定的条件,原判刑罚将不再执行的一种制度。因此,简言之,缓刑是有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决的刑罚。

基本特点

  既判处一定刑罚,又暂不执行,但在一定期间内保留执行的可能性。缓刑不是一种独立的刑种。从裁量是否执行所判刑罚的意义上说,缓刑是一种量刑制度;从刑罚执行的意义上说,缓刑也是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适用条件

  (一)适用缓刑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二)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即法院认为不关押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以上两条缺一不可。

  (三)刑法规定,对累犯,不论其刑期长短,一律不能适用缓刑。

考验期间

  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应对现行缓刑适用条件加以修改完善,规定为:暂缓量刑的适用必须同 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所犯罪行属非恶性犯罪,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过失犯罪的;②犯罪后有自首、立功表现的;③从犯、协从犯,犯罪情节轻微的;④未成年人或者精神障碍的;⑤赔偿被害者的损失或者被害人请求免予处分的;⑥属初犯、偶犯,因判刑失业,家属无人抚养,陷于失学,受馁状态的;(三)未受过刑罚处罚,未因同种行为受过劳动教养或者三次以上治安处罚的。

对缓刑的适用条件进行完善的理由。一是属恶性犯罪的,即使依法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适用缓量刑。这是由犯罪性质所决定,恶性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历来是重点打击的对象,行为人参与了恶性犯罪,说明其主观恶性较大,存在较大的危险隐患,适用缓量刑放在社会上考察,不利于打击犯罪。二是将适用条件具体化加以明确规定,易于把握。能够准确界定适用范围,防止滥用缓刑,并且能够把罪犯是否“再危害社会”这种不确定状态在考验期间得以实际考察证实,既可以对那些确已改过的罪犯,给予重新做人的机会,体现宽大政策,也可以使那些弄虚作假、无心悔过的罪犯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维护法律的尊严。三是将现行只有累犯不能适用缓刑的限制,扩大为“未受过刑罚处罚,未因同种行为受过劳动教养或者三次以上治安处罚”,能更有效地发挥刑法的威慑力。行为人因违法行为受过刑罚处罚、劳动教养或者治安处罚后,理应吸取教训,引以为戒,真心改过,若再犯犯罪或者再实施同种违法行为的犯

如何撤销

  根据刑法第七十六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缓刑与死缓的区别

  一、适用前提不同。缓刑的适用以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为前提;死缓的适用,以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的条件。

  二、执法方法不同。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不予关押,而是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配合;而宣告死刑的罪犯必须予以关押,并实行劳动改造。

  三、考验期限不同。缓刑的考验期必须依所判刑种和刑期而确定。所判刑种和刑期的差别决定了其具有不同的法定考验期;死刑缓期执行法定期限为2年。

  四、法律后果不同。缓刑的法律后果,依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是否发生法定情形而分别为:原判的刑罚不再执行,或者撤销缓刑,把前罪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或收监执行原判刑罚;死刑缓期执行的后果为:在缓刑期限届满时,根据犯罪人的表现,或予以减刑,或执行死刑,在缓刑执行期间也可因犯罪人违反法定条件而执行死刑。

撇开专业术语,就是这名男子不是累犯,而且认罪态度好,所以适用缓刑。虽然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但是在缓刑的三年里,自我改造表现良好,以至于不再危害社会的前提下,由考察机构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减刑等具体刑罚。

就是正常在社会生活三年,不过有司法所监控的,必须给你戴个sps手机定位手表⌚️,刚刚实行没有几年的,给你手表定位了的,比如你生活在这个县城,就只能在这个县范围之内活动,前三个月每个星期到司法所签到,不定时会打电话问你在什么地方,前面三个月没个星期要写思想汇报工作,过了几个月可以请假去别的城市打工,不过还是一个月要回去打卡一次的,缓刑期间千万不要再范事情,要不然就把你收到监狱去,等于罪加一等。

缓刑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判三缓三的话,要到司法局社区矫正科进行三年的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工作在各个司法所)。具体监管规定如下:社区矫正期间依法实施定位,包括手机定位和北斗电子手环定位(就是所谓的电子手铐);电话24小时保持畅通,不得关机、停机、呼叫转移,不得拒接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电话,未经批准不得注销电话号码,要随叫随到;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在区县(新法规定不得出所在的市);每周进行一次电话汇报,每月参加一次劳动和学习,每月上交一份手写思想汇报;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社区矫正期间违法犯罪或者违反监管规定的话,根据《社区矫正法》相关规定会被训诫、警告、行政拘留、撤销缓刑。
如果被撤销缓刑,社区矫正的时间不折抵刑期,也就是说假如这人当时直接取保候审,审前未进行羁押,哪怕社区矫正最后一天被撤销缓刑,也是执行三年有期徒刑,社区矫正的时间不折抵要执行的刑期。
如果三年矫正期满,未被撤销缓刑的话就依法解除社区矫正,原判刑期不再执行,也就是缓刑三年期间只要你规规矩矩,就不用再进去坐了。
另外,缓刑只是刑罚的一种执行方式,带来的法律后果除了不用进去坐之外和坐实刑的没啥区别,犯罪记录会记入档案,跟随一辈子,自己和子女在军校、国安、公安、飞行员等诸多行业招录时政审会被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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